法院判例:遭遇非法強拆,為何拆遷戶沒報警,強拆方反報警救助?

在徵地拆遷中,無論拆遷部門與拆遷戶有何矛盾,歸根結底都可以總結到補償問題上來,而當協商無法解決矛盾時,拆遷部門往往就要上演非法強拆的戲碼。但是強拆歸強拆,日後還是可以通過行政訴訟來挽回損失的,但對於勢單力薄的拆遷戶,為何強勢的強拆機關反而要報警“求助”呢?

法院判例:遭遇非法強拆,為何拆遷戶沒報警,強拆方反報警救助?

一、案情簡介

馬某的房屋被列入蘭州新區管委會徵收範圍,未簽訂徵收補償協議,2018年5月29日蘭州新區管委會管委會聚集大批強拆人員包圍馬某房屋,要對馬某的房屋進行強制拆除。馬某告知管委會因雙方未籤補償協議,管委會以及其他單位無權拆除房屋,馬某與親屬待在屋內,阻止蘭州新區管委會進行強拆。

隨後蘭州新區管委會報警,稱馬某等人阻礙強拆的行為違法,要求公安機關予以處罰,公安機關到現場調查後認為,馬某等人妨礙管委會強拆的行為違法,構成阻礙執行職務,隨後公安局在未出示任何處罰決定書、未告知家屬的情況下,將馬某等人採取強制措施拘留7天,期間馬某房屋被強拆完畢。

馬某不服,認為公安機關拘留行為是配合管委會的非法強拆,遂起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拘留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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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分析

首先,我們看看管委會強拆行為是否合法。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及相關規定,沒有達成補償協議的情況下,任何行政機關都不能強拆拆遷戶房屋,此時只有法院有權力進行司法強拆,因此管委會無權強拆房屋,管委會行為違法。

其次,我們來看看公安機關作出處罰前,是否對案件事實進行查明。作為行政機關,公安部門肯定不會不知道在徵地拆遷中,管委會是無權強拆的,而且馬某的房屋並非違建,因此管委會的行為屬於非法強拆,那既然是非法強拆那就不是職務行為,馬某等人拒不搬離房屋的行為,當屬於合法且溫和手段捍衛合法財產的行為,然而公安機關卻認為馬某構成阻礙執行職務,可見公安機關並沒有履行查明案件事實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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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我們來看看公安機關作出拘留的行為,程序是否合法。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機關如認定公民的行為構成阻礙執行職務,那麼必然要有相應證據,即需要有”違法行為人的陳述、證人證言、現場視頻資料等證據證實”,但公安機關顯然沒有視頻資料,證實原告的行為是否已達到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程度。同時本案中拘留馬某等人後,並沒有通知馬某的家屬,這也違反了《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五十一條,因此公安機關對馬某等人進行拘留的行為,程序上也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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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判決

撤銷被告蘭州新區公安局作出的新公(中川)行罰決字[2018]19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蘭州新區公安局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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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件總結

本案中,強拆機關在自身違法強拆的情況下,居然以“先告狀”的方式選擇報警,而公安機關到達現場後,在事實認定不清的前提下采取拘留措施,而且程序上又存在諸多違法點,再結合馬某等人被拘留後房屋即全部被強拆的事實,可見公安機關與管委會必然存在事先的勾結,先拘留、後強拆。而管委會聚集大批強拆人員包圍馬某房屋,反而報警,其目的主要在於營造自己“弱勢”的地位,想要增強自身非法強拆的合法性罷了。

最後,這個案例再次給大家提了個醒,遭遇非法強拆時不要暴力、非暴力抵抗,不然房子被強拆了人還要被拘留。正確的做法,是先與強拆機關口頭溝通看有無談判餘地,如非要強拆不可,那麼就暗中拍照、錄音、錄像,為日後通過行政訴訟維權做好萬全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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