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聊城:私自“圈地”收停車費可追究刑責

全媒體記者 劉亞傑

規範停車秩序,提升城市停車管理水平,緩解城市停車難,不久前,醞釀已久的《聊城市停車場建設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公佈,並決定於今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

聊城:私自“圈地”收停車費可追究刑責

記者瞭解到,該辦法對於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臨時停車場、道路臨時停車泊位、非機動車臨時停放點的建設和使用都做出了明確,對於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有著重要意義。

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專用停車場向社會開放

針對學校周邊停車難題,該《辦法》提到,中小學校、幼兒園可以利用地下空間、操場等空地設置臨時停靠通道,針對接送學生車輛潮汐化特點,合理設置臨停泊位、即停即走泊位,減少對周邊道路交通干擾。

外,機關、企事業單位、居住區應當根據自身需求和場地條件合理設置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車場。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居住區專用停車場在滿足自身停車需求或實行白天與夜間、工作日與節假日等錯時使用情況下,向社會開放,提供有償或無償服務。

實行差異化停車收費

《辦法》明確,停車收費將按照不同類別分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實行差異化停車收費,發揮市場價格槓桿作用,遵循同一區域路內高於路外、地面高於立體、地上高於地下、交通繁忙區段高於外圍區段、擁堵時段高於空閒時段的原則,確定分區域、分路段、分時段、分車型的差異化停車收費標準。 在城市道路車行道範圍內,根據周邊停車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設置道路交通標誌、標線,施劃機動車臨時停車泊位。其中,居住區、商業集中區等公共繁華區域,其周邊道路具備節假日、夜間等時段性停車條件的,可以設置時段性道路臨時停車泊位,並在現場公示停車時段、允許停放的範圍、停車收費標準等內容。

私自“圈地收費”可追究刑事責任

該《辦法》還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停車設備、設施,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範圍內和城市道路以外的其他城市公共場所設置停車障礙,阻礙車輛停放和通行,或者圈佔公共空間作為自用停車場;不得擅自佔用城市道路、廣場或者其他公共用地,強行索要或者冒充場地合法所有權、使用權人或者合法停車管理機構工作人員身份,騙取他人車輛停放費;不得佔壓公共綠地、道路綠地、草坪停放車輛;不得佔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不得在有禁停標誌、標線的路段停放車輛或臨時停車;不得佔壓盲道或者在停車泊位外停放車輛;不得佔用殘疾人專用車輛、電動汽車等專屬停車泊位停放車輛。 擅自在城市道路範圍內設置停車障礙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查處。擅自在城市道路以外的其他城市公共場所設置停車障礙、阻礙車輛停放,或者圈佔公共空間作為自用停車場的由城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擅自佔用城市道路、廣場或者其他公共用地,強行索要或者冒充場地合法所有權、使用權人或者合法停車管理機構工作人員身份,騙取他人車輛停放費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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