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速,數據立法

數據立法則是幫助數據領域實現從野蠻走向文明的新地圖,在中國,如何實現個人數據權利(益)保護與數據流動的平衡必然是數據立法的核心議題之一

  整個數據產業面臨的世紀難題:數據到底屬於誰?以及數據帶來的收益應當如何分配?這亟待新的數據立法去解決

  法治週末記者 戴蕾蕾

  1月的一天,中國政法大學互聯網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長李愛君登上了飛往深圳的飛機。

  她告訴法治週末記者,她此行的目的是為起草《深圳經濟特區數據條例》作研討。

  深圳並非首個制定數據條例的地區。

  法治週末記者梳理公開資料發現,2017年至今,貴州、天津先後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制定了本地區的數據條例。其中貴州是全國第一個對大數據進行地方立法的省份。

  地方數據立法提速

  值得關注的是,在今年地方兩會上,至少兩個地區提及要進行地方數據立法工作。

  1月12日,深圳市六屆人大八次會議舉行議案審查委員會會議。今年深圳“兩會”共收到兩件議案,其中一件就是建議為大數據立法。

  1月14日,北京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李偉作《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並透露北京今年將對制定大數據條例進行立項論證。

  在北京和深圳的地方兩會上,在談到大數據立法的緣由時,都提及了信息化浪潮的背景。

  北京和深圳皆有深厚的大數據產業基礎。深圳市人大代表林良浩提到,深圳市是我國重要的大數據產業集聚區域,擁有騰訊、華為、中興等一批實力較強的高新技術企業,產業基礎得天獨厚。但是,在產業發展中仍然存在著政府數據資源開放不足,數據共享利用、開放機制不暢,數據開放的安全與隱私問題缺乏制度保障等問題。

  因此他建議,利用特區立法權制定《深圳經濟特區大數據條例》,用立法為產業發展護航。

  在2020年北京市政協十三屆三次會議上,北京市政協委員薛向東則建議加快建立和完善大數據地方性法規。

  從促進大數據產業發展的角度出發,立法規範明確數據交易和流通中使用邊界。在保護個人隱私、個人基本權利和數據安全為前提下,確定交易數據資源所有權、數據經營權、數據產品知識產權,為數據交易提供更穩定可靠、邊界清晰的法權基礎。

  法治週末記者根據公開資料梳理發現,從2017年至今,多個地方數據立法工作進程加快。一些地方出臺了相關的數據條例,貴州省出臺了《貴州省大數據發展應用促進條例》和《貴州省政府數據共享開放條例》;天津市出臺了《天津市促進大數據發展應用條例》;一些地方則出臺了規章辦法,浙江省出臺了《浙江省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管理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354號);上海市出臺了《公共數據和一網通辦管理辦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18〕第9號);此外,福建省、河北省也陸續出臺了大數據或政務數據管理的地方性法規或政府規章。

  全國政協委員朱山表示,目前國內各地方陸續出臺保障數據安全、推動數據共享開放的地方性法規,已經積累一定實踐經驗。

  尚無國家層面大數據立法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告訴法治週末記者,地方數據立法要遵循幾個原則,一是不能違反上位法,即“一法一決定”(“一法”是網絡安全法,“一決定”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確立的上位法標準,其次是要遵循數據使用的正當性、合法性和必要性的原則。

  2019年1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大數據專題報告之網絡犯罪特點和趨勢》(以下簡稱《報告》)顯示,2016年至2018年,網絡犯罪案件已結4.8萬餘件,案件量及在全部刑事案件總量中的佔比,均呈逐年上升趨勢。在網絡詐騙案件方面,近20%的網絡詐騙案件是在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後進行的詐騙。

  朱巍告訴法治週末記者,數據立法要注意個人隱私數據安全。

  “需要注意的是,大數據要和一般數據進行區分,因為有些數據必須經過國家安全層面的考量和批准才能夠拿出來使用,但是這些數據不是地方有權力去規範的,需要統一國家標準。其次,因為數據是流通的,互聯網是跨省、跨地域的,地方不能賦予數據產權,這些都需要一個國家層面的標準。”朱巍說。

