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曾經多國警察普遍使用的冷兵器T字棍,現在還有人用嗎?

雙魚財子


當槍械全面列裝部隊之後,冷兵器迅速被淘汰出軍事領域,除了刺刀還在部隊略刷一點存在感之外,現代軍隊裡已經幾乎已經看不到冷兵器了。但這並不代表冷兵器的消失,相反,近年來各國的警察正在不斷的發掘警用冷兵器並進行列裝。下面我們就來盤點下警械中到底有多少冷兵器的存在。

最常見到的無疑是警棍。棍類作為非致命武器,能夠比較有效制服罪犯而不造成嚴重傷害,即便被歹徒奪走危害也有限,因而廣泛應用與各國警察。在我國警棍的種類也很多,不過我國最常見使用的是橡膠警棍,很多里面還加了彈簧。這種從短棍演變出來的武器因為比短棍沉重不少,實際上更適合用袖錘的招式。橡膠警棍攻擊頭部的話,基本打實了,人就暈了。但是打四肢的話,相對來說停止作用要差一些。畢竟橡膠比較軟,雖然打上去很痛,但是在搏鬥中腎上腺素分泌痛覺減弱,被擊中一、二下還能反抗也是正常。

現在更流行的是卜字型警棍,這雖然是美國最先開始裝備的警棍,但實際上是根據中國傳統武術中的卜字拐製作的。在明清時期,拐在我國南部拳法中曾盛行,民國時期依然有大量武術家習練此種武器。這種卜字拐不僅流傳於中國和沖繩,菲律賓和泰國都有其成體系的拐術。不過除了所用材料不同以外,雖然拐形警棍和傳統卜字拐外形沒有多少變化,但使用方法卻和傳統武術中的技巧不同。傳統的拐術是雙手各持一拐的,握法有許多種,使用方法相應的也非常多,因此在學習使用拐的時候非常強調手的靈活,要具備隨時變換握法的能力。要求雙手互相配合、雙手隨時可以做出不同握姿手形變化,並且在實際打鬥中能互為策應地進行攻擊,這使得雙柺技術具備了相當深厚的內涵。現代的拐形警棍一般是單獨使用的,用法相對也更簡單直接。畢竟警察面對的大多都只是沒有練習過格鬥的普通罪犯。

我國警棍還有往更長更粗、更大發展的其他尺寸警棍。比如上圖女警手中所持長一米三,形狀有些接近日本鬼金棒、加長加大的雙手握持的警棍。以這個長度來說,警察正常情況能碰到的兇器尺寸應該都比這個更小,所以打起來肯定這種大棍子更佔便宜。


冷兵器研究所


外國對警察使用武器都有哪些規定?

筆者過去從事外國警察研究多年,並出版了《世界警察概覽》等警察研究圖書,也考察過外國警察執法,下面,我們看看外國對警察使用武器都有哪些規定。

1.警察的政權和服務角色

美國犯罪學家艾納爾·耶爾邁認為,社會中的各種權力必須服從有組織生命的共同利益,這是人類活動的基本準則。為此,警察具有政治性和社會性。說它具有政治性,是因為它在社會管理方面執行統治集團的意志;說它具有社會性,是因為它通過維護國內安寧服務於人們的共同利益。

由於警察具有政治性和社會性,所以,警察必然具有雙重角色,即政權角色和服務角色。政權角色履行其政治性使命,也就是實施或保障實施法律;服務角色履行其社會性使命,也就是通過對社會各群體的服務來維護社會穩定與和諧。實際上,這兩個角色是相輔相成的,任何一種形式的政權都需要穩定的社會秩序。同樣,社會也不希望政府頻繁更迭,造成動盪,影響人民生活的安寧。可見,大多數情況下,警察的政權和服務角色所追求的目標是一致的,即實施法律,打擊犯罪,維護公共秩序,保護人民。

因此,警察最基本的職能可概括為兩個:一個是維護公共秩序,另一個是打擊犯罪。履行前一職能的警察叫行政警察;履行後一職責的警察叫刑事警察。

2.要從思想上避免濫用武力

不管是行政警察還是刑事警察,警察一定要依法執法,國家通過法律形式授權警察各種警察權,警察只能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行動,各個職別的警察在執法中不能超越自己的權限,否則就是違法,將受到行政和刑事追訴。如法律規定什麼職別的警察可以帶什麼警械或武器,什麼職別的警察可以查驗公民身份,什麼職別的警察可以調查犯罪,什麼職別的警察可以逮捕犯罪嫌疑人,等等。

