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我們單位是現金給武漢疫情捐贈,賬務如何處理,所得稅前如何處理

1、我們是重慶的,政府規定是2月9日後復工,但因政府對我們一直處於復工審核階段2月10日-2月14日,一直未復工,那麼這期間的工資怎麼發放呢?


答:您好!以下回復供參考: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2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一般是支付待崗工資(各地區待崗工資支付標準不同)。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的,在停工、停產期間企業可以不支付本人工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 也規定: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由於2月10日-2月14日仍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一般是一個月),因此仍需按照原先勞動合同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


2、請問公司要求全體員工從2月17日開始到3月底將20年年休假全部休完,這個合法嗎?如果員工不願意可以嗎?


答:您好!以上回復供參考:

根據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二、靈活處理疫情防控期間的勞動用工問題 (一)鼓勵協商解決復工前的用工問題。對因受疫情影響職工不能按期到崗或企業不能開工生產的,要指導企業主動與職工溝通,有條件的企業可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務;對不具備遠程辦公條件的企業,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要指導企業工會積極動員職工與企業同舟共濟,在兼顧企業和勞動者雙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幫助企業儘可能減少受疫情影響帶來的損失。從以上規定可知,企業不應通過強制手段要求職工將2020年休假提前休完,而需要通過工會動員或勞資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才可以按此規定進行操作。


3、我們單位是現金給武漢疫情捐贈,賬務如何處理,所得稅前如何處理?


答:


借:營業外支出

貸:庫存現金、銀行存款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一、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因此在確認捐贈渠道符合“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的前提下,企業所得稅前可以全額扣除,但如果未通過上述渠道進行捐贈,則企業所得稅前不得扣除,需全額做納稅調增處理。


4、請問疫情政策中對小微企業的穩崗補貼,有參保人數及參保時間的規定嗎?


答: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有關就業工作的通知


四、支持中小微企業穩定就業。加大失業保險穩崗返還力度,將中小微企業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裁員率標準由不高於上年度統籌地區城鎮登記失業率,放寬到不高於上年度全國 城鎮調查失業率控制目標,對參保職工 30 人(含)以下的企業,裁員率放寬至不超過企業職工總數 20%。同時,湖北等重點地區可結合實際情況,將所有受疫情影響企業的穩崗返還政策裁員率標準放寬至上年度全國城鎮調查失業率控制目標。具體實施辦法由相關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各地的標準可能會有不同,一般對參保年限和企業資質有一定限制,建議關注當地人力社保局的相關規定。例如天津要求“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滿兩年”,政策依據參見《關於進一步加強失業保險援企穩崗工作的通知》、《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關於完善本市穩定就業崗位補貼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6〕1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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