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9 卡被盜刷13萬 法院判銀行賠

銀行卡在自己身上,錢卻沒了?彭水的李先生最近就遇到了這件怪事。李先生報警後經與銀行協商未果,一紙訴狀將銀行告上法庭,認為銀行對儲戶的存款有安全保障義務,應對被盜刷款項承擔賠償責任。

近日,彭水法院一審判決,認為銀行應對儲戶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遂判決李先生被盜刷的13萬餘元由銀行全額買單。

短信提示銀行卡遭盜刷

2018年5月7日下午,正在開會的李先生突然收到銀行發送的短信提示:您的卡消費49800元。隨後,又再次收到“您的卡消費49400元”和“您的卡消費31600元”的兩條短信。這讓李先生急出一身冷汗,因為平時銀行卡都隨身攜帶,就連妻子也不知該銀行卡的密碼。

李先生當即前往銀行查詢,隨後到派出所報案。可就在民警詢問時,犯罪嫌疑人再次盜刷了李先生銀行卡中僅有的800元。此後,李先生前往銀行辦理了掛失手續。

多次與銀行協商未果

李先生向銀行提出,保證客戶存款安全是銀行的基本義務,客戶存款被非法盜刷,銀行應承擔賠償責任。但銀行則堅持說,儲戶消費時憑卡及密碼,認為己方無責。雙方多次協商未果,李先生一紙訴狀將銀行告上法庭。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李先生將貨幣存入銀行,雙方構成合法有效的儲蓄存款合同關係,銀行具有保障銀行卡資金安全的義務,儲戶有妥善保管銀行卡和正確使用密碼的義務。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李先生持有的涉案借記卡,是否存在被製作成偽卡後盜刷的情況?若涉案借記卡被製作成偽卡進行盜刷,銀行作為涉案借記卡的髮卡單位,應否對李先生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李先生作為儲戶將錢款存入銀行後,其存款所有權即轉移給銀行,李先生作為借記卡的持卡人享有的是對銀行的金錢給付債權,而非存款的所有權。銀行對儲戶存款具有安全保障的法定義務和負有全面履行儲蓄存款合同的合同義務。本案中,銀行並未舉示出犯罪嫌疑人利用偽卡進行的交易中李先生存在密碼洩露過錯的證據,所以涉案借記卡協議中所約定的關於“凡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髮卡銀行均視為持卡人本人所為”在本案中並不適用。

法院判決銀行全額“買單”

近日,彭水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銀行應當對儲戶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遂判決李先生被盜刷的13萬餘元由銀行全額“買單”。

此案的主審法官提醒持卡人,平時在公共場所刷卡消費時,應保管好密碼。若發生類似事件,當事人首先應保存銀行發送的短信提醒併到距離最近的銀行或自動存取款機進行存款或取款業務,保留操作記錄,留存好真實的銀行卡與你未分離以及你本人及卡所在位置的證據;其次,馬上到銀行窗口或通過電話辦理掛失業務,併到公安機關報案。

法官還提醒,對銀行而言,在接到儲戶反映的類似情況時,應第一時間調取和保管證據,這既是對儲戶負責,也是對自身權益的維護。

上游新聞·重慶晚報慢新聞記者 唐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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