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彩禮錢”是婚後共同財產,還是女方家長的單獨所有的財產?

獨一無二的根號三


這個情況要看具體的情況,因為彩禮錢通常是男方贈送給女方的財產,但是這個贈送有的是贈送給女方的家人,有的是贈送給女方的個人,有的是在婚前贈送的,有的是在婚後贈送的,所以不同的情況下,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也是不一樣的。

如果彩禮是贈送給女方父母的,那麼無論是婚前贈送還是婚後贈送,既不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也不屬於夫妻雙方的財產,而是屬於女方父母的財產。

那麼同樣的道理,如果彩禮是贈送給女方的,那麼,就要看這個贈送的時間點,如果是婚前贈送的,通常會認為,該彩禮女方的個人財產,如果是婚後贈送的,那麼則有可能會認為是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當然,如果夫妻雙方對彩禮的性質有特殊的約定,可以從約定。

一般彩禮從法律的角度來說,應當是屬於以結婚為目的附條件的一種贈予,所以彩禮歸一方所有的前提是雙方要建立婚姻關係,如果雙方沒有取得結婚證,或者結婚之後很短的時間就離婚了,或者結婚之後夫妻雙方沒有共同生活,那麼,原則上都是可以要求返還彩禮的。


任律師工作室


我來說說這個彩禮錢是怎麼用的,不說別人就說我結婚時的真事。

訂婚是老公家一共給了一萬五千塊錢,我這裡的老家習俗是,男孩女孩相親時覺得合適對上眼了,男方會先給女方家一個見面錢,先把親事定下來,老公家給了五千塊,婚期定下後給了一萬塊彩禮錢。


重點來了,這個彩禮錢並不是說歸女方所有了,這個彩禮錢是用來做什麼呢?就是要女方家拿這個錢買傢俱,買電器,買車(電動車)等等,結婚時女方要把這些東西帶到婆家的,也就是說男方給的彩禮錢,女方用這些錢買成東西又帶回了婆家,我不知道別的地方是不是這樣,我家這邊是這樣的。

我當時拿著這一萬錢,買完了所有該買的,也就剩下一兩千塊錢,至於那個五千塊,我說說原因,我跟老公定親之後,我倆談了有兩到三年結的婚,五千塊錢我當時給了我媽兩千,剩下的我便拿著自己花了,加上彩禮錢剩下的一兩千給我媽了,算是總共給我媽四千塊錢。

嫁女兒雖說不花什麼錢,但是大大小小瑣碎的事加起來也要花不少錢的。所以說這一點我一直愧對孃家。

令人萬萬沒想到的是結婚之後,我老公和婆婆總是有意無意的在埋怨我,給了多少彩禮錢,我花了他家多少錢,說我把彩禮錢留給孃家了,剩下的彩禮錢我沒帶回婆家,我都要氣吐血了。我婆婆總是拿這個事挑我理,好像佔了他家多大便宜。你們不會自己算算賬嗎?

照我婆婆說法,既然你說兒媳婦花了你家的錢,要了你的錢,那就說明我是這個錢的主人,我有權力來處理或分配彩禮。



一般情況下明事理的父母很少霸佔女兒彩禮錢,更多的是女兒出嫁時由女兒帶回婆家,主要是怕女兒到了婆家,被婆家人挑理責難。一般都是當事人來分配處理它。


青瓦閣


我老家是湖南的,我不知道其他地區男方給女方的“彩禮錢”到底是給女方還是給女方的父母。在我們這邊的習俗是這樣的(不代表整個湖南地區,僅代表我家那裡的小縣城):

訂婚

可能現在很多地方都不流行訂婚了,都是直接把訂婚和結婚放在一塊了。但是我們這邊還是要先訂婚再結婚的。如果男女雙方覺得可以結婚了,一般會先舉行一個訂婚儀式。大概就是男方擺酒席請雙方親朋好友一起做個見證,然後男方會給一份定金(8-10萬不等,看男方家裡情況和女方要求),這份定金是給女方的父母的。但是一般情況下女方父母不會收,會還給女兒。另外男方還得給女方買三金(項鍊、耳環、戒指),還得給女方要改口費(訂完婚女方就得喊男方的父母叫爸媽了,這個改口費一般是一萬左右)。這些錢僅僅只是訂婚用的,彩禮另算。

結婚

一般是訂完婚以後,女方就可以去男方家裡居住了,也算是婚前過渡。等懷上小孩了就可以商量結婚的事了(至於為什麼要等懷上小孩才能結婚,都是為了雙方好,萬一以後結了婚發現懷不上小孩豈不是鬧得大家都不好)。結婚的時候男方要有新房,還得再給一份彩禮錢(5-10萬吧,定金給的多彩禮錢可以適當減少)。這份彩禮錢也是給女方父母的,不過女方父母一般也不會獨吞,還是會還給女兒,讓女兒自己保管。然後女方家裡還會再給女兒陪一些嫁妝(車子、被子、衣櫃、首飾之類的,根據家裡條件而定)。

