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5 民事案件執行程序28個常見法律問題!你想知道的都在這裡了!​

民事案件執行程序28個常見法律問題!你想知道的都在這裡了!

民事案件執行程序28個常見法律問題!你想知道的都在這裡了!​

1、民事判決生效後,我該向哪個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答:由一審法院或者與一審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法院執行。

2、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我需要提交什麼材料呢?

答:提交強制執行申請書,列明申請人、被申請人基本信息以及具體申請事項、事實理由等;同時,隨強制執行申請書一併提交申請人、被申請人身份信息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以及被申請人的財產線索證明等。

3、申請人向法院提交執行申請材料後,如法院遲遲未執行,我該怎麼辦?

答: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4、對於夫妻一方因涉訴而被列為被執行人的,夫妻另一方在執行階段能否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執行提出異議?

答: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查。根據審查的結果,作出是否駁回還是中止執行該標的的裁定。如案外人對該裁定不服的,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度辦理。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另行提起訴訟。

5、在案件進入執行階段,被執行人能否與申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

答:可以的。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計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確認。

6、在案件進入執行階段,被執行人能否向執行法院提交財產擔保以求暫緩執行?

答:可以的。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法院提供擔保,並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或者暫緩執行的期限。如果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法院有權執行該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7、對於被執行人去世,能否追加他的繼承人作為被執行人?

答:被執行人去世的,應當以其遺產償還債務。被執行人的繼承人在繼承被執行人的財產範圍內,承擔有限的支付義務,以所繼承的財產為限。

8、申請強制執行的時效期間是多久?逾期了,能否再次申請執行呢?

答:申請執行的期間為2年,自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申請執行人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申請人對申請執行時效期間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不予執行。

9、對於被執行人雖暫無可供執行的財產,但是其有正式工作單位,每月有工資收入,那麼可否申請法院向其工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請其工作單位每月劃扣相應工資數額以償還債務?

答:可以。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但是,在劃扣被執行人收入的同時,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的生活必須費用。

10、在案件起訴階段就已經申請法院查封扣押了對方的房產、車輛的,能否在申請執行時就馬上予以司法拍賣?

答:不能。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只有在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情況下,法院才會對其財產進行拍賣。對於不適於拍賣或者雙方當事人同意不拍賣的,法院可以委託有關單位進行變賣或者自行變賣。

11、被執行人的房產已經被查房,但其拒絕配合法院委託鑑定機構進行價值評估,拒絕法院強制遷出房屋,依照法律規定,該如何辦理?

答:法院院長簽發公告,對不予配合的被執行人可以強制遷出房屋。強制執行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房屋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派人到場參加,並簽名證明。對於強制遷出房屋所搬出的物品,由法院派人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拒絕接受而導致物品丟失或者毀損的,由被執行人承擔。

12、申請強制執行的執行費用,由誰承擔?

答:除雙方當事人另有協議約定外,一般由被執行人承擔。

13、如果在此次申請強制執行中,法院窮盡執行手段未找到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本次執行裁定終止執行程序的,申請人是否可以再次提起恢復執行程序?

答:可以。但是一般以發現被執行人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為前提。

14、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需要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答: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有財產的可以對其財產實施查封、扣押、劃扣、拍賣、變賣、收購等;無可供執行財產的,根據具體情況,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境,在徵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佈不履行義務信息等措施,包括但不限於追加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納入失信人名單進行信用懲戒、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費、通過媒體公佈失信行為以及司法拘留等措施,嚴重者將以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15、被執行人具有哪些情形時,法院可以將其納入失信人名單?

答: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2)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4)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5)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16、被執行人納入失信人名單的期限是多久?

答:一般為兩年,最長為五年。如果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或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刪除失信信息;如果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

17、失信人名單予以公佈的渠道和方式有哪些?

答:各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法院公告欄等其他方式予以公佈,並可以採取新聞發佈會或者其他方式對本院及轄區法院實施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的情況定期向社會公佈。媒體公佈失信人的有關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申請執行人申請在媒體公佈的,應當墊付有關費用。

18、被執行人具有哪些情況,法院應當刪除其失信信息?

答:1)被執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

2)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

3)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

4)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

5)因審判監督或破產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失信被執行人中止執行的;

6)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執行的;

7)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8)納入期限屆滿。

19、申請執行人如果在執行期間離婚的,其配偶對該執行標的也享有權益的,其配偶是否有權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

答:有權申請。

20、在執行過程中,如果申請執行人已經將其權利轉讓給了案外人的,案外人能否成為申請執行人?

答:可以的。申請執行人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轉讓依法轉讓給第三人,且書面認可第三人取得該債權的,該第三人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法院應予支持。

21、被執行人為個人獨資企業的,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的,能否追加其投資人為被執行人?

答:可以的。個人獨資企業,如一人公司。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作為被執行人的,也可以直接執行該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個體工商戶作為作為被執行人的,可以執行其經營者的財產。

22、被執行人作為公司的,其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的,能否追加該股東作為被執行人?

答:可以的。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原股東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未依法出資的範圍內承擔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持。

23、被執行人(包括被執行自然人及被執行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哪些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答: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2)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3)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4)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5)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6)旅遊、度假;

7)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9)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24、被執行人在執行期間存在放棄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申請執行人能否申請法院撤銷?

答:可以申請法院撤銷,但是需要另行提起撤銷權訴訟。

25、發生哪些情形,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變更執行法院或者責令受理執行案件的法院限期執行?

答:1)債權人申請執行時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但執行法院在收到執行申請之日起超過了6個月還未執行完結的;

2)執行程序中發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院自發現該財產之日起超過6個月未執行完結的;

3)對法律文書確定的行為義務的執行,執行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6個月未依法採取相應執行措施的;

4)其他有條件執行但超過6個月未執行的。

26、被執行人的財產已經被第三人合法佔有,第三人已經支付了部分款項的,法院能否對該財產進行查封、扣押、凍結?

答:在該財產未被轉移佔有之前,法院可以對該財產進行查封、扣押、凍結。如果第三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向法院交付全部餘款之後,方可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27、被執行人的財產被查封、扣押的期限是多久?

答: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查封、扣押動產、股權的期限不得超過1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2年。如需延長期限的,須在查封、凍結、扣押期限屆滿前辦理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述期限的二分之一。

28、什麼是預查封?預查封的效力如何?與輪候查封有無區別?

答:預查封,是指對尚未在登記機構進行物權登記但又履行了一定的批准或者備案等預登記手續、被執行人享有未公示或者物權期待權的房地產所採取的控制性措施,即由法院制發預查封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預查封登記手續。列入預備查封的房屋可以有:在建設中的房屋,已竣工但由於有關建房手續不完備有待補辦的房屋,當事人購買後尚未進行權屬登記的商品房屋等。這些房屋一旦由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產權,即視為同時轉為正式的查封。預查封的效力等同於正式查封,與正式查封的區別其實就在於被查封的標的物不同。與查封的限期為兩年,期限屆滿可以繼續查封一次,續封期限為一年。如需再次續封的,應當經高級人民法院批准。而輪候查封不屬於正式查封,系在上一次正式查封之後的一種列隊查封,效力不及正式查封及預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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