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2 勝訴了拿不到錢 羅山法院“執行不能”被理解

幫助勝訴申請人拿到執行款是法院執行局的職責所在,當申請人有可被執行的財產時,執行幹警竭盡全力將案件執行到位。但當被執行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確實無力償還債務或賠償款時,法院這種“執行不能”的情況也需要獲得申請人的理解。

5月16日,河南省羅山縣法院執行局終結一起“執行不能”案件,張某與姚某發生交通事故,張某在事故中構成十級傷殘,經認定事故雙方承擔同等責任,故法院依法判決姚某賠償張某1.52萬元。

法院判決生效後,姚某遲遲沒有支付賠償款,張某遂向法院申請執行。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執行幹警找到姚某,並向其下發執行通知書,姚某妻子向執行法官講述,姚某患肺癌晚期,已經無法進行手術,現在靠化療來維持生命,家裡為他治病已經花了十多萬,實在無任何可供執行的財產。

執行法官通過查詢被執行人開戶行、不動產、工商、車輛等財產信息,未發現其有可供執行財產,案件已無法繼續執行下去,但若不實施執行,又無法向申請執行人交代。執行法官聯繫雙方當事人,多次給張某做工作,告知該院已依法查詢姚某的財產情況,其家庭實屬困難無力支付其賠償款,張某對該案姚某確無財產、“執行不能”的情況表示認可,主動書面申請撤銷執行,本案終結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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