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2 小心了,這幾種錢,連法律都不支持你討

雖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是,並非所有討債都是天經地義,至少法律不會支持債主討債! 但很多人卻沒有意識到這個問題,以為把錢借出去了即使對方不自覺還錢,也可以求助於法律。


那究竟哪些債是不合法的呢?

1.高利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規定了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 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

也就是說,民間借貸利率約定超過36%,及時當事人自願給付,法院也不會支持該部分利息的給付。


  • 案例分析

去年4月,王某因急需資金向張某借款5萬元,雙方約定半年的借款期限,月利息為5千元,半年的利息為3萬元。王某向對方打了一張8萬元的借條,但他當時只拿到2萬元現款,另3萬元已被張某作為利息先予扣下。

到期後,因借款人無力償還,張某將其告上法庭,要求償還借款本息8萬元。


此案經法院審理後判決被告償還原告實際借款本息23513.60元。


2.借錢用處不合法

國家保護的是正當合法的借款行為。所謂正當,就是借款人對錢不能用於非法行為。所以當你借給別人錢的時候,需要了解對方使用這筆錢的用途。如果是非法用途而你還借出去了,那麼國家是不會支持你要的。

例如,你明知道對方借錢是去賭博,你還借錢給他,及時求助於法律,法律也不會保護你討債,因為賭博行為在我國本身就是非法行為。


3.借錢時間超了

對於借款糾紛,國家規定了一個訴訟時效,就是兩年。這並不是說從該借款開始算兩年。而是從你發現對方不還錢開始。兩年如果過了兩年你還沒要他還錢,那麼法律也不保障你討債的權利。


4.強制脅迫對方寫下的借條無效

例如,把人綁架了,要求他寫個借條,這種借條無論是怎麼寫的。法院都不會支持。

根據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人民法院也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 套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 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有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 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 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5.未成年借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三條規定:“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進行的民事活動是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相適應,予以從行為與本人生活相關聯的成都,本人的治理能否理解其行為並預見相應的行為後果,以及標的數額等方面的認定。”

根據這一條,未成年借款是無效的,最終決定權還是在他們的父母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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