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7 離婚時,500萬房產消失:婚後購房,如何防被坑?

常常看一些女人,在結婚初期,要挾男方買房。

不買房,就不領證。

不加名,就不生娃。

唉,對於這種行為,我只想說:low,段位低,缺心眼兒,沒見識。

男方只要稍微動一下手腳,房子買了,你名字加上了,但這房子依然跟你半點關係都沒有。

我一個朋友,就曾經中過這樣的招兒。

幾年前,她結婚。

結婚後不久,有一天晚上,男人回到家,滿臉欣喜地對她說:“寶貝,我要送你一個大大的驚喜。”

然後,他掏出一份購房合同。

合同顯示,他今天下午,在廣州某個新樓盤,買下了一所幾百萬的房子。可是,只寫了他一個人的名字。

妻子頓時有些失望。

“怎麼沒有寫我的名字呢?”

丈夫安慰她:“你是懂婚姻法的,只要是婚後買的,寫一個人的名字,也是兩個人的共同財產。”

確實,婚姻法是有這樣的規定。

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其中一個人的名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於是,妻子放了心。

幾年後,兩人紛爭不斷。

不僅天天互相指責、蔑視,而且發生了出軌、暴力等惡性事件。

他們開始爭財產,鬧離婚。

上了法庭,她懵了。

她到這時候才知道,丈夫婚後買的房子,竟跟她半點關係都沒有。

原來,老公在購房的時候,用的不是自己的賬戶,而是父親的賬戶。

也就是說,當他拿出父親的銀行轉賬憑證,法院認定:該房產由男方父親出資,贈予男方,屬於個人房產,與妻子無關。

《新婚姻法》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就這樣,她在離婚時幾近於淨身出戶。

離婚時,500萬房產消失:婚後購房,如何防被坑?

你可能要說:“如果買房,不論怎麼樣,寫我的名字,就不會有這個風險了。”

真是天真!

廣州有一個女生,大學畢業,找不到合適的工作,累的怕壓力,不累的嫌錢少,然後一直專業相親。

她以為,只要嫁了一個富二代,或者暴發戶,人生就圓滿了。

後來,她真的遇見了一個。

長得不算好,但家裡有錢,自己也開了一個小公司。而她長得美,個子高,兩人一來二去,就“愛”上了,打算結婚。

臨近結婚時,女生開始想,我什麼也沒有,太沒安全感了。

於是,她曲裡八拐地,向男方提出,要買一所廣州中心城區的房子,房子加上她的名字。

這事兒,應該是很多女生在乾的事。

面對這種要求,許多段位低的男人都會生硬地拒絕。“你什麼都沒做,我出錢買的房,加你的名字,憑什麼呀?”

然後兩人鬧掰,姑娘以淚洗臉,到各個社交平臺去罵渣男。

但是,這個案例中的男主角,卻二話不說,答應了。

“老婆,你即使不提,我也會為你買一所房子的。我那麼愛你,一定會盡我所能對你好。”

女生喜出望外,幸福得天旋地轉。

後來,他們領了證,開始看房子。

不久,兩人在天河區看中了一套房子,總價500多萬。

男人問:“老婆,你看中了麼?”

女人含笑點頭:“我覺得這個很好,環境也不錯,交通又方便,旁邊還有……”

男人抱著她,深情款款地看著她的眼睛:

“親愛的寶貝,謝謝你願意嫁給我,做妻子和母親,都是很辛苦的,我懂,真的謝謝你願意來到我身邊。所以這房子,就寫你一個人的名字吧。”

可憐的傻姑娘,當場淚如雨下。

老公又說:

“這套房子呢,算是我們的新房。

所以,我爸媽會幫我們付這個錢。

但你一直這麼堅強獨立,為了怕你覺得自己是賣給我的,這樣吧,你父母也出一點,就出2萬,或者1萬也成,反正就是意思一下,剩下的490多萬我們來出,你看如何?

