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律師在法庭上可以既做無罪辯護又做最輕辯護嗎?

曾傑律師金融案件辯護


這個問題,頗具爭議,其實困擾了不少人,很多人認為不行,認為是邏輯矛盾,作了無罪辯護,就一定不能做罪輕辯護或者量刑辯護,但實際上,不論從法律規定還是從邏輯上,我覺得都是可以的。

因為辯護的根本是維護當事人利益,而不是口舌之爭,本來就是針對具體情況的相關策略,而不是一成不變的鑽牛角尖。

筆者近日旁聽過一個非法集資案件庭審,某位辯護律師為自己的當事人作無罪辯護後,依然為其作了罪輕的量刑辯護,引來檢察官的當庭挑戰,出庭支持公訴的檢察官稱辯護辯護律師的意見自相矛盾,既然認為自己當事人無罪,為何還要發表罪輕辯護意見。此話一出,場面十分尷尬。

其實這個問題,很多律師都在糾結,法庭上,律師可以既作無罪辯護,又做罪輕辯護嗎?

答案是可以。

如果經常接觸刑事辯護,我們經常會看有律師在法庭上發表辯護意見時,會洋洋灑灑發表一大段當事人無罪的辯護意見,但之後話鋒一轉,說“退一萬步講,即便我的當事人構成犯罪,也屬於情節輕微,危害不大”。

但實際上,從我看來,這位律師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同時也是為了維護當事人的最大利益,不僅沒問題,還很有必要。辯護律師作無罪辯護的,可以在聲明保留其無罪辯護意見的同時,在假定被告人有罪的前提下,當庭提出或庭後提交罪輕的辯護意見和相應的量刑意見。同時,辯護律師和被告人的辯護意見是獨立的,即便被告人自己認罪,辯護律師的無罪、罪輕辯護意見,不影響對被告人認罪態度的認定。

首先,根據最高院《刑訴法解釋》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被告人不認罪或者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案件,法庭調查應當在查明定罪事實的基礎上,查明有關量刑事實。”

該法條明確規定了,即便是被告人不認罪或辯護律師作無罪辯護,法庭在查明定罪事實後,還有義務查明量刑事實。而律師作罪輕辯護,就是在配合查明當事人的量刑事實。同時在法庭辯論階段,公訴人可以在公訴意見的最後提出相關量刑意見,辯護律師也可以針對其量刑意見提出自己的觀點。

又根據《刑訴法解釋》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對被告人不認罪或者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案件,法庭辯論時,可以引導控辯雙方先辯論定罪問題,後辯論量刑問題。”

也就是說,對定罪和量刑的調查,質證和辯論,是獨立的兩個部分。而且在邏輯上,辯護律師做了無罪辯護之後,是如果法庭依然認為當事人有罪,那辯護律師就順勢提出相關罪輕的辯護意見,這種在辯護邏輯上也完全行得通,本質上並沒有什麼矛盾之處。因為不管是無罪辯護還是罪輕辯護,最本質的目的就是實現有效辯護。這一原則在司法實踐中被多數國家認可,我國亦不例外。

還有更加明確的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共同出臺的《律師權利保障規定》第三十五條規定:辯護律師作無罪辯護的,可以當庭就量刑問題發表辯護意見,也可以庭後提交量刑辯護意見;

而根據中華律師協會《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範》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律師做無罪辯護的案件,法庭辯護時,辯護律師可以先就定性問題發表辯護意見,然後就量刑問題發表意見。

不僅僅是法庭上,在審判前的辯護階段,律師也可以充分利用這一權利

比如在偵查階段或審查起訴階段,律師介入刑事案件後,根據事實證據和法律提出了當事人無罪的辯護意見,並且寫成了書面的法律意見書,辯護律師不僅可以即無罪的辯護意見,也可以提出當事人可能最終只適用緩刑或免予處罰的最輕辯護意見,從而成功促使當事人被取保,或變更強制措施。


曾傑律師金融案件辯護


辯護人在庭審辯論中既做無罪辯護,又做罪輕辯護,經常會被公訴人或法官笑話或斥責,認為這是邏輯錯誤。

比如這樣說:“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無罪,即使退一萬步說,法庭確定被告人有罪,那麼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具有以下從輕、減輕情節”,有人稱之為騎牆式辯護。

