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小區的車位沒有產權證,開發商卻以轉讓使用權的名義出售,此行為是否合法?

Verazxx


本來呢,我是要專門寫一篇文章詳細的說說想車位歸屬權的問題的,但是看到邀請我就又忍不住回答了。

題主前面提到小區的停車位沒有產權證,但是開發商還在那這些車位進行轉讓,是否合法。

那麼我們來看看《物權法》對於停車位的權屬問題,是怎麼規定的吧!這樣可讓讓我們更好的理解,開發商到底有沒有權利買賣車位。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 車位、車庫的規定

1、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2、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3、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從物權法的相關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到,只要是佔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小區內公共用比如綠地等資源規劃出來的車位,是屬於業主共有的。

其他的,首先要滿足業主需求,才可有當事人買賣,出租等。

但是2018年出了新規,小區車位歸業主所有以下四種情況:

(1)小區敞開式地上車位在沒有特定的合同約定下屬業主所有。

(2)地下車位建築面積已分攤到每戶業主頭上屬業主所有。

(3)改造的車位,是在原小區綠化,或似建公共實施的範圍內改造的車位,屬小區業主所有。

(4)地下車庫屬“人防工程”,物業收益歸小區業主所有,根據巜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笫五條規定,人防工程改造車位屬全體業主共有。

看了這麼多,法條相信已經看明白了,那些車位是屬於全體業主的,那些不屬於業主而屬於開發商的。

權屬搞明白了那再回頭看看,問題是不是就一目瞭然了,對於權屬是開發商的當然可以賣了,但是有些是無權買賣的。還有《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下列房地產,是不得轉讓的:權屬有爭議的;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等。

現在開發商在沒有產權證的請況下轉讓車位必然是違法行為。廣大業主請拿起法律的武器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吧!

希望我的回答令你滿意,並請關注點贊,謝謝😜


only丶one滿堂講法律


人防工程是國家投資的就是國家擁有產權,非國家投資時,建設方投資建設的取得初始產權,樓盤銷售完畢,全體業主分攤了全部土地費用,取得土地權因而取得附著於其上的建築物權,人防工程所有權屬於全體業主,只是戰時為國家徵用,人防工程的投資人就是繼發權人--全體業主,初始登記人必須依法協助辦理權屬轉移。這樣才符合現行法律的規定。

lzh7207

http://m.kdnet.net/topic-12953369.html

地窖是公攤面積,可以按房屋公攤面積大小分隔成雜物堆放間歸還各戶。停車,雜物堆放,杜絕非法買賣公攤都解決了。

用公攤車位賣業主的錢。 這是倒第幾次了?

你難道不知道業主買房都要分攤土地面積嗎,買房同時就買了地,開發商只是土地產權的初始登記人,樓盤售完這個初始登記就發生了變更,土地已經是全體業主的了,這是現行法規制度明確了的,毫無疑義的。地下車庫屬於全體業主,業主分攤了土地面積,就是變成了地庫的投資人,初始登記人應協助辦理轉移登記,業主就是繼發登記人--權屬人。這些都是物權法,房地產法,土地法,登記制度的原則規定。建築物權跟隨土地權,依附於後者,不能獨立成權,這都是法規制度的一貫政策。只是獲利當局不願失去利益輸送來源,因而保護開發商而漠視一貫政策,頑固不化的機械認定地庫屬於初始投資人開發商。如果開發商將地庫所佔面積分攤了土地面積,那自然屬於開發商,他就會辦證明示。不能辦證就說明地庫就是全體業主的,這裡不能混淆視聽,欺詐業主。初始登記人在樓盤售罄後就不能視為產權人,隨著變化需要守法移交權屬。

lzh7207

http://m.kdnet.net/topic-129533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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