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常看一些女人,在結婚初期,要挾男方買房。
不買房,就不領證。
不加名,就不生娃。
唉,對於這種行為,我只想說:low,段位低,缺心眼兒,沒見識。
男方只要稍微動一下手腳,房子買了,你名字加上了,但這房子依然跟你半點關係都沒有。
我一個朋友,就曾經中過這樣的招兒。
幾年前,她結婚。
結婚後不久,有一天晚上,男人回到家,滿臉欣喜地對她說:“寶貝,我要送你一個大大的驚喜。”
然後,他掏出一份購房合同。
合同顯示,他今天下午,在廣州某個新樓盤,買下了一所幾百萬的房子。可是,只寫了他一個人的名字。
妻子頓時有些失望。
“怎麼沒有寫我的名字呢?”
丈夫安慰她:“你是懂婚姻法的,只要是婚後買的,寫一個人的名字,也是兩個人的共同財產。”
確實,婚姻法是有這樣的規定。
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其中一個人的名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於是,妻子放了心。
幾年後,兩人紛爭不斷。
不僅天天互相指責、蔑視,而且發生了出軌、暴力等惡性事件。
他們開始爭財產,鬧離婚。
上了法庭,她懵了。
她到這時候才知道,丈夫婚後買的房子,竟跟她半點關係都沒有。
原來,老公在購房的時候,用的不是自己的賬戶,而是父親的賬戶。
也就是說,當他拿出父親的銀行轉賬憑證,法院認定:該房產由男方父親出資,贈予男方,屬於個人房產,與妻子無關。
《新婚姻法》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就這樣,她在離婚時幾近於淨身出戶。
你可能要說:“如果買房,不論怎麼樣,寫我的名字,就不會有這個風險了。”
真是天真!
廣州有一個女生,大學畢業,找不到合適的工作,累的怕壓力,不累的嫌錢少,然後一直專業相親。
她以為,只要嫁了一個富二代,或者暴發戶,人生就圓滿了。
後來,她真的遇見了一個。
長得不算好,但家裡有錢,自己也開了一個小公司。而她長得美,個子高,兩人一來二去,就“愛”上了,打算結婚。
臨近結婚時,女生開始想,我什麼也沒有,太沒安全感了。
於是,她曲裡八拐地,向男方提出,要買一所廣州中心城區的房子,房子加上她的名字。
這事兒,應該是很多女生在乾的事。
面對這種要求,許多段位低的男人都會生硬地拒絕。“你什麼都沒做,我出錢買的房,加你的名字,憑什麼呀?”
然後兩人鬧掰,姑娘以淚洗臉,到各個社交平臺去罵渣男。
但是,這個案例中的男主角,卻二話不說,答應了。
“老婆,你即使不提,我也會為你買一所房子的。我那麼愛你,一定會盡我所能對你好。”
女生喜出望外,幸福得天旋地轉。
後來,他們領了證,開始看房子。
不久,兩人在天河區看中了一套房子,總價500多萬。
男人問:“老婆,你看中了麼?”
女人含笑點頭:“我覺得這個很好,環境也不錯,交通又方便,旁邊還有……”
男人抱著她,深情款款地看著她的眼睛:
“親愛的寶貝,謝謝你願意嫁給我,做妻子和母親,都是很辛苦的,我懂,真的謝謝你願意來到我身邊。所以這房子,就寫你一個人的名字吧。”
可憐的傻姑娘,當場淚如雨下。
老公又說:
“這套房子呢,算是我們的新房。
所以,我爸媽會幫我們付這個錢。
但你一直這麼堅強獨立,為了怕你覺得自己是賣給我的,這樣吧,你父母也出一點,就出2萬,或者1萬也成,反正就是意思一下,剩下的490多萬我們來出,你看如何?
我爸媽不是不想多花這一兩萬,而是想讓你更心安一些。”
女生一聽,再度感動得七犖八素。
是啊,怎能不感動?
出1萬,那就等於啥也沒出。
而老公為自己想得這麼周全,不僅給予物質上的滿足,而且在精神上也如此體貼,天底下,哪裡有這樣的好男人?!
她含著眼淚,點頭答應了。
付款當天,雙方父母都來了。
婆婆付了499萬,女生父母付了1萬。
房子寫的是女生一個人的名字。
女生一家老小,興奮得不得了。
女生在朋友圈連秀了一個月恩愛,女生父母見人就感嘆自己的女婿有多好。
兩三年之後,兩人因為林林總總的矛盾,導致關係破裂。
日子成了漫長的煎熬。
終於,兩人開始鬧離婚。
這時,女方自然向法院主張這套房子全部歸她所有。
畢竟,房產證上,只有她一個人的名字。
但她沒想到的是,法院用冰冷的判決,告訴了她五個字:想得美,沒門兒。
原因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在此期間,男方向法院提交了:
1、結婚證。證明結婚時間;
2、購房合同。證明買房時間及房屋總價;
3、父母銀行轉賬憑證。證明男方父母的付款情況,進而推出所佔比例。
法官開始搜雙方出資。
一搜,發現確如男人所言:女方父母出了1萬,男方父母出了499萬。
於是判決:
雖然房產證只有女方一個人的姓名,但根據實際出資情況認定,該房產499/500的份額屬於男方,1/500的份額屬於女方。
判決生效。
也就是說,離婚的話,女生只能得到1-2萬元。
其他財產,按男方這麼個設計法,可想而知,她也得不到太多。沒弄個一身債讓她背,已經算仁慈了。
可憐的傻姑娘,一心嫁土豪,變貴婦,到頭來,不過一場空歡喜。
怪誰呢?
自己不懂法,被人玩得團團轉,還歡天喜地地以為遇見了絕世暖男。
看到這裡,你大概會問,那,如果要買房子,應該怎麼辦呢?
你記住這四條:
1,婚後購買。
婚姻存續期間購置的房產,默認是夫妻共同財產。
2,寫兩個人的名字。
不要貪便宜,只寫自己一個人。
也不要太天真,全部寫他一個人。否則如果男方有心,極容易發生案例2中的情況。
3,不要從任何他人的賬戶中轉購房款,尤其不要讓雙方父母摻和進來。
房產如果有爭議,除了房產證上登記的名字,法官還會看出資情況。
如果出資者不是你,或者不是他,而是其他人。
那麼,事情又會複雜起來了。
這會涉及到贈予、共同出資等情況,很可能一不小心,房子就跟你沒關係了。
4,共同出資。
許多女孩又貪婪,又天真。
總以為男方買了房,買了車,是對自己的愛。
其實,他自己出資,極有可能讓你得不到房子和車子的一分一毫。
最好的方式,是你賺了80萬,男方賺了100萬。
你出一半,男方出一半。
然後一起去交首付。
首付款,從各自賬戶中轉出。房產證寫兩個人的名字。平時的貸款,也共同承擔。
這樣的房子,才算是你們共同的資產。
綜上所述,買房要謹慎,法律要多讀。否則,很可能被坑而不自知。
你也許想說,婚姻法太無情。
其實,新婚姻法之所以這樣規定,無非是希望每一個人,都記得這條金科玉律:
你要自己負責自己的安穩,也要自己負責自己的生活。
而他人,都是靠不住的。
最後說一句,幾乎所有的被騙,都源於兩點:愚蠢,貪婪。
想要規避也簡單。以多讀書、長見識為手段,驅除愚蠢;
以自我責任、不依賴他人為方式,驅除貪婪。
做到了這兩點,想要坑你,怕是不容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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