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5 私自“扣車”法理難容

案情回放

劉某是一名小型客運師傅,因資金週轉困難,於今年1月4日向李某借款1.8萬元,未約定還款期限。1月11日,李某借用劉某所有的白色小型普通客車後,以劉某欠其借款為由,拒不歸還劉某的車輛。

  

2月24日,劉某之弟劉某甲在織金縣公安局旁看見李某,因為車輛歸還的事情雙方產生糾紛,劉某甲遂向織金縣公安局110指揮中心報警,李某辯稱劉某欠其1.8萬元,該車是劉某抵押的車輛,110指揮中心建議雙方找有關部門處理。劉某遂一紙訴狀將李某訴至法庭。

法律解析

織金縣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李某採取扣車手段追債,侵害了原告劉某對涉案車輛的所有權,其行為具有非法性,被告李某應當返還該扣押車輛。至於原告欠被告借款1.8萬元,被告可以向法院另案主張。綜上,法院遂判處被告李某立即歸還原告劉某所有的小型客車。

法官提醒

非法討債可能構成以下犯罪行為:1、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未經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或者經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的行為。按《刑法》245條規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按《刑法》238條規定,構成非法拘禁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在討債過程中強行限制債務人人身自由的情況時有發生,《刑法》238條明確規定,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構成此罪。

私自“扣車”法理難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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