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房產,一場歷史
一對叔侄,一次公堂
借名買房這回事,顧名思義,即是借他人的名義購買房屋,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但約定房屋所有權屬於自己。
由此引發的的訴訟、爭端屢見不鮮,而且往往發生在關係親密的親戚朋友之間,絕大多數都沒有書面協議,僅為口頭約定。而結果往往是,情感的徹底破裂。
這不,有對叔侄倆對簿公堂,針鋒相對,上演起了家庭內部“搶房”大戰
簡而言之就是,叔叔借用侄兒的名義在餘杭買了房,幾年後侄兒不認可借名事實,認為房子是離異的父母給自己準備的婚房,並拒絕過戶給叔叔。叔叔一紙訴狀告到了法院。
法條鏈接
《物權法》第十七條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第三十三條 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律師說法
一般情況下所有權人應以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權利人為準,但如果有充分的證據證明登記記載的權利人與真實權利人不相符合的,不動產所有權的確認仍然應當以客觀事實為準。
也就是說,很多老百姓的既有觀念“只要房產證上是我的名字,房子就肯定是我的”,並非絕對正確。只要有證據證明雖然登記的是你的名字,但你其實並非真實的房主,法院應根據客觀事實依法作出判決。
在本案中,叔叔一方提供了大量證據包括所有產權證的原件、收房材料原件、開通水電煤氣的材料原件、房屋裝修支出票據原件,以及支付房屋首付款及按揭款的大量憑證,足以達到民事訴訟中“高度蓋然性”的原則。
法院作出了所有權歸叔叔所有,侄子配合辦理過戶手續的判決。
律師提醒
如果各位看官也有類似的問題,律師建議關注以下幾點:
1. 借名買房風險大,應慎重。若決意為之,請簽署協議以防後患;
2. 出資方應完整保留相關材料的原件,切勿隨意處置丟棄;
3. 利益之下誰都有迷了眼的時候。請多給對方一個機會,家庭親友之間,儘量商量、協調解決問題。
律師說法:韓琪(浙江瑞坤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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