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2 副市長落馬其妻為“協調”被騙285萬,丈夫入獄對方退三千

河南新密市原副市長劉某某因涉嫌犯受賄罪被刑事拘留後,其妻子蘇某經侄子介紹認識了號稱某中央級媒體記者、“能量較大”的荊德超,蘇某及其親屬寄希望於荊德超能夠幫助協調劉某某案件,先後給了他285萬元,卻未達到“目標”……

近日,該事件隨著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荊德超詐騙二審刑事裁定書》而浮出水面。

這份成文於9月25日、發佈於10月9日的刑事裁定書介紹,荊德超,男,1966年5月25日出生於河南省民權縣,漢族,大學文化,個體工商戶,住鄭州市金水區。因涉嫌犯詐騙罪於2015年9月4日被鄭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

其後,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審理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荊德超犯詐騙罪一案,於2016年9月9日作出(2016)豫0105刑初220號刑事判決,被告人荊德超不服,提出上訴,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6年12月16日作出(2016)豫01刑終695號刑事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於2018年2月11日作出(2017)豫0105刑初77號刑事判決。宣判後,被告人荊德超不服,提出上訴。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其中,原判認定:被害人蘇某的丈夫劉某某原系新密市委正縣級調研員,曾任新密市人民政府副市長。2007年1月7日,劉某某因涉嫌犯受賄罪被刑事拘留。後,蘇某的侄子劉某1介紹荊德超為某央媒記者,能量較大,能幫助協調劉某某案件,但需要100萬元活動經費,蘇某即通過劉某2籌集錢款交與劉某1,由劉某1轉給荊德超。劉某1於2007年1月11日通過轉賬轉入荊德超賬戶60萬元。之後,在鄭州市金水區經八路一家快捷酒店,荊德超與蘇某、劉某1等人見面後,荊德超以需要路費為由,向蘇某索要現金5萬元。此後,荊德超又以需要活動經費向蘇某及其親屬索要現金。

自2007年2月14日至2007年9月27日,蘇某及其親屬又通過銀行轉賬轉入荊德超銀行賬戶160萬元,交給荊德超9張銀行卡,卡內存款60萬元。上述款項共計285萬元。荊德超將上述款項用於理財、購房等。

而在劉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交付監獄執行後,蘇某及其親屬要求荊德超退款,荊德超退還蘇某3000元后,其餘款項荊德超拒不退還。案發後,荊德超退賠蘇某2萬元。

根據上述事實和證據,原審法院認定被告人荊德超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責令被告人荊德超退賠被害人蘇某人民幣二百八十二萬七千元。

那麼,荊德超究竟是不是央媒記者?從刑事裁定書提到的各項證據來看,他曾在人民論壇雜誌社工作。

其中,原判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被害人蘇某的陳述,證人劉某4、李某、劉某1、劉某2、王某、劉某3、張某、邵某等人的證言,人民論壇雜誌社出具的情況說明、勞動合同書、日常考勤管理辦法、經營目標責任書、關於解聘辭退荊德超的通知,刑事判決書、刑事裁定書,存款賬戶交易信息、儲蓄開戶憑條、取款憑條,銀行轉賬及交易明細、銀行卡開卡資料,商品房買賣合同,戶籍證明,受案經過、到案經過,被告人荊德超的供述等。

此次,荊德超上訴及其辯護人辯護稱,荊德超未虛構身份、未承諾為劉某某跑無罪等事實,與蘇某系民事合同糾紛,主觀上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不構成詐騙罪;收取蘇某的費用均用於為劉某某跑事,未用於個人理財和購買房產,公訴機關指控數額不清、原判認定數額有誤;蘇某出具諒解書表示諒解,量刑時應予考慮;一審未通知證人出庭,程序違法。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表示,經審理,二審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與一審相同,且經一審當庭舉證、質證,查明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另外,在荊德超是否具有“協調能力”問題上,二審審理期間,辯護人向法庭提交了河南經濟日報社工作證、人民論壇通聯部名片、培訓合格證、今日信息報社工作證、培訓合格成績單、人民論壇工作證、榮譽證書、聘書等證據,認為荊德超長期從事新聞工作,具有新聞工作者身份和社會協調活動能力,排除了其虛構身份和“跑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佔為己有的可能性。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出,經查,上述證據不能證明荊德超具有協調能力,亦不能證明其將收取被害人的錢財用於協調案件支出,不能作為認定其主觀上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證據,故不予採信。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還指出另外多條上訴理由、辯護意見不能成立。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荊德超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荊德超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予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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