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8 華西證券因融資欠款起訴客戶 客戶:虧損因強平不及時

華西證券因融資欠款起訴客戶 客戶:虧損因強平不及時

近日裁判文書網顯示,因樂視網大跌,造成華西證券融資融券客戶被強制平倉,平倉後客戶賬戶仍欠華西證券融資本金126萬。對於此虧損部分,客戶認為系華西證券未能及時平倉造成,不應由自己承擔,華西證券則表示,平倉乃自己的權利而非義務。

根據判決書顯示,2012年8月2日,華西證券公司與客戶鄭策元簽訂《華西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融資融券業務合同》,約定:融資融券業務指乙方向甲方出借資金供其買入上市證券(融資交易)或者出借上市證券供其賣出(融券交易),並由甲方交存相應擔保物的經營活動。

2016年10月8日,鄭策元通過其開立的信用資金賬戶以大智慧(維權)股票作為標的證券進行融資買入交易。

2017年4月28日,上海證券交易所發佈《關於融資融券標的證券調整的公告》明確,於2017年5月2日起將大智慧證券調出融資融券標的證券名單。

2017年5月5日,鄭策元向華西證券申請合約展期,華西證券於當日審批同意鄭策元展期180天的申請。

2017年7月7日,華西證券發佈公告,明確將樂視網調出華西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標的證券和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範圍。同月13日,華西證券公司發佈公告,明確自該日起對樂視網的市值按照一定比例進行折算。

2017年7月13日,鄭策元與華西證券簽訂《華西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對樂視網股票市值折算後特殊安排的補充協議》,約定:甲乙雙方於2012年8月2日訂立了《華西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合同》;甲方信用賬戶中持有樂視網股票;乙方按照原合同約定將樂視網股票調出融資融券業務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範圍,並於2017年7月7日進行了公告;根據原合同規定,乙方決定於2017年7月13日將樂視網股票市值按停牌前最後一個交易日收盤價的80%折算後,計算甲方信用賬戶維持擔保比例;本補充協議作為原合同的補充部分,與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補充協議自原合同項下含樂視網股票的合約期限屆滿之日或本補充協議生效後樂視網首次復牌時(以先到達的條件為準)失效。

2017年11月7日,華西證券公司再次發佈公告,明確對樂視網的市值按照一定比例進行折算。2018年1月24日,樂視網股票復牌。同日,華西證券發佈公告,明確於該日起取消對樂視網市值折算,恢復按市值計算。

2018年2月2日,鄭策元信用賬戶維持擔保比例低於100%,華西證券當日對其信用賬戶進行了強制平倉操作,但因所持證券跌停未成交。此後每個交易日華西證券均對鄭策元信用賬戶進行強制平倉,但因證券跌停始終未成交。2018年2月8日,華西證券完成所有強制平倉操作。強制平倉後鄭策元信用資金賬戶負債融資本金126.18萬元。

華西證券將鄭策元訴至法庭,要求鄭策元積極賠償融資本金並按合同規定償還利息,。一審法院審理後判決:鄭策元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償還華西證券公司融資本金1261791.56元及罰息;案件受理費1611元,減半收取8106元,由鄭策元負擔。

鄭策元提出上訴,要求撤銷生效判決。認為:

一、合同中的許多格式條款違反《合同法》規定,系無效條款;

二、2018年1月24日樂視網首次復牌當天,上訴人融資賬戶實際擔保比例遠遠低於100%,此時華西證券公司應依規定採取平倉措施,防止風險擴大,華西證券公司不作為導致的損失應自行承擔;

三、一審法院認定關於樂視網的《補充協議》於樂視網復牌之日即2018年1月24日失效錯誤,《補充協議》於2017年11月7日以樂視網股票為衝抵保證金的融資合約期限屆滿之日起即失效;

四、華西證券在未通知鄭策元的情況下強行平倉,對損失存在過錯,華西證券應自行承擔相應的損失。

對此,華西證券辯稱:

一、基於融資融券業務的特殊性,證券公司通過點對點的方式來變更合同是不現實的,在原合同中約定的變更合同的方式是具有合理性的,也具有合法性;

二、合同法中關於格式合同無效的基礎是基於雙方在交易中的不平等地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不存在交易地位的不平等,因此也不存在合同法關於格式條款的問題;

三、上訴人提出的關於華西證券公司未強制平倉系不作為,強制平倉是華西證券公司作為出資方的權利,而不是義務;

四、華西證券公司在強制平倉前按照規定履行了通知義務,告知鄭策元應補充擔保。

二審法院認為案件爭議的焦點在於:一、涉案合同中的第三十九、六十一、六十九條是否為無效的格式條款;二、華西證券公司在強制平倉前是否履行了通知義務,如未履行通知義務對信用賬戶的損失是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經審理後,法院認為涉案合同中的格式條款並不具備無效事由,且華西證券已如約盡到了追加擔保物、強制平倉等事宜的通知義務。法院依法判決駁回鄭策元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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