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4 張小兵職務侵佔案一審宣判

本院提起公訴的張小兵職務侵佔一案,經本院審查查明,被告人張小兵在擔任陽泉市盂縣秀水鎮北村集體管理的龍泉苑小區物業負責人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村集體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嚴重侵犯村集體財產所有權,其在自首歸案後認罪悔罪,主動退賠贓款。經盂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張小兵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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