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9 借條未約定利息,債主訴請逾期6%利息獲法院支持!<總第882期>

借條未約定利息,債主訴請逾期6%利息獲法院支持!<總第882期>

借條中對利息沒有約定

在打官司時

債主還可以要求債務人支付逾期利息嗎?

借条未约定利息,债主诉请逾期6%利息获法院支持!<总第882期>

近日,武鳴區法院就對一起民間借貸案件進行了審理並宣判,支持了原告債權人對逾期利息的訴求。

借条未约定利息,债主诉请逾期6%利息获法院支持!<总第882期>

2012年11月,黃某以其做生意資金週轉困難為由向王某借款7萬元。黃某收款後向王某出具借條予以確認,借條載明“本人黃某因生意急需資金週轉,特向王某借款人民幣柒萬元正(¥70000元整),借款期限定到2012年11月28日還清。如到期不還清,本人願負一切法律責任。特立此據為證。”但還款期限到期後,王某曾多次向黃某催促返還借款,均被黃某以種種理由拒絕。

2017年10月,王某到法院起訴黃某,要求其償還借款本金7萬元。同時,向黃某主張以借款本金7萬元為基數按年利率6%計付逾期利息共計2.03萬元。

武鳴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時生效。根據原告王某提供的由被告黃某親筆簽名的借條,可以認定雙方之間的借貸關係成立,作為債務人黃某應按約履行還款義務。原告要求被告歸還借款的訴訟請求,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一)項“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的規定,原告請求被告以本金7萬元為基數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合法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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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最終判決被告黃某返還原告王某借款本金7萬元,並從2012年11月29日起計算至本案生效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最後一日止,以本金7萬元為基數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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