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8 海南: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

《辦法》指出,民辦學校分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和營利性民辦學校。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設立民辦學校應當符合本地區教育發展規劃,符合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批准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由審批機關發給辦學許可證後,依法依規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證或營業執照,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民辦學校在籌設期內不得招生

針對設立審批相關情況,《辦法》指出,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備法人資格。舉辦民辦學校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設立民辦學校應當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設置標準。國家或海南省無相應設置標準的,由市縣審批機關制定實施。從事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的範圍以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為準。

《辦法》要求,審批機關應當堅持以高水平、有特色為導向批准設立營利性民辦學校。審批機關和登記機關要建立民辦學校審批和登記信息共享機制。審批機關在受理籌設民辦學校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同意籌設的,發給籌設批准書。不同意籌設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辦法》介紹,民辦學校的設立一般分籌設、正式設立兩個階段。正式設立前,舉辦者可以向審批機關申請籌設民辦學校。具備辦學條件,達到設置標準的,可以直接向審批機關申請正式設立。

需要注意的是,舉辦者應當自籌設獲批之日起3年內提出正式設立申請。超過3年未提出正式設立申請的,原籌設批准書自然廢止。民辦學校在籌設期內不得招生。

需在有效期內提交申報登記材料 逾期需重新申請名稱預先核准

《辦法》介紹,正式批准設立的營利性民辦學校,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管轄權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同時,需要注意的是,申請籌設民辦學校或者直接申請正式設立的,應當先向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准,登記機關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時限內予以核准或駁回。舉辦者要在登記機關規定的有效期內提交申報登記材料,逾期需重新申請名稱預先核准。

《辦法》指出,修訂後的《民辦教育促進法》施行前(2017年9月1日前,以下簡稱“新法施行前”)設立的民辦學校,須在5年過渡期內(2017年9月1日—2022年8月31日)進行分類登記,選擇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不能再重新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新法施行前設立的民辦學校,分類登記為非營利性的可繼續使用原有學校名稱,分類登記為營利性的可繼續使用原有學校名稱為簡稱。

另外,《辦法》對申請籌設民辦學校及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列舉了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的材料。具體內容,網友可點擊下方鏈接進行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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