還有這樣說的:“辯護人堅持認為被告人無罪,如果法庭不採納辯護人的無罪辯護意見,請注意被告人具有以下從寬處理的情節”,也有人稱之為兩段式辯護。

不管是叫騎牆式辯護還是叫兩段式辯護,都是把對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分開來進行,這種做法完全符合法律規定,是很自然的做法。

辯護人完全可以理直氣壯地說:“辯護人根據法律規定發表被告人無罪、罪輕的辯護意見,首先,就本案的定罪問題發表不構成犯罪的辯護意見,其次,再就本案有關的量刑問題發表意見,本案被告人存在以下從寬處理的情節。”

最早規定這種做法是的《關於規範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9條:“對於被告人不認罪或者辯護人做無罪辯護的案件,在法庭調查階段,應當查明有關的量刑事實。在法庭辯論階段,審判人員引導控辯雙方先辯論定罪問題。在定罪辯論結束後,審判人員告知控辯雙方可以圍繞量刑問題進行辯論,發表量刑建議或意見,並說明理由和依據。”

《刑事訴訟法》修改後,第193條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都應當進行調查、辯論。

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並且可以互相辯論。”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231條規定:“對被告人認罪的案件,法庭辯論時,可以引導控辯雙方主要圍繞量刑和其他有爭議的問題進行。

對被告人不認罪或者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案件,法庭辯論時,可以引導控辯雙方先辯論定罪問題,後辯論量刑問題。”

《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第35條規定:“辯護律師作無罪辯護的,可以當庭就量刑問題發表辯護意見,也可以庭後提交量刑辯護意見。”

2018年1月1日施行的《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第一審普通程序法庭調查規程(試行)》第44條規定:“被告人當庭不認罪或者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法庭對定罪事實進行調查後,可以對與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進行調查。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當庭發表質證意見,出示證明被告人罪輕或者無罪的證據。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參加量刑事實、證據的調查,不影響無罪辯解或者辯護。

所以,以後再有人說律師不能既做無罪辯護又做罪輕辯護,就用上面的法條懟回去吧!


刑事律師翟振軼


可以的。

先舉例說明。

在辦理傳銷犯罪案件中,就時常會出現這種情況。我們都知道,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要求傳銷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達到三十人以上,且層級達到三級以上。那麼,很多時候,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傳銷組織都是符合這個條件的,但具體到內部某個涉案人員就不一定達到這個標準,比如參加傳銷組織的王某隻發展了25人,在這種情況下,有的法院認為傳銷組織整體的人數和層級達到刑事處罰的標準,王某參與發展下線,對組織的建立和擴大起到關鍵性作用,也屬於共犯,有的法院則認為王某未達到刑事立案標準。此時,律師就可以兩種辯護同時進行,以王某發展人數較少,不屬於“組織、領導者”為由為其作無罪辯護,同時結合其發展人數、加入時間、獲利數額等涉案情節為其進行罪輕辯護。

再說說法律依據。

1.最高院《刑訴法解釋》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款:對被告人不認罪或者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案件,法庭調查應當在查明定罪事實的基礎上,查明有關量刑事實。

2.兩高三部《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第三十五條:辯護律師作無罪辯護的,可以當庭就量刑問題發表辯護意見,也可以庭後提交量刑辯護意見。

3.中華律師協會《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範》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律師做無罪辯護的案件,法庭辯護時,辯護律師可以先就定性問題發表辯護意見,然後就量刑問題發表意見。


網絡犯罪辯護黃佳博


依我之見:‘’不能‘’

為什麼不能呢?

因為你辯護方的觀點在‘’定性‘’上的違反刑事法理邏輯的‘’前後矛盾‘’的論點,很容易遭遇到檢控方攻擊,法院也不會採納你‘’前後矛盾‘’的觀點。

以下本人從控辨實務角度作簡要分析:

一,作為辯護人律師為當事人作無罪辯護,這是律師作為受當事人委託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職責所在,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的規定:依法受委託的律師根據法律和事實有權為當事人的犯罪嫌疑人丶被告人作無罪丶罪輕丶減輕丶免除處罰的辯護。所以,律師依法為當事人作無罪辯護是職責所在,是依法履行律師職責的表現。

二,本案例中所述‘’律師是否可以對當事人的行為既作‘無罪’,又作’最輕’的辯護呢‘’?依我之見:不能!

