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疫情防控典型案例:借疫情編造謊言,傷人傷己

2020年2月11日,蘇州市工業園區居民張某像往常一樣到超市上班,突然接到妻子打來的電話,稱女兒在家好像發燒了,張某於是向主管請假回家。經過診斷,女兒不是新冠肺炎,在夫妻倆細心照顧下,女兒的病情很快好轉。此時的張某有些疲憊,想到第二天還要上班就覺得心煩意亂。怎麼才能不上班還不被扣工資呢?突然張某想到,現在正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時期,如果女兒被確診為新冠肺炎病例,自己就需要被強制隔離,這樣就不用上班了。次日一早,張某打電話給主管,謊稱女兒被確診為新冠肺炎病例,已經到醫院隔離。主管立即向超市相關負責人彙報後,要求張某在家休息,自行隔離觀察,避免與他人接觸交叉感染。同時,安排超市內與張某有過接觸的員工都回家隔離。


疫情防控典型案例:借疫情編造謊言,傷人傷己


2月14日,當地民警和社區工作人員上門核查。張某又讓妻子謊稱自己和女兒被醫院查出患上新冠肺炎。民警非常重視,立即向領導彙報,同時對張某一家三口近期密切接觸人員等相關信息進行詳細排查。警方調查發現,張某和妻子所反映的情況與事實有出入,而且張某一家近期並未去過湖北,也沒接觸過其他有可能感染的人員。衛生防疫人員對張某全家進行病毒篩查,最終證明他們並沒有感染新冠肺炎。

據此,民警將張某帶回派出所進一步調查。在相關證據面前,張某承認自己謊稱家人系新冠肺炎確診病例,是為了想居家隔離而不用上班。目前,張某因虛構家屬確診感染新冠肺炎的事實,導致其工作的超市多名員工被居家觀察,擾亂了超市正常經營秩序,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10日。


【案例分析】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突發事件,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第五十一條 :“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有關單位和個人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阻礙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專業技術機構進入突發事件現場,或者不配合調查、採樣、技術分析和檢驗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觸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張某在疫情防控期間,故意謊報疫情,不僅浪費了社會資源,還妨礙了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開展,屬於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行為,應當受到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疫情防控典型案例:借疫情編造謊言,傷人傷己


抗擊疫情阻擊戰進入關鍵時期,疫情的各項保障逐漸到位、民眾的防範意識逐漸增強,各地也開始呼籲對受此次疫情影響的民眾要多一些人文關懷。而正是因為這些向善向好的措施和政策不斷落實,有的人開始打起了想趁疫情佔小便宜的歪主意。不得不說,這種行為是疫情發展至今出現的一種新的心理態勢,需要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

打著疫情的名號,浪費社會資源,貪圖小便宜謊報疫情,與瞞報疫情一樣都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除了會造成社會恐慌之外,更會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每個公民都應守住底線,堅決抵制這樣的行為,不為防疫添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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