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千人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被公訴

涉疫情犯罪案件中詐騙罪佔三成以上;犯罪嫌疑人是確診患者或疑似患者,首先保障其醫療救治

新冠肺炎疫情期間發生的案件有何特點?疫情期間,檢察機關在辦案中如何體現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的統一?最高檢相關負責人介紹,“非典”時期,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涉“非典”疫情案件人數僅353人,而截至日前,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的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的人數已經超過1000人。犯罪網絡化、信息化特徵明顯,詐騙罪佔所有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三成以上。對犯罪嫌疑人是確診患者或者疑似患者的案件,原則上不採取羈押性強制措施,要首先保障對其進行醫療救治。

涉新冠肺炎疫情發案量超“非典”時期

新冠肺炎疫情和“非典”疫情都屬於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與“非典”時期相比,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期間發生的案件有何特點?

昨日,最高檢涉疫情防控檢察業務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第一檢察廳廳長苗生明答記者問時表示,“最為突出的是發案數量,‘非典’時期,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涉‘非典’疫情案件的人數僅353人,而截至日前,全國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的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人數已經超過1000人,檢察機關介入公安立案偵查的案件已經達到6000餘件8000餘人。”

苗生明表示,總的來看,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期間,可能涉及的違法犯罪行為有較大程度上的近似性。本次疫情期間,典型案例中涉及的罪名大都在“非典”期間發生過。

但是,苗生明強調,兩次疫情發生的經濟社會背景、疫情波及面、嚴峻程度有較大不同。

在罪名分佈方面,苗生明表示,“非典”期間檢察機關辦理的涉疫情案件,主要集中在製售偽劣藥品,哄抬物價,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等罪名。

而在今年的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檢察機關辦理的涉疫情犯罪案件罪名排名前三的分別是詐騙罪、妨害公務罪和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其中詐騙罪佔到所有案件的三成以上,“非典”期間數量最多的三類罪名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合計佔3%左右。

本次涉疫案犯罪網絡化、信息化特徵明顯

新冠疫情期間,犯罪手段發生改變。受網絡技術進步和智能手機普及的影響,本次疫情期間犯罪網絡化、信息化特徵明顯,直接影響了疫情傳播的速度和範圍。

從目前檢察機關介入偵查引導取證和辦理的案件情況看,除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暴力傷醫犯罪以外,其他幾類犯罪大部分涉及網絡,特別是在目前數量最多、佔比最高的詐騙犯罪以及造謠傳謠犯罪中,通過微信、QQ、淘寶等網絡平臺實施的佔絕大多數。

苗生明表示,一定程度上,正是“得益於”網絡傳播的便捷性和隱蔽性,本次疫情期間詐騙等類別犯罪發案量大幅增長,犯罪行為的傳播速度遠遠快於“非典”時期,傳播的範圍遠遠大於“非典”時期,社會危害性更大。

確診或疑似患者原則上不羈押

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檢察機關在辦案中如何體現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的統一?苗生明介紹,在強制措施適用上,對於犯罪嫌疑人是確診患者或者疑似患者的案件,原則上不採取羈押性強制措施,要首先保障對其進行醫療救治,體現人道主義關懷,服從防控疫情大局。待治療結束,犯罪嫌疑人身體恢復後,再視案情依法妥善處理。對於確診或者疑似患者,罪行嚴重的,建議公安機關以適當方式、場所予以監視居住。

對於已經採取強制措施的其他嫌疑人,落實“少捕慎訴”司法理念和降低審前羈押率的辦案要求,認真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沒有羈押必要的,及時變更強制措施。

記者注意到,此前在最高檢發佈的典型案例中,就有類似情形。浙江省蘭溪市姜某某涉嫌銷售偽劣產品,檢察機關依法對已被逮捕的姜某某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根據案件辦理情況及蘭溪市某勞保用品廠的實際生產經營需要,建議公安機關對企業實際控制人、負責企業日常生產經營的姜某某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有效避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影響,保障了當地防疫物資供應。

不能為了“從快”而忽視程序合法性

在程序保障上,苗生明強調,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項訴訟權利特別是辯護權。

根據當前疫情防控形勢,需要通過及時打擊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實現教育引導社會公眾目的的,在嚴格依法保障嫌疑人、被告人各項程序性權利,嚴格遵守刑事訴訟法關於速裁、簡易、普通程序關於送達、告知等各項期限規定的基礎上,從提升辦案效率、加強自我約束的角度出發,儘可能提高司法機關偵查、批捕、起訴、審判效率,縮短辦案時間,體現“依法”“從快”的政策導向。

他強調,不能為了“從快”而忽視程序合法性、侵犯當事人程序性權利。

據介紹,在最高檢公佈的四批典型案例中,有9個案件已經適用速裁程序辦理,都是嚴格根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嚴格保障嫌疑人程序權利前提下進行的起訴審判,充分體現了依法從快與權利保障有機統一。

新京報記者 王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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