A,因為罪與非罪是控方起訴和辯護人之爭議的焦點,也是該案件爭議的基礎事實,如果經法庭調查核實的事實證明你的當事人確實無罪,你的職責就應該堅持為你的當事人作無罪辯護,也因為罪與非罪的最終定性會影響你的當事人的性命丶財產丶自由丶名譽,根據事實和法律(不是違背事實丶甚至弄虛作假丶賄賂法官)為當事人所無罪辯護是保障人權的光榮使命;

B,那麼,辯護律師又將其當事人的行為又改變為‘’罪輕‘’的定性辯護觀點為什麼‘’不能‘’呢?因為前面你認為根據事實和法律你的當事人無罪,你又在後面改口為‘’罪輕‘’,就意味著你已自己否定了‘’無罪‘’的觀點,這在法理邏輯上是前後矛盾的辯護丶也是自打耳光的丶最為失敗的辯護;

C,指控方(自訴人丶檢控方)將抓住你‘’前後矛盾‘’的論點進行分析批駁,將為抓住庭審主動權把辯護律師逼入死角,你為當事人服務的初衷將得更加遙遠,你辯護律師將在庭上處於十分gan尬的地步,你都自顧不暇了,還能邦你的當事人?

那麼,面對有‘’從輕‘’情節,該怎麼辦?

三,既然你辯護律師選擇了為你的當事人作無罪辨護,你就應該依據‘’事實和法律‘’作無罪辯護,針對控告指控你可以從‘’行政違法‘’的角度承認你的當事人有‘’行政違法過錯‘’,而不能同意控方的有罪指控,並同時提醒法庭你當事人雖已行政違法,但有‘’從輕處罰‘’的情節,法庭會根據事實和法律對你的當事人依法作出判決,對於‘’從輕處罰‘’情節也會在判決中體現。


唐先明75443043


律師採取這種辯護策略是可行的,但是前提條件是這種辯護策略必須得到當事人的認同。

舉一個自己曾經的真實案例為證,在一起強姦案件的代理過程中,經過對偵查機關證據以及辯護人提交的證據的綜合判斷,我認為案件核心證據即被害人陳述的真實性是沒有辦法得到保證的,也即被害人撒謊的可能性很大,因此從刑事案件對證據的證明標準的要求來看,我認為案件沒有達到確實、充分,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因此我的主要辯護觀點當然是當事人是無罪的。但是,畢竟在中國,做無罪辯護的空間不是很大,因此從保障當事人利益的角度出發,我又提出了一個觀點,那就是本案中證明犯罪既遂的證據取證程序嚴重違法,按照法律規定屬於非法證據,因此必須予以排除,不能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證據使用。因此我的另外一個觀點是,即使構成犯罪,也屬於未遂犯。這就是在一個案件中既有無罪觀點、也有最輕觀點的例子。當然這個案子我當事人是不認罪的,因此我的最輕辯護觀點如果要發表,必須得到他的認同。

雖然所謂法律賦予律師獨立的辯護權利,但是刑事辯護律師一定要遵循的一個原則就是你的辯護權來源於當事人,因此辯護觀點必須得到當事人的認同。如果你的辯護觀點得不到當事人的認同,那麼要麼你退出辯護,要麼就必須依據當事人的意願發表辯護觀點。但是,一般來講,只要律師認真負責並和當事人建立了互信關係,律師的辯護策略當事人都會予以認同的。


張超律師


這樣的想法,是非常愚蠢的。

既辯無罪、又辯罪輕就是親自打自己的嘴!

罪與非罪,罪重罪輕,這兩種觀點不是一個層級的,如果混為一談,辯護效果絕對歸零。

一般來說,辯護人接受案件後首先考慮的就是這兩個問題,只有將這兩個問題釐清了,才能確定辯護的切入點,才能夠組織出有力或有效的辯護方案。

一目瞭然的有罪案在此可以免談。

似是而非的、爭議比較大的有罪案件,指控書通常都是提出若干個似是而非的“犯罪事實”以求相互印證地去證明被告人有罪,實質上,這樣的案件往往是隻有一個或一種行為事實接近犯罪,其他都是不值一駁的。比如,指控西寧林律師‘’通過司法調解和訴訟活動實施敲詐勒索犯罪‘’就是個笑話!用“著名非律師”的話說:參與調解和訴訟的司法人員是否也一併認定為共犯呢?反過來說,如果指控西寧林律師在法律框架外為“採用套路貸而涉黑犯罪人員‘’出謀劃策,辯護人還能作無罪辯護嗎?