警察權是法律規定的,而法律又是立法者也就是人民的代表制定的,所以,警察權是人民賦予的。這點尤為重要,警察只有意識到自己的權力來自人民,才能在執法中時刻想著人民的利益,使用好警察權,從思想上避免濫用武力。

一般來說,以法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的警察文化具有濃厚的權力慾望,警察值勤時多佩帶武器,對自己的職業有種優越感;而以英國為代表的海洋法系的警察文化與大陸法系截然不同,具有典型的平民文化特徵,警察更具親民形象,值勤時一般不帶武器,只帶警棍,為民服務意識比較濃厚。

在英國,人民戲稱警察為“寶貝”,貓爬到樹上下不來也要報警找警察爬到樹上抓貓。現代警察越來越傾向於為民服務,警察不能冒犯公民,否則就面臨侵犯公民權的起訴。

一次,我去英國倫敦住在親戚家。我們正吃晚飯,有人來敲門,親戚便起身去應門。見是幾個警察,親戚問是什麼事,警察說是查非法移民的。因為當時有中國大連的12個學生住在我這個親戚的另一處住房。親戚見他們沒有進入民宅的合法手續,便把幾個警察訓斥了一番,幾個警察灰溜溜地離去。親戚坐回到餐桌旁氣憤地對我說:“絕不能把他們慣壞了。”在法制健全的國家,警察沒有搜查證等合法手續進入民宅就是擾亂公民安寧,那是犯法行為。

3.警察濫用武力後果嚴重

世界大多數國家都不同程度地遭受過因警察濫用武力引起的局部或全國騷亂,這些事件的發生引起了世界各國對警察濫用武力的重視,並把每年3月15日定為“國際反警察暴力日”。

1968年5月3日,巴黎大學開除了要求教育改革的學生運動領導人,學生則罷課並佔領校園表示抗議。警察過度使用武力強行驅散了佔據校園的學生,引發了包括工人在內的全國抗議浪潮——“五月風暴”,最後發展到工人和學生在街頭築起堡壘與警察對峙。為了結束這一危機,國民教育部部長辭職,戴高樂總統宣佈解散議會重新選舉。1969年4月28日,法國人民通過公投否決了戴高樂總統的政治改革計劃,戴高樂總統隨即辭職。

2001年7月20日至22日,八國峰會在意大利北部港口城市熱那亞舉行,來自世界各地的抗議全球化的示威者與警察展開了巷戰。20日,30多名抗議者在一條大街上包圍了一輛憲兵吉普車,用石塊和棍棒猛烈襲擊車內憲兵。當23歲的抗議者卡洛·朱利亞尼搬起一個滅火器砸向車內憲兵時,新徵募的20歲的憲兵拉比涅裡慌亂中舉槍將朱利亞尼擊斃。意大利內政部長斯卡約拉馬上向公眾解釋說,憲兵是在被打傷的情況下開槍自衛,但意大利檢察官則表示要對開槍憲兵以謀殺罪起訴。

峰會結束後,針對意大利警察開槍打死示威者的抗議浪潮迅速蔓延到法國、德國、希臘、英國、荷蘭、瑞典、奧地利、美國、加拿大、立陶宛等國家,抗議者舉著“警察是殺人犯”的標語抗議意大利警察濫用武器,強烈要求意大利嚴懲殺人警察,並要求意大利內政部長辭職。最後意大利政府不得不妥協,解除了國家警察副總長等三名高級警官的職務,騷亂才逐步平息下去。後來,5名高級警官因警察暴力被判處高達5年的監禁。

2008年12月6日晚,希臘雅典市一群年輕人向一輛警車投擲石塊,一名警察向地面開槍警告,但跳彈打死一名15歲的少年。事發後,全國多個城市發生抗議和騷亂,至少有31個店鋪、20家銀行及25輛汽車遭到破壞。