所以說:不管是訂婚時候的定金也好,結婚時候的彩禮錢也好,女方的嫁妝也好。其實都是屬於女方的婚前財產,既不是婚後共同財產,也不是女方家長單獨的財產。至於結了婚以後女方願不願意把這些錢拿出來跟男方一起保管,那是由女方決定的。不然怎麼說現在娶個老婆難咧。

聽說有很多地區,女方的家長不會把彩禮錢全部給女兒,自己會留一部分,然後拿一部分出來陪嫁妝就行了。不知道大家那邊的習俗是怎樣的呢。


象小姐的搬磚日常


真羨慕低彩禮的,不反對要彩禮,但不要太高量力而行比較好,,本人江西贛州人,娶老婆彩禮十九萬八,給女方壓箱底錢兩萬九,三金,酒席,還有給女方父母爺爺奶奶外公外婆紅包零零碎碎一萬多,花了三十萬左右,彩禮都是給女方父母的不在帶回來的,回門時候女方陪嫁幾萬嫁妝,身邊同學朋友親戚更高的都有,總之看女方家家庭條件,越窮彩禮越高,女方家庭條件好,彩禮就少點十幾萬。總之很多都是欠債娶老婆,一起還債,最後因為嫁過來不一起還債離婚的很多,百度下贛州因為彩禮打官司的新聞比比皆是,後悔了,一個十八線小縣城,高房價,高彩禮,工資低,想創業以前上班存點錢 一下返貧了[困][困]


a轉瞬之間


我是二婚,再找我倆都是獨生子女當時要彩禮3萬6,戒指另算要了一個一萬多點的鑽戒,開始不願意給說是1萬1,我態度很堅決不可能現在是什麼時代,也不打算在辦婚禮,打算去旅行,我家也掏一半的旅遊費,彩禮我父母不會要,最後反正是同意了,在飯桌上我父母當場掏出6萬6的存單告訴我倆這是給你們的錢,但是希望你們存好了非大事不要動,他給我的彩禮我置辦了各種生活用品,包括他的衣服將近7千多,最後剩下1萬3在支付寶裡靈活只取,我父母給的錢,存銀行國債3年,這些我都告訴他了,剛結婚他就把穩定工作辭了要創業,我本身不太同意但他從父母那拿到了錢我也就不管了,隨他折騰吧,現在半年過去了孩子也要出生了,自己有錢心裡才能不慌


姥姥的白眼狼


這是你們哪裡的,我們山西可不一樣,見面禮是見面禮錢,訂婚錢是`訂婚錢,結婚彩禮錢7一10萬(城裡沒房的更多),另外還有三金,手機,全家人的結婚衣服等,賠嫁過來的東西只有日常用的,被褥,還有給女方買的三金,電動車,這些能有多少錢,大部分都是由女方家留下了,你想讓給新房買家電,那裡有的好事,為什麼說結婚的事是讓老人脫一層皮,欠一屁股債,高興2小時,還一輩子的錢,愁苦一家人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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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彩禮和嫁妝是否共同財產,主要有三個因素:

1. 彩禮給了誰?是給了女方父母還是給了女方本人。如果是給了女方父母,那根本就是父母的財產;如果給了女方,需要判定是婚前給的,還是婚後給的。

2. 什麼時候給的,不管是彩禮還是嫁妝。如果領取結婚證之前給,而且只落一人的名字,那麼就是婚前個人財產;如果結婚之後給的,首先需要看落的誰的名字,其次看落的己方子女名字還是對方子女的名字,如果是己方子女的名字,可能會判定只贈與己方子女的財產,如果是對方子女的名字,基本可以判定是夫妻共同財產。

3.落的誰的名字,如果落的是一方的名字,有可能認定單獨贈與己方子女的財產,如果落的是兩個人的名字,或者是對方的名字,基本是夫妻共同財產。

雖然有些繞,但基本還是明白的。

其次,結婚的目的是什麼?你們雙方勢均力敵,各不佔便宜,也各不吃虧。那麼你就要追宗本源,問自己,結婚的目的是什麼?是否能達成目的,如果不能泰然處之,得之我幸,失之我命。

