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電信詐騙還幫忙取錢,福建清流法院:“舉手之勞”亦是犯罪!

明知電信詐騙還幫忙取錢,福建清流法院:“舉手之勞”亦是犯罪!

“舉手之勞,只是轉錢、取錢,很輕鬆的,沒有風險,報酬還高,不考慮下嗎?”看到這些理由,是不是還有點小心動?那要小心啦,有時候離電信詐騙犯罪只有一步之遙!

福建三明清流法院審結的一起電信網絡詐騙案,被告人胡某就因幫詐騙分子套現、取款,從而犯下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處罰金20000元,並繼續追繳違法所得

案情回顧

2018年6月,胡某將自己的手機、微信號及銀行卡提供給葉某(另案處理)等人組成的詐騙團伙用於收取、轉移詐騙款項,葉某等人組成的詐騙團伙用其提供的微信賬號收取詐騙款195098.14元、轉出195649.01元,其中轉到其本人賬戶71823.01元,銀行卡5700元,2018年6月下旬,胡某持葉某提供的丁某、蘇某等人的銀行卡在漳州農商行等4地的ATM機取款共計66500元。

2018年7月,胡某被廈門鐵路公安處乘警支隊抓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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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被害人的轉賬記錄

審理結果

清流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胡某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仍然積極提供自己的手機卡、微信和銀行卡供犯罪分子使用併為犯罪分子提供套現、取款的幫助,共計261598.14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胡某被動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且案發後其家屬已退賠部分的詐騙款項給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諒解,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其夥同他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幫助作用,系從犯,依法從輕處罰。遂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胡某部分取款的記錄

明知電信詐騙還幫忙取錢,福建清流法院:“舉手之勞”亦是犯罪!

普法小課堂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與詐騙罪的區別?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行為。

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款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電信網絡詐騙如何認定共同犯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提供信用卡、資金支付結算賬戶、手機卡、通訊工具的;

幫助轉移詐騙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套現、取現的。

上述規定的“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應當結合被告人的認知能力,既往經歷,行為次數和手段,與他人關係,獲利情況,是否曾因電信網絡詐騙受過處罰,是否故意規避調查等主客觀因素進行綜合分析認定。

如何有效舉報電信網絡詐騙行為?

由於當代互聯網的高速發展,網絡的隱匿性為詐騙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機,也為公安機關辦案增加了難度。遭遇電信網絡詐騙,應儘早向公安機關報案,才可能追回經濟損失。同時也可通過對詐騙網站、詐騙分子的即時通訊賬號舉報,防止其他人繼續遭受損失。注意事項如下:

一、第一時間向屬地公安部門報案。

二、儘可能多的留存證據,例如以下內容:

1、打款記錄截圖或銀行轉賬單據。

2、聊天記錄截圖。

3、通話錄音。

4、短信記錄截圖。

5、往來電子郵件。

三、將公安部門的接警或立案回執、證據材料、違法網站網址、違法即時通訊賬號等一併向舉報中心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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