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8 農場、合作社、農業公司有啥區別?補貼優勢是什麼?

新大風歌


您好,很高興能受到邀請回答您的問題。

首先,我來說一下您問題中提到的這三種組織的一些定義。

農場:指的是由個人、家庭、組織、企業等單獨或聯合成立的以農業生產、畜牧養殖為主要經營項目的經營性組織。

合作社:指的是多以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由多個家庭(一般五個以上)自由聯合、民主管理、面向社員出售各種農資產品或是統一出售農產品的互助型組織。

農業公司:農業公司在組成形式上和經營模式上其實與其它類型的公司沒有區別,主要是銷售各種農資和農產品的以盈利為目的的組織。

瞭解了他們的概念之後,我們來說說他們的主要區別。

組成形式不同:

農場:一般農場是由個人、家庭、組織、企業等單獨或聯合出資成立並按照一般公司模式經營,以盈利為主要目標的生產型組織,農場在經營運作過程中有明顯的一般公司屬性,擁有嚴格的管理層級;

合作社:一般是以生產同一種類農產品的家庭為主要單位,自由聯合、共同出資、民主協商、進退自由的、組織結構較為鬆散的互助型組織。

農業公司:與其他一般公司一樣,由若干自然人或組織共同出資組建的以農業為主要經營項目的企業組織;

所使用的土地性質不同:

農場:農場一般規模都比較大,使用的土地多為租賃為主,幾百畝上千畝不等,這些土地由農場經營者統一規劃、統一管理。但也有些規模較小的家庭農場是以自有土地為經營基礎的。

合作社:合作社的土地組成一般都為成員家庭各自擁有承包制土地,每個成員擁有的土地可能有或多或少的區別,土地的管理和使用都由成員自主決定,互不干涉。

農業公司:農業公司如需要一定數量的土地也基本是以租賃為主,與農場區別不大。

經營形式不同:

農場:由於農場普遍規模較大,並且種植或養殖的品種比較偏重於單一品種,以便能夠形成規模優勢和管理優勢,其所面對的一般都為相關的工廠或者企業等需求量較大的組織,大多不面向個人開展業務。其產品多為農業基礎產品,不過目前涉及深加工產業的農場也越來越多。

合作社:合作社由於基本上是以生產同類農產品為基礎的農戶組成的,其主要是面向成員銷售各類所需的農資產品,並統一對外銷售所生產的農產品。對外銷售時沒有特殊固定的客戶群體,也就是既可以面向企業、工廠等組織銷售,也可以面向個人消費者銷售。其主要產品有基礎農產品,也有深加工產品。

農業公司:農業公司可以銷售的產品可以是自己生產的,也可以是委託他人代工生產的,或是直接收購的。種類有基礎農產品,也有深加工產品,經營範圍廣,經營形式靈活,可根據市場的變化快速調整產品種類和銷售模式等。

下面我們再來看一看補貼有什麼不同的地方。

農場:由於農場的經營特點,決定了農場一般規模和投資都是比較大的,涉及深加工產業的農場還需要較長的建設週期,所以,在補貼方面,可以申請的種類也比較多,比如建設補貼、種植(養殖)品種補貼、項目補貼、扶貧補貼、植保補貼、菜籃子補貼、改擴建補貼等等。但是這些補貼對於申請條件都有比較嚴重的要求,比如茶葉、水果等品種補貼,就要求最種植面積在一千畝以上,同時設施面積在兩百畝以上,每種補貼項目不同具體要求也是不一樣的。

合作社:面對合作社的補貼項目多以政策性項目為主,比如金融政策支持、稅收政策致辭、流通扶持政策、項目申扶持政策等等,而貨幣補貼項目還是比較少的。

農業公司:國家對以農業產品為主要經營項目的公司的補貼形式與對農業合作社的補貼形式類似,主要是從政策層面上扶持,比如銷售價格、農產品運輸、稅收、項目等方面。

如果對比一下,不難發現其實國家對農業產業的補貼政策還是以政策導向為主,貨幣補貼所限定的範圍看似很多,實際上真正符合申請和發放標準的還是比較少的。當然,每個地區可能會根據自身的情況出臺一些補充性的補貼政策,有政策層面的也有貨幣的,每個地區都不盡相同。

建議您在選擇經營形式的時候還是需要根據具體條件來決定,畢竟與自身條件相符合的經營方式才是最安全和最合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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