這就是說,辯護人接受聘請後,一定要對案件的定性予以釐清,如果自己都感覺作無罪辯護有些勉強,就應當放棄無罪辯護,或作罪名辯護或作罪輕辯護,只有自已對案情拿捏準了,才可作出有力或有效的辯護,才有可能打動法官的心!

一個訴訟程序裡既作無罪辯護,又作罪輕辯護,那就只是個笑話,不會產生任何辯護意義!


不糊塗時塗糊不


在法庭上是否既做“無罪辯護”又做“罪輕辯護”是需要根據一個律師的辯護經驗和庭審時候的具體情況而做出變通的,這就需要這個律師是否有冷靜的頭腦和經驗來辯護了。

說白了,律師就是嫌疑人請來的口舌,律師的職責就是一切以代理人的利益為出發點,這才是個有職業精神的律師。


律師在代理這個案子的時候,會根據自己的專業知識對案子有自己的一個判斷,在開庭之前對案子以什麼樣的一個方向來辯護而對嫌疑人最為有利,來選擇是以“罪輕還是無罪”的方向來辯護,如果選擇了辯護的方向,一般庭審的時候是不會輕易的改變的。


而庭審其實是一個語言的藝術,你既要堅持自己的觀點,又不能是個死腦筋,同時你要根據庭審的情況來配合公訴人和法官,要懂得變通。

因為有時候檢察院的想法是不一樣的,特別是在二審的時候,如果真遇到事實不輕證據不足的情況,有可能二審檢察院會認為一審判決有誤,而要求二審法院予以糾正的。

如果你律師本來開始的時候是以同檔次“罪輕辯護”的角度辯護,庭審遇到這種情況,那律師不改變辯護策略就是有問題了,這種情況,律師要做的就是:不說話,少說話,順著檢察院的意思來,打配合。


我就遇到過一個案例,一審被判了12年,而二審律師是打著改判保8爭5的念頭來的,二審的時候二審檢察院直接認為一審檢察院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等等,要求法院予以糾正,而那位律師真心聰明,立馬說了一些場面話,不露聲色的拍了下馬屁,然後直接少說話,順著檢察官的意思來,最後改判為2年,簡直奇蹟。


所為並不是說不能進行變通,庭審就和應酬一樣,什麼樣的場合說什麼樣的話,堅持自己觀點的同時要學會臨場發揮,而一般沒什麼經驗的小律師,庭審的時候就是對著辯護詞的稿紙念,而錢拿的還心安理得,我也是醉了。


看守所資深體驗工程師


當然可以。準確地回答,分以下幾步。

一、《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導意見》(試行) 明確了定罪與量刑辯護可以分開進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0〕36號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法庭調查過程中,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先調查犯罪事實,後調查量刑事實:在法庭辯論過程中,也可以先辯論定罪問題,後辯論量刑問題。”由此可見,我國法庭上,對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無論是法庭調查階段,還是法庭辯論階段,都可分別就定罪和量刑發表辯護意見。

二、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採納並細化了以上規定。

2012年新《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三條(二O一八年刑訴法修訂後調整為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都應當進行調查辯論。”最高法刑訴法解釋第二百三十一條:“對被告人不認罪或者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案件,法庭辯論時,可以引導控辯雙方先辯論定罪問題,後辯論量刑問題。”之後,在2015年,兩高三部聯合發佈《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其中第三十五條規定“辯護律師作 無罪辯護的,可以當庭就量刑問題發表辯護意見,也可以庭後提交量刑辯護意見。”可以說,上述法律與司法解釋是一脈相承的,也為律師開庭辯護提供了直接的依據。

三、無罪辯護與罪輕辯護(量刑辯護)分開,借鑑了西方法律制度。

之所以將庭審分為定罪辯護和量刑辯護,而且可以獨立進行,主要是借鑑了英美法系的陪審團制度。按照該制度,陪審團負責定罪問題,而職業法官負責量刑。著名的世紀大審判辛普森殺妻案中的辛普森之所以無罪,正是由於佔多數的陪審團成員認為辛普森不構成犯罪。