最後,努力做好自己,別人改變起來很難。我們能控制的只有自己,不試圖改變別人,結婚前擦亮眼睛,婚後既保持親密關係,又保持獨立的人格及經濟能力,既形成相互之間的依賴,又有隨時換了別人的決心和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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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諮詢過律師了。彩禮是男方對女方的贈與,送出去的東西自然是女方的個人財產,女方可以自行處置。與此同時,女方帶過來的陪嫁也是女方的個人財產,不能算夫妻共同財產。有時候法律確實是有點不近人情。所以說,女兒出嫁所得的彩禮錢可以用於支付兒子結婚時支付的彩禮,這個法理上是沒有任何問題的,但是情理上不太好。關於彩禮這個問題的男方需要這樣考慮。做好最壞打算,這個錢回不來的,因而得掂量一下自己的錢袋子,拿多少出去合適,別到時候得喝西北風,做好共度一生的準備,也要做好離開後獨自生活的準備。當然了,需要借錢給彩禮的那種就不需要考慮了,那個女孩跟你不是一個層次的,你只有祝她幸福。女方也需要這樣考慮,要多少你可以定,到給多少總歸還是男方的事情,兩人結婚後也是要過日子的,別搞得之後日子過得緊巴巴的,那還有啥意思。

歸根結底一句話,一個人過挺好的,如果兩個人過可以更好,那就兩個人,否則,還是一個人吧。至於什麼叫做更好,每個人心中都有自己的答案。只有是在法律線之上的,都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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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彩禮歸誰,看什麼時間,把錢給誰

彩禮不是一個專業的法律術語,在法律上雖然偶有提及,但往往語焉不詳,沒有對彩禮本身下結論,從實務當中,可以發現彩禮通常是由“男方”給“女方”,那麼這裡就出現了四種組合:

1、男方家長給女方家長

2、男方家長給女方個人

3、男方個人給女方家長

4、男方給人給女方個人

而由於民間登記結婚和舉報婚禮的時間點往往不同,根據支付的時間點,又可以分為兩種情況,婚前給和婚後給(這裡指登記結婚),又可以分為8種情況,我們一一討論:

情況1:婚前男方家長給女方家長;

男方家長給女方家長,與夫妻雙方均無涉,屬於女方父母的財產。

情況2:婚後男方家長給女方家長

男方家長給女方家長,與夫妻雙方均無涉,屬於女方父母的財產。

情況3:婚前男方個人給女方個人;

男方個人財產轉化為女方個人財產,最終屬於女方個人財產。

情況4:婚後男方個人給女方個人;

這種情況比較複雜,還要區分該筆財產系男方婚前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雙方登記結婚時間短,尚未形成共同財產,則該筆財產系男方個人財產,這個時候要考察男方是否明確表示:該筆財產歸女方個人,如果明確表示自己每份,只有女方有份,則應當只給女方個人,如果沒有表示,則應當屬於共同財產。

如果雙方登記結婚時間長,則雙方積累了共同財產,該筆財產本身屬於共同財產,這個時候應當認為,仍然屬於共同財產。

情況5:婚前男方父母給女方個人

屬於婚前贈與給女方個人,屬於女方個人所有。

情況6:婚後男方父母給女方個人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婚後夫妻雙方取得的贈與,只有在贈與人明確表示僅贈與給夫妻一方的時候,才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否則屬於共同財產。在這種情況下,男方父母當然不會讓男方吃虧了,應當認定為共同財產。

情況7:婚前男方個人贈與給女方父母

贈與給女方父母,都屬於女方父母的財產。

情況8:婚後男方個人贈與給女方父母

同樣的,給女方父母,屬於女方父母財產。


邏格斯


從原則上來看,彩禮錢指的是男女雙方完婚之前由男方付給女方作為婚姻關係成立條件的財務,如果沒有特別的約定,應當認為彩禮錢是由男方家庭支付給女方家庭的錢財,彩禮錢是歸女方家所有。

但是現實生活寫照,對彩禮的支配無非是以下3種情況:

1、彩禮錢父母給女兒當嫁妝,帶回男方

在我們這邊,如果女孩子家庭條件不是那種極差的,一般情況下,彩禮錢都會給女兒帶回到男方,那這個錢就在你老婆手裡了,你們享有共同支配權,我覺得這應該算是婚後財產了。

2、彩禮錢女方父母留下

畢竟這個彩禮是給女方父母的,如果女方父母家庭條件差,或者有弟弟妹妹需要用錢,一般情況父母就把彩禮留下來。當然,也有那種自私的父母,覺得我嫁女兒就得要彩禮,不然我白把她養這麼大,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這在農村也是很常見的,就是大家說的“賣女兒”,不過這個話題很具有爭議性,對與錯沒法去定義,只能看你站在什麼角度去思考問題了。

3、彩禮錢女方父母暫時替女兒保管

很多父母擔心女兒婚後遇到強勢的婆婆或者老公不心疼人,沒有掌握財政大權,怕閨女過苦日子,或者以後鬧到離婚的地步,怕女兒身上沒有錢,人財兩空。因此,很多家長為了自己女兒的未來考慮,都會把彩禮錢收好,等到以後,他的女兒需要的時候又給她,解燃眉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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