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7 隨意砍伐自己林木 兩男子因濫伐林木獲刑

近日,市法院生態環境審判庭到硤門鄉巡迴審判一起被告人林某項、王某寶濫伐林木案,邀請20餘名村幹部及村民到場旁聽。

2017年11月中旬,硤門鄉某村的村民林某項將其個人所有的林木以2000元的價格出售給了外縣的王某寶。同年12月上旬,王某寶在未經林業主管部門批准核發採伐許可證的情況下,僱傭陳某、方某、徐某和簡某等人使用油鋸等工具再次對林某項山場內的林木進行擇伐,並將採伐的林木以6900元出售。當月下旬,市公安局接獲群眾舉報對林某項、王某寶二人涉嫌濫伐林木一案立案偵查。

今年1月,林某項主動向公安局投案。後到了5月間,林某項打算在自家的山場內種植茶樹,便在未經林業主管部門批准核發採伐許可證的情況下,自行使用斧頭、柴刀等工具砍伐該山場內部分剩餘的林木。經鑑定,被採伐的林木為商品林,採伐山場面積為4.75畝,二次採伐林木共計412株,蓄積量為24.3003立方米,其中王某寶直接實施採伐的林木計290株,蓄積量為21.8612立方米,林某項直接實施採伐的林木計122株,蓄積量為2.4391立方米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林某項為牟利目的,將自己所有的山場林木出售給被告人王某寶,在未經林業主管部門採伐許可的情況下,交由被告人王某寶採伐。二被告人採伐林木共計412株,蓄積量為24.3003立方米,數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濫伐林木共同犯罪,遂依法以濫伐林木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林某項拘役六個月,判處被告人王某寶拘役六個月,並分別處罰金3000元。 (通訊員 劉常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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