2011年8月4日,英國29歲青年馬可·達根在倫敦東部托特納姆被警察開槍打死,倫敦警方稱,達根當時持有武器,並向警察襲擊。但公眾和一些學者認為警察過度使用武力,加之達根是黑人,也有人把此事件與種族歧視聯繫起來。於是,在托特納姆爆發了抗議警察暴力的示威,並引發了騷亂,騷亂蔓延到整個英格蘭地區。

從以上警察濫用武力引發騷亂的案例可以看出,警察的個體行為自然被公眾認為是警察的集體行為,根據警察的政權角色,警察濫用武力又被人民認為是政府行為,導致人民與政府的對抗,從而引發騷亂,騷亂又使更多的人對政府失去信任。所以說,警察濫用武力嚴重影響到社會和政權的穩定。

4.英國等國家禁止警察執法時攜帶武器

為了防止警察濫用武力,各國立法機構都通過法律規定警察在執法中使用武力必須與現場所需一致,不能過分使用武力。“最小武力”或“最小限度使用武力”成為警察執法的國際慣例,各國警察乃至國際警察組織培訓,都把“最小限度使用武力”作為主要培訓內容。

英國、愛爾蘭、挪威、新西蘭等國家禁止警察執法時攜帶武器(執行特殊任務的警察除外),以此減少警察濫用武力發生的機會。就是允許警察攜帶武器的國家,幾乎毫無二致地把警察使用武器的時機和程序規定為:犯罪嫌疑人正使用武器威脅警察或他人生命時,必須先口頭警告,然後鳴槍警告,當非使用武器不能消除這種威脅時,開槍擊其非致命部位;當對方失去進攻能力時,立即停止使用武器,使用武器後應立即報告並保護好現場接受檢察官調查。

英國對警察持槍和使用武器控制得相當嚴格,《1984年警察和刑事證據法案》、《1998年人權法案》、《警察使用槍支指南》等一些法律和規定確定持槍警察使用武器的時機。持槍警察在逮捕犯罪嫌疑人、阻止犯罪和自衛時,只有在不使用武器不能阻止“對生命迫在眉睫的威脅”時方可使用槍支。

英國法律還規定,“使用槍支”指“用槍指著對方”或“開槍射擊”,警察個人要對自己使用武器的後果負責。根據英國《獨立報》2005年10月份的一篇文章,在過去12年裡有30人死於警察槍口下。

法國對警察使用武器的時機這樣規定:首先要表明警察身份,然後發出口頭警告,如有必要再次口頭警告,要盡最大可能不使用武器,只有在異常危機時刻,並且嘗試了其他方法無效,在別無選擇時方可使用武器,使用時還要最後警告。

德國規定,警察在“開槍前必須表明身份”,“在犯罪嫌疑人拒捕或者警察生命受到威脅時才可開槍,開槍只能瞄準犯罪嫌疑人的非致命部位”,“在對方沒有武器、已繳械投降,或者歹徒手裡有人質等情況下,不得開槍”。

巴西允許公民持槍,每年大約有4萬人死於槍殺,儘管如此,《巴西警察條例》也規定“犯罪分子攜帶武器進行犯罪活動、拒捕或者必須自衛時,可以開槍”。

日本規定,警察“避免因開槍而進一步刺激犯罪分子”,“當槍口指向犯罪分子仍然起不到威懾作用時,可向天空等安全方向開槍”,“在開槍前,警察應發出‘我要開槍了’的警告”。

中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更不允許警察隨意對人民使用武器。《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規定,“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條例》還規定,當“犯罪分子停止實施犯罪,服從人民警察命令;犯罪分子失去繼續實施犯罪能力”時應“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5.人手一槍的美國,仍嚴格限制警察使用武器

美國是槍支氾濫最嚴重的國家,公民幾乎人手一搶,但美國法律也嚴格限制警察使用武器,警察只有在“為了保護民眾或自己生命安全除了開槍別無選擇時方可使用武器”。

根據美國殉職警察紀念基金組織的統計,從1999年至2008年的10年間,警察平均每年遭受58659次暴力攻擊,16188名警察受傷,164名警察殉職(包括交通事故等死亡人數),被槍擊死亡的警察有56人,佔殉職警察總數的34%。

