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1 房屋徵收補償中的公平補償原則,你知道嗎?

房屋徵收補償中的公平補償原則,你知道嗎?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因此,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的過程中,是需要遵守公平補償的原則的。那麼“公平補償”原則具體的含義是什麼?又體現在哪些方面呢?下面小編將為您詳細闡述,幫助您更好地理解。

公平補償,可以從兩方面進行理解。第一,是指房屋徵收補償與被徵收財產的價值相當。也即儘管房屋徵收體現了政府的強制性,是為了公共利益服務,但是也應當確保被徵收人利益不受損。第二,是指在房屋徵收補償中,在無特殊情況時,應當對全體被徵收人實施統一的補償標準,不應有例外,體現出被徵收人之間的公平。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第三條規定:“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房屋徵收補償中的公平補償原則,你知道嗎?

根據上述法條,我們可以看出“公平補償”原則與“決策民主”、“ 程序正當”、“ 結果公開”的原則是出於不同的地位的。首先,“公平補償”原則是一項實體性原則,是從實體法角度進行規定的。其次,“公平補償”在房屋徵收過程中,實質上是出於最為重要的位置的,因為能否做到補償公平與被徵收人的利益是息息相關的。房屋徵收是為了公共利益,是為了促進社會發展,但是如果對於因徵收而利益受損的被徵收人做不到公平補償,則會得不償失。最後,公平補償也是為了確保房屋徵收工作能夠順利進行。如果被徵收人得不到公平的補償一般是不同意進行房屋徵收拆遷的,這也就是許多“釘子戶”層出不窮的原因。因此,公平補償與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三個原則共同構成了一個整體,貫徹於房屋徵收補償的全過程。

房屋徵收補償中的公平補償原則,你知道嗎?

正如上文所述,“公平補償”原則十分重要,因此在法律法規中有許多體現,下面小編將為您一一分析。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第十一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佈。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第十條規定了擬定的徵收補償方案是需要進行論證、向公眾徵求意見的。第十一條是賦予了被徵收人進行聽證,表達意見的權利。因此,對於徵收補償方案,如果確實存在異議,您應當及時進行反映,這關乎著您是否能夠拿到合理的補償款。

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第十七條、第十九條都規定了被徵收人應得的房屋徵收補償的內容,並且在第十九條明確了“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這是公平補償的確切體現。

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第二十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同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也對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的相關內容有所規定。上述法條規定了房地產價格評估、對評估結果不滿進行異議的相關事項,也即賦予了被徵收人在遭遇不公平補償時及時維權的權利。

房屋徵收補償中的公平補償原則,你知道嗎?

除了上述法律法規,《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舊城區改建徵收產權調換;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先補償、後拆遷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對補償決定不服的救濟方式等法條都體現了“公平補償”的原則,在此不一一贅述、

總之,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在房屋徵收中,“公平補償”原則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先補償後搬遷;第二,徵收決定、補償方案等的確定遵循民主參與、程序公開的原則,主要體現在徵求民眾意見;第三,補償的房屋、方式、標準側重於保護房屋所有權人;第四,為所有權人設置多種救濟手段。例如被徵收人如果對房地產價值評估結果不滿,可以要求其進行解釋、復估、鑑定,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是提起行政訴訟。

因此,在房屋徵收補償的過程中,“公平補償”的原則體現在各個方面。作為被徵收人在遭受不公平待遇時,有權利運用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手段進行維權,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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