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6 拒絕隔離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醫療機構發現甲類或者按照甲類對待的乙類傳染病時,應當採取下列措施:(一)對病人、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二)對疑似病確疹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三)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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