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1 網上Down了一份章程就敢開公司,法定代表人失聯怎麼辦?

董事長失蹤,兩年多聯繫不上,公司的正常經營陷入混亂,導致公司經營陷入困境,公司的章程對此又束手無策,如果是你,該怎麼辦?

►我們來看事情經過:

法定代表人失聯

客戶是一家電商公司,有 3 個股東,法定代表人是李明,佔股 71%,另外還有兩個股東張強和吳志偉,合計佔股 29%。公司業務做的是風生水起,李明在生意場上如魚得水。但是,其在愛情道路上卻屢屢遭遇挫折。

傷心之餘,法定代表人李明竟選擇了消極厭世,關閉了所有通訊方式,失聯了。

這一失聯就是兩年多,張強和吳志偉開始不以為意,公司照常運轉。但是,當公司業務進一步做大時發現,公司沒有法定代表人不行,於是股東到工商局要求變更法定代表人為吳志偉,但工商局不予配合,最後形成訴訟。

在法庭上,工商局給出的理由很正當,《公司法》第 25 條和 43 條規定:變更法定代表人屬於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需要提交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同意的股東會決議,因為李明佔股 71%,張強和吳志偉無法提交,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的股東會決議。

所以,工商局無法進行變更登記理由成立。

補救辦法

張強和吳志偉無奈之下委託我們進行處理:

1、我們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宣告李明失蹤;

2、當宣告李明失蹤的法律文書生效後,到公證處公證了李明的父親老李是其唯一法定繼承人(因為李明母親已故,李明尚未結婚,沒有子女) ;

3、又按照繼承法和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讓老李繼承了李明的股東資格;

4、股東召開股東會,重新選舉吳志偉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致此,李明失聯事件總算告一段落。

章程中該如何約定

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象徵,關鍵時候必須代表公司出現。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因此在公司的章程中要設置法定代表人不履行職責時的替補流程。

《公司法》規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所以,我們分三種情況分別約定替補流程。

1、當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不能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時,由公司副董事長擔任;副董事長不能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時,由總經理擔任。

2、當執行董事為法定代表人,不能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時,由總經理接任,總經理不能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時,由監事擔任。

3、當總經理為法定代表人,不能履行職責時,由監事會主席擔任,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由董事會指派一名董事擔任法。

“不能履行職務” 指法定代表人死亡、重病、被司法羈押、失聯等無法行使權利的情況。

當上述情況發生時,因章程已經有明確規定有替補人員,所以不用修改章程,直接由第二級或第三級替補人員接任法定代表人,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責即可。

至於工商局的變更登記,程序如下:法定代表人重病的,向工商局出示醫院的診斷證明;死亡的,向工商局出示死亡證明;被司法羈押的,出示被羈押證明;失聯的,出示相關的失聯證明。

創業路上會出現各種意想不到的問題,章程要對重大事項防患於未然。

各位創業者不要為了省事,去網上隨便下載格式章程,也不要簡單使用工商局的傻瓜版本章程,因這些章程中關於法定代表人的規定過於簡單。

今天我通過分享的案例,希望能引起你對於章程的重視,因為章程是公司的 “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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