我爸媽不是不想多花這一兩萬,而是想讓你更心安一些。”

女生一聽,再度感動得七犖八素。

是啊,怎能不感動?

出1萬,那就等於啥也沒出。

而老公為自己想得這麼周全,不僅給予物質上的滿足,而且在精神上也如此體貼,天底下,哪裡有這樣的好男人?!

她含著眼淚,點頭答應了。

付款當天,雙方父母都來了。

婆婆付了499萬,女生父母付了1萬。

房子寫的是女生一個人的名字。

女生一家老小,興奮得不得了。

女生在朋友圈連秀了一個月恩愛,女生父母見人就感嘆自己的女婿有多好。

兩三年之後,兩人因為林林總總的矛盾,導致關係破裂。

日子成了漫長的煎熬。

終於,兩人開始鬧離婚。

這時,女方自然向法院主張這套房子全部歸她所有。

畢竟,房產證上,只有她一個人的名字。

但她沒想到的是,法院用冰冷的判決,告訴了她五個字:想得美,沒門兒。

原因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在此期間,男方向法院提交了:

1、結婚證。證明結婚時間;

2、購房合同。證明買房時間及房屋總價;

3、父母銀行轉賬憑證。證明男方父母的付款情況,進而推出所佔比例。

法官開始搜雙方出資。

一搜,發現確如男人所言:女方父母出了1萬,男方父母出了499萬。

於是判決:

雖然房產證只有女方一個人的姓名,但根據實際出資情況認定,該房產499/500的份額屬於男方,1/500的份額屬於女方。

判決生效。

也就是說,離婚的話,女生只能得到1-2萬元。

其他財產,按男方這麼個設計法,可想而知,她也得不到太多。沒弄個一身債讓她背,已經算仁慈了。

可憐的傻姑娘,一心嫁土豪,變貴婦,到頭來,不過一場空歡喜。

怪誰呢?

自己不懂法,被人玩得團團轉,還歡天喜地地以為遇見了絕世暖男。

看到這裡,你大概會問,那,如果要買房子,應該怎麼辦呢?

你記住這四條:

1,婚後購買。

婚姻存續期間購置的房產,默認是夫妻共同財產。

2,寫兩個人的名字。

不要貪便宜,只寫自己一個人。

也不要太天真,全部寫他一個人。否則如果男方有心,極容易發生案例2中的情況。

3,不要從任何他人的賬戶中轉購房款,尤其不要讓雙方父母摻和進來。

房產如果有爭議,除了房產證上登記的名字,法官還會看出資情況。

如果出資者不是你,或者不是他,而是其他人。

那麼,事情又會複雜起來了。

這會涉及到贈予、共同出資等情況,很可能一不小心,房子就跟你沒關係了。

4,共同出資。

許多女孩又貪婪,又天真。

總以為男方買了房,買了車,是對自己的愛。

其實,他自己出資,極有可能讓你得不到房子和車子的一分一毫。

最好的方式,是你賺了80萬,男方賺了100萬。

你出一半,男方出一半。

然後一起去交首付。

首付款,從各自賬戶中轉出。房產證寫兩個人的名字。平時的貸款,也共同承擔。

這樣的房子,才算是你們共同的資產。

綜上所述,買房要謹慎,法律要多讀。否則,很可能被坑而不自知。

你也許想說,婚姻法太無情。

其實,新婚姻法之所以這樣規定,無非是希望每一個人,都記得這條金科玉律:

你要自己負責自己的安穩,也要自己負責自己的生活。

而他人,都是靠不住的。

最後說一句,幾乎所有的被騙,都源於兩點:愚蠢,貪婪。

想要規避也簡單。以多讀書、長見識為手段,驅除愚蠢;

以自我責任、不依賴他人為方式,驅除貪婪。

做到了這兩點,想要坑你,怕是不容易了。

離婚時,500萬房產消失:婚後購房,如何防被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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