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向被執行人購買房屋,支付款項後就被法院執行


現實生活中,會出現第三人向被執行人購買房屋,在支付部分價款或全款給被執行人後,尚未及時辦理房屋過戶就被法院執行的情況。


這時,第三人如想救濟需要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申請,請求法院立即停止執行涉案房屋。如執行異議被法院駁回,第三人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第三人向被執行人購買房屋,支付款項後就被法院執行


有權提起執行異議或執行異議之訴,但結果不代表會得到法院的支持。而根據201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在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佔有該不動產;(三)已支付全部價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且將剩餘價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四)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


第三人向被執行人購買房屋,支付款項後就被法院執行


這裡需注意第四款的規定,即非因第三人的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在我們以往處理的案件中,有不少是因為第三人沒有及時辦理過戶或明知被執行人已被法院強制執行還去購買而被法院駁回異議申請,故請讀者注意。


但在商品房買賣中沒有上述規定這麼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第三人如要自己購買的商品房不被執行也要滿足,(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二)所購商品房系用於居住且買受人名下無其他用於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價款超過合同約定總價款的百分之五十。


以上,是小編關於第三人支付給被執行人部分價款或全款後,尚未及時辦理房屋過戶就被法院執行時如何救濟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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