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3 私募“爆雷”,投資人應如何應對?

近期,私募頻繁“爆雷”,致使投資人利益受損。

有人說,這是P2P之後金融市場對中國中產階級又一次“收割“和“投資人理財再教育”。


筆者從近期服務的一起投資人客戶的案例出發,簡要分析私募“暴雷”後投資人應如何應對,希望對投資者能有所幫助。


私募“爆雷”,投資人應如何應對?


案例

王某2017年12月14日購買了X資產管理公司發行的有限合夥企業份額,投資金額為100萬元人民幣,王某同時簽署了認購協議書、風險告知書、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方式為:X作為有限合夥的普通管理人,將有限合夥出資用於購買Y市鬱金香公司的股權,間接投資於鬱金香公司的多套不動產物業。基金合同還約定管理人的收益支付方式為按月支付,預期收益率為年化11%,基金存續期為12個月。X出具蓋章的結算單給王某,基金存續期前11個月X如期兌付了王某的投資收益,但2018年10月,X的實際控制人涉嫌刑事犯罪被Y市經偵機關立案調查。X無法按期兌付最後一個月的投資收益(含投資本金)。


律師分析

1. 本案系屬於私募“爆雷”,“爆雷”具體體現是私募機構倒閉、私募機構實際控制人跑路及失聯、私募機構實際控制人及高管被刑事立案、私募機構無法按期兌付投資人的收益及本金、私募產品到期後延期期間仍然無法到期兌付。

2. 私募產品分為公司型、契約型及有限合夥型,本案屬於有限合夥型的私募產品。經律師核查,該產品並未在基金業協會進行備案登記,因投資人(LP)人數多達49人,且該產品存在理財經理代銷情形(對外募集),投資人和GP的多份協議提及“基金”字眼,私募機構存在違反基金業協會規定的“發行的基金產品必須備案”的監管規定。

3.本案的有限合夥產品屬於“併購基金”,投資方式是基金投資項目公司股權的形式間接投資於底層物業,且GP代表有限合夥已完成交割,成為鬱金香公司的工商註冊股東。

4.本案的有限合夥私募產品屬於“保本保收益”的固收類產品,具體體現為基金到期後GP有回購義務、基金合同約定了按月支付投資人收益等。


律師建議

1. 投資人購買的私募產品在發生“暴雷”事件後,

需要第一時間諮詢專業律師的意見,若需要提起訴訟仲裁,需要進行訴前可行性分析。理由如下:私募機構的格式合同對投資人通常不利;投資人的集體維權可能適得其反,錯失良機;私募的股權投資本質導致投資人可能簽署一系列對自身不利的協議或承諾函;私募涉及的法律關係複雜(尤其契約型基金產品),投資人依靠經驗和常識很難應對。

2. 在私募“爆雷”發生刑事立案的情形,投資人應及時關注公安及經偵官網及公眾號,履行投資人登記程序。

3. 通常情形下,投資人還需履行一定的前置程序,才能鎖定固定收益的債權債務關係。比如投資人須及時書面通知管理人回購、與管理人或第三方簽署債務確認協議、兌付協議、向管理人發出贖回通知等。

4. 投資人應理性維權,防範群體性事件的衝突升級,在律師的建議下收集好相關合同及文件,防範可能發生的訴訟或仲裁。


律師服務產品

私募糾紛訴前/仲裁前可行性分析報告

投資人因私募投資款糾紛的訴前/仲裁前法律風險評估的非訴訟法律服務需求,委託律師提

專項服務內容

1、整理投資人私募投資項目涉及的還需補充的文件及資料。

2、網絡輿情查詢與投資糾紛有關的事實及相關情況。

3、訴訟、仲裁可行性評估分析,包括:

①查尋相關的法律依據和案例;

②分析報告內容包括甲方與爭議對方的法律關係、確定訴訟或仲裁的對象和訴訟請求/仲裁請求,並評估是否需要製作確認法律關係的前置函件;

③預估投資人主張合法權利的成本;

④具體內容還包括對基金本身所投資企業的執行事務合夥人(或管理人)是否存在失職以及若存在失職情況,投資人如何主張自身合法權利。從所涉私募基金在備案方面存在違法違規的方面,從證監會(基金業協會)監管角度進行分析(產品是否備案、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是否存在失職、相關法律顧問的失職等);

⑤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查找涉及本案的訴訟保全或未來角度的可能財產線索,論證主張金額是否可能執行到位的分析;

⑥出具訴訟/仲裁評估報告。律師出具的報告須提供結論性意見:投資人提起訴訟或仲裁的優勢及劣勢,投資人不發起訴訟或仲裁的優勢及劣勢,分析訴訟及仲裁的行權成本及機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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