  在貴州省社會科學院院長、貴州省大數據政策法律創新研究中心主任吳大華看來,實踐中存在諸多大數據應用亂象,是因為國家層面尚缺乏統一、專門、全面的國家大數據法律。

  吳大華也是《貴州法治發展報告2018》的主編,貴州是國家級大數據綜合試驗區。

  吳大華表示,目前,我國涉及數據領域的法律規範多散見於民事、刑事等基本法律和國家立法機關出臺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文件之中,隨著國家大數據戰略的全面實施,大數據基礎性、全局性的問題亟待國家立法破解。

  2019年12月20日,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舉行的第三次記者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立法規劃室主任嶽仲明介紹,2020年的立法工作計劃已經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十四次委員長會議原則通過,個人信息保護法和數據安全法今年將制定。備受關注的我國數據立法將正式啟動。

  三個核心議題待解

  在李愛君看來,目前國家層面大數據立法,從理論上說,需要對大數據領域的一些問題達成共識。

  “比如說數據權利的屬性,有人說是物權,有人說是知識產權,有人說是新型民事權利,沒有形成共識。”李愛君說。

  李愛君認為,立法時需要破解大數據權利的性質是什麼、權利如何歸屬、權利如何保護這些問題。

  朱巍亦向法治週末記者表示,目前大家對大數據性質還存在爭議,比如在民法總則制定過程中,曾經在知識產權的客體中加了一條,即數據信息權,後來包括他在內的專家提出,如果將數據信息歸為知識產權,那麼其中會存在權利衝突,最終,數據信息權這一條就被拿掉了。

  上海交通大學數據法律研究中心執行主任何淵向法治週末記者表示,數據法是探索如何建構數據法律新秩序的新學問,而數據立法則是幫助數據領域實現從野蠻走向文明的新地圖,重點需要解決三個核心議題。

  何淵認為,在中國如何實現個人數據權利(益)保護與數據流動的平衡必然是數據立法的核心議題之一。

  “一方面,數據黑市、數據洩露及數據濫用等侵犯個人利益和危害數據安全的情況嚴重,亟需通過立法實現數據法律新秩序,以便充分保護個人數據權利(益)。另一方面,數字經濟已經成為中國經濟增長的新引擎,通過加速數據的流動而實現數據產業的發展也成為大的趨勢,而通過提供法律框架實現‘數據的自由流動和便捷交易’也會成為我國數據立法的目的之一。”何淵表示,“因此,我國數據立法面臨的其實是一個‘平衡’的問題,即在同時選擇兩者的基礎上,決定指針應當稍稍偏向於哪一方,但絕對不能出現天平失衡的問題。”

  “數據資產化的前提基礎是保證數據的流動性,而實現數據流動則需要通過數據立法建構完善的數據法律框架,首要的是提供數據確權和利益分配機制。這其實是整個數據產業面臨的世紀難題:數據到底屬於誰?以及數據帶來的收益應當如何分配?這亟待新的數據立法去解決。”何淵表示。

  數據立法的第三個核心議題,在何淵看來,是如何確立國際數據秩序和競爭規則。

  “世界正在形成3個獨立的數據治理王國:如果說歐盟建構的是以‘基本權利’為基礎的數據治理模式,美國建構的是‘自由式市場+強監管’的數據治理模式,那麼中國試圖建構的則是‘安全風險防範為主兼顧數字經濟發展’的模式。”何淵介紹說。

  在何淵看來,我國的數據立法顯然不能閉起門來搞一個與世隔絕的“數據烏托邦”,而是要實現與歐盟GDPR((《通用數據保護條例》)和美國CCPA(《加州消費者隱私法案》)等歐美主流數據法律模式的對接和融合,為我國未來深度參與直至主導國際數據規則和標準的制定提供堅實的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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