根據美國司法研究中心對6個司法區7512次逮捕的調查顯示,犯罪嫌疑人被捕情況如下:不使用任何武力的有7460人,佔99.3%;棍棒17人,佔0.2%;刀具18人,佔0.2%;手槍12人,佔0.2%;化學藥物5人,佔0.1%;步槍/獵槍5人,佔0.1%;機動車衝撞14人,佔0.2%;狗4人,佔0.1%;其他9人,佔0.1%。

在以上7512次逮捕中,警察在逮捕犯罪嫌疑人時使用武力情況如下:不使武力7354人,佔97.9%;警棍15人,佔0.2%;強光燈41人,佔0.5%;手槍11人,佔0.1%;化學藥物88人,佔1.2%;步槍/獵槍7人,佔0.1%;機動車衝撞15人,佔0.2%;警犬20人,佔0.3%;其他19人,佔0.3%。被捕者使用槍支拒捕的只有17次,佔0.2%;警察使用槍支的只有18次,同樣佔0.2%。

研究顯示,即使被捕者攜帶槍支,他們在被捕時也極少使用武器,因為他們知道使用武器的後果會比他們的違法行為更為嚴重。對警察也是這樣,如果執法時使用武器不當,就有可能構成犯罪,要為此承擔刑事責任。所以,美國警察執行逮捕任務時,幾乎都是在被捕人拒捕並向警察開槍的情況下才使用武器,例外極少。

6.法國警察“打不還手,罵不還口”

世界各國之所以這樣嚴格限制警察使用武器,就是因為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一旦使用武器不當就可能造成無辜的傷亡。根據無罪推定理論,在一個犯罪嫌疑人被法院判罪前都是無辜的。警察無權判定一個人有罪還是無罪,即使是明顯的犯罪,警察也無權宣判並執行一個人的死刑,況且許多國家和地區沒有死刑制度。

我在考察西方國家警察的執法活動時發現,他們也提倡“打不還手,罵不還口”。如1996年除夕夜,法國巴黎香榭麗舍大街有群眾自發的狂歡慶祝活動,法國國家警察派出大量共和國安全連隊保護總統府、外國大使館等重要目標。在西方國家,人民總把警察當作對政府不滿的“出氣筒”,見到成群結隊的警察總要發洩一頓。這天晚上也不例外,當狂歡人群見到警察時,邊謾罵邊做出侮辱性的動作,接著將酒瓶冰雹般地向共和國安全連隊砸去。警察不採取任何反擊行動,只用盾牌攔擋飛來的酒瓶。不一會兒,警察隊伍面前就堆滿了幾十釐米厚的碎酒瓶。雖然警察受了些委屈,但整個慶祝活動在歡快和平的氣氛中結束。假如警察當時以“自衛”為由採取武力行動,後果將不堪設想。

警察雖然是危險職業,但絕對不能以個人安全為由濫用武力。

7.結束語

警察屬於公共力量,沒有法律授權的警察行動屬於非法。使用武力是警察行動的最後手段,而且一定要遵守“最小限度使用武力”這一國際通行原則,盡一切可能減少傷亡。立法部門應加強和深化警察立法,明確各警種和警察職別的警察權,讓法律預防和懲戒警察濫用武力,捍衛人民群眾的生命尊嚴,維護社會穩定。


鐵塔-劉植榮


為啥沒人用啊?

你說的T字棍,名字叫警拐,是不少國家(包括中國)的警用器械之一,所以才叫做警拐。要知道,拐這個東西可是我們中國的古代兵器,十八般武器中的“柺子流星”中的柺子就是這個玩意,警拐就是根據傳統的拐改進而來。

警拐較常規警棍來說, 重量輕,強度高,方便攜帶,而且攻防兼備,是警用器械的不二選擇。

上圖為我國某警校室內訓練場教官演示警拐的基本使用招式

此外,由於警用器械要求能具有較好的停止作用,並且儘量不殺傷,加上警拐相對於警棍使用方式更加靈活多樣,警拐也就在警用器械裡備受親睞了。

上圖為某國外愛好者在展示警拐的招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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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興趣的可以對照著學


戰馬一號


你怎麼知道沒人用啦?最特麼討厭這種噱頭了。

怎麼現在人都不愛吃饅頭了?……然後嘚瑟一堆別的

現在人怎麼不愛拉屎啦?……然後再嘚瑟一堆別的。

你們他媽的就不會變點什麼然後再展開你們要嘚瑟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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