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9 轉公安部微發佈《小心了!喝酒不開車,也可能涉危險駕駛罪!》

醉酒駕車要面臨刑事處罰,最近在江蘇,有兩名醉駕司機的朋友也被一同追責。他們當時並沒有任何駕駛動作,為何還要承擔刑事責任呢?

今年5月,陳某和朋友在一家飯店吃飯,席間喝了不少白酒,結束後大家各自回家。但到家還沒10分鐘,陳某就接到了一起吃飯的張某打來的電話,張某說自己沒有駕駛資格,請陳某幫忙開車去接個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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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明顯,姓張的朋友明明知道陳某喝過酒,但卻讓他開車,陳某聽後推脫,雖然自己有駕駛證但飲酒後不能開車。酒勁上頭的張某一再慫恿陳某酒駕,最後實在抹不開面子的陳某懷著僥倖心理發動了汽車,一路開了二十多公里,最終被在路面開展酒駕檢查的交警攔停。經過檢測,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09.8mg/100m,涉嫌危險駕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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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張某沒有親自駕駛汽車,但其明知陳某飲酒,並教唆其醉酒駕車,二人均須承擔危險駕駛的刑事責任。12月3日,南京浦口區人民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陳某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罰金人民幣1000元;判處張某拘役一個月,罰金人民幣1000元。

再來關注到一起案例

今年7月,南京的羅某請親友吃飯,一桌人都喝了酒。結束後,參加聚會的李某用手機叫了網約車來接自己。可網約車司機到了後,停在了距離李某一、二百米遠的地方。本來是走兩步的事兒,可李某酒勁上頭,非要同樣也飲酒的羅某也開車送他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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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李某的執意要求下,羅某還是勉為其難開車上了路,然而沒開多遠,就被巡查的交警逮了個正著。經檢測,羅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16.6mg/100ml。和上起案件一樣,二人均構成危險駕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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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未實施醉駕者 為何也要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教唆犯罪相關規定,以勸說、利誘、授意、慫恿、收買、威脅等方法,將自己的犯罪意圖灌輸給本來沒有犯罪意圖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圖實施犯罪,教唆人即構成教唆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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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實踐中,以下情況可構成危險駕駛罪共犯:

① 在飲酒過程中,行為人明知駕駛人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飲酒後不給其找代駕的行為。

② 行為人明知駕駛人飲酒,仍教唆、脅迫或命令駕駛人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

③ 車輛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行為。

來源 | 江蘇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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