四、具體辯護中需要有技巧的表達。

定罪與量刑辯護可以分開是有明確的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但現實中操作不當,其尷尬也是可想而知的。比如,很多律師喜歡用“退一步講,即使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被告人也有以下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來作為無罪辯護與量刑辯護的轉換,然而這樣給法官的感覺首先是彆扭的,進而其辯護效果可能會大打折扣,其次,從當事人和家屬角度,也是很難接受的,“這個律師這樣講我都覺得自相矛盾,有用嗎?”。對此,陳有西律師在一起非法經營罪(菸草經營)案中的表述可供借鑑,“關於本案的事實和情節 講清了以上五條,兩名被告人不能定罪已經是無須爭議的事實。因此在事實上本已經沒有必要多費口舌。但為法庭查明真相起見, 還是向法庭陳述一下事實和指出起訴中的不準確 之處。”這樣的轉換,自然而然,不留痕跡,自然更能為當事人、家屬及法官所接受。本人在2018年為一起非法經營10億美元的地下錢莊罪案辯護時,則是這樣轉化的:“根據在案的證據,我堅信,我的當事人詹某某是無罪的。但同時,我也知道,經過法庭審判,能夠判決無罪是很難的。無罪之難,難於上青天。如果,法庭仍堅持我的當事人有罪,我希望法庭能注意審查,詹某某具備以下法定、酌定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 此案詹某某後來被判處緩刑,於宣判當日釋放。

五、當指控的罪名無罪,而在案事實構成輕罪的問題。

在案卷材料載明事實與指控事實不一致時,律師要不要就可能涉嫌的輕罪作出辯護呢?有律師反對這一做法,認為這樣律師會變成事實上的公訴人,有違律師職業道德。然而,無法迴避的一個事實是,我國刑事司法,重視對實事求是和實體正義的要求,對事實上構成犯罪的,根據在案事實和證據,法庭可以據此判決。比如根據最高法《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與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人民法院在審理中發現新的事實,可能影響定罪的, 應當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或者變更起訴; 人民檢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應當就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依照本解釋第一百七十六條的有關規定依法作出裁判。”也就是說,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需要懲罰,是我國刑事司法的主導思想,在法官對被告人社會危害性已經確定無疑的情況下,是絕難判處當事人無罪的。這樣,如果辯護律師僅僅著眼於所指控的罪名,實際上就是放棄了在當事人實質可能被定另一罪的情況下的辯護權利。實踐中,對於複雜重大刑事案件,既作無罪辯護也作罪輕辯護同樣是專業刑事律師的一貫作法。在筆者所在律師團隊2018年辦結的一起指控涉案金額為4700多萬元的電信網絡詐騙罪案中,辯護律師提出,當事人可能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或非法經營罪,但構成《起訴書》的詐騙罪證據不足。法庭採納了律師意見,一審以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第一被告人冼某某有期徒刑4年6個月。相比原指控的詐騙罪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實現了有效辯護的效果。


金融犯罪大要案辯護


這個學界有爭論,但是由於我國無罪判決在刑事案件的大環境下相對較少,是可以既做無座罪辯護又做罪輕辯護的。北師大的一個老師也是主張這樣的觀點。

如果有的法院不讓這樣辯,鑑於更好的溝通,可以在有些時間請兩個律師,分別做罪輕辯護和無罪辯護,當然這個要看具體案情。


鴻灤法師


答案是否定的!

任何一個刑事案件的辯護律師都不可能在同一場辯論中既作無罪辯護,也作罪輕辯護。主要原因是:

1、無罪和罪輕完全是兩個不同的定罪量刑概念,是決不可以混淆的。

2、如果同時以無罪和罪輕兩種觀點加以辯護,只能說明律師本身對案件的事實和性質不清不楚,對該如何定罪量刑模稜兩可,使法官無法清楚你的辯護意圖。

3、採用雙層辯護只能反映出辯護律師的業務能力欠缺,法庭也不會採納你的辯論方式及觀點。

所以,作為律師,應當就案件的實際情況,本著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準確、穩當地選擇無罪、罪輕的辯論主題,以達到真正最大限度維護委託人權益的目的。

個人觀點,歡迎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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