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主要救濟途徑

複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主要救濟途徑


複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主要救濟途徑


事故認定書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是非常重要的證據,直接決定著民事賠償責任及刑事責任。但因其性質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具有一定鑑定行政,故其不是行政行為,不能提起行政複議及行政訴訟。

那麼如果對於事故認定書中責任的劃分不認同怎麼辦,通常只有兩種途徑,一種是複核、一種是在民事賠償訴訟中舉證由法院來確定事故責任。

複核就是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要求上一級公安機關對事故認定重新認定。

一、複核申請及受理

(一)複核申請。當事人對到了交通事故認定結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後三日內提出複核申請。

(二)複核受理。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複核申請後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複核申請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1)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法院受理的;

(2)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3)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複核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

二、複核方式及複核審查內容

(一)複核方式。 複核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

(二)複核審查內容。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查的內容:

(1)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2)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3)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複核的期限:自受理複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


三、複核結果


複核結果有維持、責任重新調查認定、複核終止等三種。


(一)維持

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調查程序合法的,應當作出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複核結論。

(二)責令重新調查認定

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或者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作出複核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責令重新認定的複核結論後,原辦案單位應當在十日內依照本規定重新調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重新調查需要檢驗、鑑定的,原辦案單位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三)複核終止

複核審查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複核。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複核結論後,應當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佈複核結論。當事人沒有到場的,應當採取其他法定形式將複核結論送達當事人。

四、注意事項

1.複核次數雙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複核以一次為限。

2.因事故認定書的性質為證據,故可由當事人提供與事故認定書相反的證據,足以讓法院採信,從而不採信事故認定書從確定的事故責任。

3.當事人及代理人閱卷複印的權利。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以及應當事人、證人要求保密的內容外,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後,可以查閱、複製、摘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證據材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複製的證據材料應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事故處理專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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