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31 “愚人出格”十年引發八百餘案 法院提示“玩笑”風險

新京報訊(記者 劉洋)今天(4月1日),朝陽法院發佈法律風險提示稱,通過對整個北京法院系統的不完全統計,近十年來,因開玩笑或惡作劇而引發的民事或刑事案件數量逾800件。其中較為典型的民事案例大多集中為兩種類型,一種是民間借貸糾紛,另一種是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

消遣民眾善意 擾亂公共秩序

據介紹,2018年11月30日, “溫州樂清11歲男孩失聯”的消息引發關注。在各界人士接力尋找之際, “媽媽藏孩子試探爸爸”的家庭鬧劇不僅透支社會誠信,佔用寶貴警力資源,更觸碰了法律底線。

陳某因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被樂清市公安局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2018年12月13日,參與搜救的樂清市三角洲救援服務中心又向樂清市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訴狀,請求法院判令:陳某在全國性報紙刊登道歉信,向救援隊公開道歉;賠償公益救援隊經濟損失人民幣1元;義務參加社會公益服務活動。今年2月25日,樂清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對陳某提起公訴,該案正在審理過程中。

朝陽法院分析認為,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條規定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打欠條非玩鬧 法院判決還錢

另一起案例中,在夫妻二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小張給小李出具欠條一張“我小張欠小李1萬元人民幣,還款日2115年前”。2011年12月13日,二人在民政局協議離婚,離婚協議中約定“夫妻之間沒有債務需要分擔,離婚後發生的債務都由自己負責,與對方無關”。小李多次催要欠款,小張拒不歸還,故起訴至法院要求其還款。

庭審中,小張辯稱打欠條是開玩笑的,根據還款日期2115年就能明顯看出該欠條是鬧著玩才寫的,而且離婚協議中載明夫妻之間沒有債務需要分擔,故不存在債務關係。經過法院審理,該欠條是小張本人書寫並簽字。法院認為,欠條中載明的還款日應視為雙方對該債務的履行期限約定不明確;離婚協議中的約定只能證明二人沒有對外共同債務,不能證明二人之間沒有債務。據此,法院判決小張還款一萬元。

法院分析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規定,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第二百零六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開玩笑應有限度 不動手是底線

張某和於某是同學關係,二人共同被學校推薦到某公司實習。某天下午,二人一同在項目地點工作。其間,於某跟張某開玩笑,張某覺得玩笑有些過火想要離開,被於某攔住,雙方發生肢體衝突。於某打了張某一個耳光,張某在躲閃過程中滑倒,頭部受傷。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張某訴至法院,要求於某賠償醫藥費2150.87元、誤工費763元。法院經審理後判決,於某賠償張某共計2671.87元。

無獨有偶,邱某和海某是某學校初三年級同班同學。2016年5月10日下午的課間,二人開玩笑,邱某遂在樓道內追趕海某,追趕過程中邱某的右手按壓在樓道的消防栓上,消防栓玻璃破碎致其右手掌長肌腱斷裂、神經斷裂、皮裂傷,花去醫療費18211.72元,並休學一年。邱某將海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學校共同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藥費、護理費、營養費等各項費用共計43621.72元。法院經審理認為,二人因開玩笑追逐打鬧行為與邱某受傷存在因果關係,學校在日常管理中未能發現消防栓存在安全隱患,邱某自身也存在過錯,最終確定邱某自擔40%的責任,海某承擔40%的責任,學校承擔20%的責任。

據法官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第三十二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第三十九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新京報記者 劉洋 編輯 白馗 校對 危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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