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2 退休返聘醫生30萬的教訓--謹防掉入“熟人看病”的坑丨醫法匯

退休返聘醫生30萬的教訓--謹防掉入“熟人看病”的坑丨醫法匯

案例簡介

原告因左肘部骨折到被告甲醫院門診就診,原告基於對熟人的信任找到該甲醫院的骨外科退休返聘醫護人員被告韓某,掛號後經X光線檢查,影像單報告示左側肱骨遠端外側髁可見骨折線,診斷為“左肘肱骨骨折”。原告支付檢查費131元,沒有交納手術治療費,直接給付被告韓某個人200元。被告韓某為原告採取左上肢肱骨外側髁骨折手法復位、石膏外固定。術後二個月,原告自行將石膏拆掉。術後五個月,原告因左肘活動受限,在乙醫院門診行X光檢查,診斷為左肘關節脫位,並撕脫骨折,陳舊性可能,建議手術治療。

原告認為被告韓某為原告骨折復位失敗,現原告左肘部已無治癒可能,造成肢體殘疾,要求院方承擔賠償責任。被告甲醫院給予原告書面回覆,內容為“經院專業技術人員討論認為,韓某為我院退休返聘人員,不是當班醫生,利用工作之便為其親屬進行診療活動,其行為屬於個人行為,我院值班醫生與原告的診療行為無直接聯繫。建議家屬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我院願意積極配合原告維護自身權益。”

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委託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醫療損害鑑定,結論為甲醫院在對患者的診療活動中存在過錯。

退休返聘醫生30萬的教訓--謹防掉入“熟人看病”的坑丨醫法匯

法律簡析

一、退休醫生返聘的相關法律問題

醫療行業是非常重視臨床實踐及經驗的行業,而醫生也是一個“越老越吃香”的職業,由於退休醫生有著豐富的臨床經驗及較高的患者認知度,通常會被返聘到原單位或者其他單位繼續從事醫療工作,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健康中國2030”規劃綱要》中亦鼓勵退休醫師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執業或開設工作室,以最大限度的發揮醫生資源。但與此同時,退休返聘的醫師也應當按照規定做好執業註冊,否則會因行醫資質問題而承擔非法行醫等法律風險。

《醫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醫師註冊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其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自辦理相關手續之日起30日內報註冊主管部門,辦理備案:(一)調離、退休、退職;…上述備案滿2年且未繼續執業的予以註銷。”據此,醫師退休後應當先報主管部門備案,2年內未繼續執業的,其執業註冊將被註銷。《醫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規定醫師執業應當經註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未經註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者,不得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活動。退休返聘醫生仍應當遵守《執業醫師法》《醫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等規定,按照註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活動。退休醫生被返聘到其他醫療機構,需要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等註冊事項的,應當通過國家醫師管理信息系統提交醫師變更執業註冊申請及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變更主要執業機構的,應當按照《醫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第12條的規定重新辦理註冊。除此之外,退休返聘醫師也應當每兩年進行一次考核,但退休返聘醫師的執業經歷較豐富,滿足相關條件的,在醫師定期考核中可以實行簡宜程序。《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醫師定期考核執行簡宜程序:(一) 具有5年以上執業經歷,考核週期內有良好行為記錄的;(二) 具有12年以上執業經歷,在考核週期內無不良行為記錄的;(三) 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其他醫師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進行。”

二、本案中的責任承擔主體如何確定

本案例所述情況,即為典型的“熟人看病”現象,在醫療實踐中也是誘發醫療糾紛的高發因素。在我國傳統的關係社會中,“找熟人看病”並不是什麼稀奇事,患者認為找熟人、託關係能省掉排隊就診的時間,方便安排床位,甚至可以節省部分的診療費用,而醫生也礙於情面不好拒絕,通常情況下都不會書寫病歷材料,簡化常規的醫療診斷流程為患者提供診療服務。“熟人看病”一旦出現醫療糾紛,不但熟人之間反目成仇,醫療機構也往往由於缺少規範的診療手續、告知不到位等問題,處於“憋屈”但又無助的尷尬境地。

關於返聘醫務人員私自接診醫療糾紛中的責任承擔主體,應根據《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來確定,即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即便是醫務人員利用職務的便利為熟人提供診療服務,由此引發的醫療糾紛的責任承擔主體仍應是醫療機構,而關於醫務人員的個人責任,應屬於醫療機構的內部追責範疇。同時,此處的醫務人員亦應當包括退休返聘的醫務人員。退休返聘醫務人員與醫療機構之間的關係雖然是以返聘協議為基礎,但退休返聘醫務人員仍受到醫療機構的管理,醫療機構是對外承擔醫療損害責任的主體。

退休返聘醫生30萬的教訓--謹防掉入“熟人看病”的坑丨醫法匯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患者受傷後在甲醫院掛號就診,拍攝X光片並進行了治療,甲醫院與患者已經形成醫患關係。根據司法鑑定意見,原告治療過程中,被告甲醫院沒有書面的門診病歷,沒有書面醫囑,因被告甲醫院存在漏診、採用的診療方式方法不當,導致原告損傷的發生,故被告甲醫院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至於被告韓某私自收取費用的行為,應屬甲醫院內部管理不善,不影響被告韓某職務行為的性質,甲醫院不能因此而免責,判決被告甲醫院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31萬餘元。

(本文系醫法匯原創,根據真實案例改編,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均採用化名)

退休返聘醫生30萬的教訓--謹防掉入“熟人看病”的坑丨醫法匯

往期精彩回顧

醫患維權,就找醫法匯

醫法匯 專注醫療法律服務!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