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09 和諧共生進程中的發展困境

和諧共生進程中的發展困境

自然保護區已經成為環境保護與資源管理的最有效形式。中國是世界自然資源和生物多樣性最豐富的國家之一,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對世界生物多樣性保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我國的自然保護區經歷了半個多世紀的建設和發展,取得了豐碩的成果。在取得顯著成效的同時,自然保護區的生存與發展依然面臨困境和問題。

目前,全世界的保護區都受到程度不同的破壞和威脅。威脅主要有以下方面:資源管理不善,包括缺乏足夠的和適當的管理;人類的侵害,主要是大量的遊人的侵入;水系的改變和水力發電的發展,比如水庫修建和發電廠的建設;開礦、探礦;鄰近土地的開發;對森林的破壞;外來物種的入侵等。

2017年7月至12月,原環境保護部、原國家林業局等7部門聯合組織開展了“綠盾2017”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監督檢查專項行動,行動調查處理了20800多個涉及自然保護區的問題線索,關停取締企業2460多家,強制拆除590多萬平方米建築設施。這是我國自然保護區建立以來檢查範圍最廣、查處問題最多、追查問責最嚴、整改力度最大的一次專項行動。

在不久前召開的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上提出,“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加快制度創新,強化制度執行,讓制度成為剛性的約束和不可觸碰的高壓線。”

目前,在做到科學保護、將保護區監管統起來、嚴起來的道路上,又面臨怎樣的現實難題和困境?

“自然保護區”是如何被保護的?

根據我國的《自然保護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然保護區可以劃分成三個區域,分別是核心區、緩衝區和實驗區。

核心區的保護級別最為嚴格,“禁止任何人進入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科研需求也需要相應的上級主管部門批准。但這一條對保護區內原有居民網開一面:“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內原有居民確有必要遷出的,由自然保護區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這意味著核心區內原有居民不是“確有必要遷出”的可以留在保護區內 ,因此許多保護區的核心區裡還有村莊和農田。

緩衝區位於核心區外,條例規定“禁止在自然保護區的緩衝區開展旅遊和生產經營活動”。因為教學科研需要進入進行非破壞性的活動,經自然保護區自己的管理機構批准即可。

實驗區是保護區的最外緣,規定也最寬鬆,可以參觀、旅遊,但是都需要主管部門批准,而且不能是有汙染和破壞性質的。有的保護區沒有這樣分區,按照緩衝區和核心區的規定進行管理。

根據《條例》,在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衝區內不得建設任何生產設施。保護區任何範圍內,都“禁止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採藥、開墾、燒荒、開礦、採石、挖沙等活動”。

重疊職能區域引發管理困境

最近,中央環保督察“回頭看”現場檢查發現,一些地方和企業對中央環保督察整改存在虛假應對及走形式、打折扣、搞變通的現象。

比如,在長江上游珍稀特有魚類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重慶段,儘管近幾年保護力度加大,魚類資源銳減態勢得到一定遏制,但由於保護區地處長江干流“黃金水道”,沿岸城鎮眾多,人員活動、開發建設頻繁,珍稀特有魚類及其生存環境仍面臨諸多威脅。保護區重慶段為長江干流,面積8000多公頃,涉及永川、江津、九龍坡、大渡口四個區。保護區雖然設置了不少界碑標牌,但瀕江城鎮密佈,雖有界碑卻無界限,人員進出擾動非常頻繁。

江津、永川兩地在保護區成立之後,管理部門大力實施增殖放流、建設人工魚礁魚巢,持續打擊電魚等非法捕撈行為,近兩年又全面禁止了保護區內河道採砂等行為,使野生漁業資源銳減趨勢得到遏制,但面臨的首要問題是法律障礙。例如,參照林業自然保護區法律法規來管理水生生物保護區會帶來諸多難題,一方面相關法律法規執行難度大,違法行為多發,影響法律權威;另一方面難以科學有效護漁。此外,保護區重慶段,既是國家級保護區又是黃金水道,嚴格的保護規定和區域功能發生衝突。

針對長江上游珍稀特有魚類保護存在的問題,保護區幹部和專家呼籲,宜進一步科學規劃保護模式,優化管理機制,嚴格監管執法,使保護工作見實效、可持續。

和谐共生进程中的发展困境

制度保障方面存在滯後問題

隨著地方政府和公眾對經濟社會快速發展需求與自然保護區生態保護之間矛盾的日益凸顯,自然保護區條例和配套補充的系列文件在很大程度上已經不能適應自然保護區研究、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的制度保障需求,逐漸出現法律失效和失靈的尷尬局面。比如,多年來,國家林業局等部委多次聯合發文對自然保護區有關問題進行解釋、補充、規範。但從公開數據看,自然保護區內違法違規現象仍然比較普遍。

我國設立了大量的不同級別、不同類別的自然保護區,保護區條例也明確了國家級、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由有關主管部門進行管理,但對自然保護區的權利人身份、主管部門的權責,權利受損如何維權等問題未進行明確,這就導致自然保護區在管理上比較鬆散,無權利人對權利受損進行維權,各類違法違規問題不斷出現。

其次,條例與其他法律銜接不暢的問題比較普遍。部分行業的法律對保護區內規劃項目的審批實施有著嚴格的要求,但由於條例位階相對較低,有的法律、部門規章等對自然保護區的保護未提及,致使其他部門尤其是規劃、項目的審批部門,對其認識不到位,在審批過程中容易忽略。

此外,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轉型、對生態環境價值認識的不斷提高,當年立法時所規定的違法責任和違法成本相對違法行為已經太低,無法對違法行為進行有效引導和規範。

社區共管仍處於探索階段

“社區參與”這一概念來源於社會科學領域,目前被很多學科拿來使用。自然保護區學領域的社區參與指自然保護區內或自然保護區周邊社區與保護區一起共同參與保護區資源的管理和保護,從而使自然保護區的自然資源得以合理的開發、利用和保護區的生物多樣性得以保護,並促使社區居民的生活水平得以提高。

在我國,自然保護區社區參與是個舶來品,是通過國際環保組織對我國的援助項目而引入的。1995年8月,GEF(全球環境組織)中國自然保護區管理項目正式啟動,社區共管是其中的重要內容之一,在10個保護區開展社區共管項目,從此開始了中國自然保護區社區參與的新時期。但關於保護區內社區參與從理論到實踐目前都還處於探索階段,多數保護區內的社區參與存在著嚴重不足的現狀,具體表現為參與意願不高、參與行為不多、參與深度不夠、參與持續性不足等。

比如,關於居民參與的具體權利沒有明確的規定,如對於環境保護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等;其次,關於居民參與保護的方式和方法、形式和途徑等內容同樣沒有具體規定;最後,對於妨礙社區參與保護的個人和單位沒有具體的制裁措施。這些問題直接導致社區參與的制度保障力度不夠。

一些學者認為,分析國內社區參與的困境,追根溯源有其文化方面的原因。比如,西方的管理理念和模式,引入到中國,必然面臨文化衝突,引起“水土不服”。

自黨的十八大以來,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制度日益嚴格,法治日益嚴密,已變成“長出尖牙利齒的真老虎”“通上了電的高壓線”。自覺不去觸碰生態環境保護“高壓線”,咬緊牙關爬坡過坎,處理好綠水青山和金山銀山的關係,才能早日走上高質量發展的康莊大道,迎來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嶄新局面。(來源:《人民之聲報》、《瞭望》、人民論壇《自然保護區社區參與現實困境與對策》)

和谐共生进程中的发展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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