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3 飼料、農藥、種子也造假!貴州通報2018年度農資打假典型案件

飼料、農藥、種子也造假!貴州通報2018年度農資打假典型案件

貴州省農業農村廳網站消息,2018年,貴州省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查處了一批違法犯罪案件,端掉了一批製假窩點,有力維護了農資市場秩序,保障了農業生產和農產品質量安全。2018年全省各級農業部門立案780件、結案766件,查獲違法農資178943公斤,挽回經濟損失558.97萬元。

貴州省農業農村廳決定公佈具有代表性的十個典型案件,希望各地認真學習借鑑相關地區查處假劣農資案件的經驗做法,進一步提高執法能力和水平,加大案件信息報送和公開力度,有效震懾不法分子,切實保障農業生產和農產品質量安全。

 一、遵義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郭某、劉某某未取得飼料生產許可證生產飼料案

2018年5月,遵義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對郭某、劉某某無證生產飼料案進行調查。經查,2018年1月以來,郭某、劉某某在未取得飼料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下,從遵義市紅花崗區、匯川區等地菜市場收購豬肉下腳料,在遵義市新蒲新區蝦子鎮蘭生村租用場地,煉製豬油脂19.12噸、豬油渣111.45噸,分批銷往貴陽兩飼料生產企業,作為飼料原料加工生產飼料,涉案金額50.96萬元。案件隨後移送公安機關查處。2018年10月30日,遵義市匯川區人民法院分別判處郭某、劉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並處罰金60萬元。

 二、黔西南州興義市農村工作委員會查處貴州創新思維農牧科技有限公司違法生產飼料案

2018年9月11日,貴州省農業委員會、黔西南州農業委員會、興義市農村工作委員會聯合檢查組在進行農資質量安全監管檢查時,發現興義市貴州創新思維農牧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與江西金祥之科飼料有限公司無備案和其他手續而生產飼料,且其成品庫內存放標稱江西金祥之科飼料有限公司生產的乳豬濃縮飼料911七包(生產日期2018年9月8日)和乳豬濃縮飼料912二十四包(生產日期2018年9月8日)。貴州創新思維農牧科技有限公司和江西金祥之科飼料有限公司均有“工商營業執照”、“飼料生產許可證”等合法生產手續,但未依法辦理委託生產手續和未在各自所在地飼料管理部門進行備案手續,該行為違反了《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其不法行為符合《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所列舉的情形,興義市農村工作委員會依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罰款30000元。

 三、安順市畜牧獸醫局查處宋某某未按國家有關獸藥安全使用規定使用獸藥案

2018年9月29日,安順市畜牧獸醫局執法人員在開展2018年第三季度“雙隨機抽查”時,發現當事人宋某某將阿莫西林可溶性粉、複方磺胺間甲氧嘧啶鈉可溶性粉等獸藥產品直接添加到飼料中混合後飼餵生豬,並且未建立用藥記錄。2018年10月9日,安順市畜牧獸醫局立案調查。經查,宋某某在飼養過程中安排飼養員按其提供的“用藥配方”將阿莫西林可溶性粉、複方磺胺間甲氧嘧啶鈉可溶性粉、林可黴素、大觀黴素、維生素、愛樂新等獸藥產品添加在飼料中飼餵生產母豬和斷奶仔豬用於預防疾病,並非是在母豬和仔豬生病情況下用於治療,而且用藥記錄不完整真實。案發時養殖場存欄生豬4000頭,也未重新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和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2018年11月13日,安順市畜牧獸醫局依照《獸藥管理條例》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罰款10000元。

 四、安順市西秀區農業局查處貴州省順民飼料有限公司生產、經營的飼料與標籤標示的內容不一致案

2018年6月1日,西秀區畜牧獸醫局對轄區內的順民飼料公司開展監督抽樣工作時發現,該公司飼料產品“仔豬前配合飼料(傳奇813A)”的樣品經青海省獸藥飼料監察所檢驗,檢驗結果為不合格(標籤沒有標示含有藥物添加劑金黴素,檢驗結果為金黴素含量56.3毫克/千克)。經查,該當事人共生產該批次飼料5噸,至案件調查時已經全部銷售,而且無法召回,銷售價為1900元/噸,貨值金額為玖仟伍佰元整。西秀區農業局依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的規定對該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9500元,罰款5000元。

 五、貴陽市農業委員會查處錢某經營假農藥案

2018年3月26日,貴陽市農業委員會接渭南勝樂責任公司舉報稱貴州農得樂商貿有限公司經營假冒該公司的農藥產品“保糧寧”牌2.01%溴氰。馬拉松可溼性粉劑(農藥登記號:WP20090068),並提供了相關舉報材料。貴陽市農業委員會執法人員接舉報後於當日對貴州農得樂商貿有限公司進行檢查,在其公司位於貴陽市雲巖區草黃路的門面發現標稱為渭南勝樂責任公司生產的“保糧寧”牌2.01%溴氰。馬拉松可溼性粉劑(農藥登記號:WP20090068、規格:200克×50袋/件,生產日期:2017年07月30日)21件,第二天又在公司倉庫發現5件,共計26件。經調查,當事人經營的“保糧寧”牌2.01%溴氰。馬拉松可溼性粉劑是上門推銷的業務員處購進,不能提供生產廠家的任何證明材料,同時渭南勝樂責任公司書面否認該產品為公司生產的產品,根據《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認定為假農藥。貴陽市農業委員會依據《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停止經營該農藥,沒收違法經營的該批“保糧寧”牌2.01%溴氰。馬拉松可溼性粉劑26件,沒收違法所得400元,罰款5000元。

 六、黔南州長順縣農村工作局查處帥某某經營劣質農藥案

2018年4月,黔南州長順縣農村工作局在檢查時接群眾舉報,稱在該縣民富農資經營部購買到超過保質期的農藥。經查,該農藥名為“吡奈·嘧菌酯”農藥,(農藥登記證號為:LS20140257F140060)生產日期2014年12月1日,有效期兩年,銷售時該農藥產品已超質量保證期一年零四個多月。產品系當事人帥某某於2015年從遵義市南白鎮上的貴州卓豪農業科技有限公司進的貨,共兩盒,每盒100包,共200包,截止到該藥品質量保證期即2016年12月1日,共計剩餘135包。該農資經營部2018年4月25日銷售該農藥產品給左元剛20包,又在2018年4月26日銷售該農藥產品給楊美林114包,共計獲得違法所得1340元。當事人向左元剛、楊美林出售超過質量保證期的農藥產品“吡奈·嘧菌酯”的行為,根據《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屬於經營劣質農藥的違法行為。長順縣農村工作局依據《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1340元,罰款5000元。

 七、黔東南州黎平縣農業局查處彭某某無證經營限制使用農藥百草枯案

2018年8月29日,黔東南州農業委員會交叉執法組和黎平縣農業局執法人員在黎平縣中潮鎮中潮街上彭某某農資門市部市場執法檢查,發現其經營有限制使用農藥“百草枯”共17瓶(每瓶200克)。執法人員通過核對當事人農藥經營許可證,其經營範圍為農藥(限制使用農藥除外)。經調查,當事人於2017年從黎平城關農藥批發商楊正波處調進100瓶(每瓶200克),共2件,截至2018年8月29日,對外銷售83瓶,售價12元/瓶,實現銷售金額收入996元,2018年8月1日後沒有銷售。黎平縣農業局依據《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沒收當事人無證經營的限制使用農藥百草枯17瓶,罰款2000元。

八、銅仁市思南縣農牧科技局查處張某無證經營雜交玉米種子案

2018年4月12日,銅仁市思南縣農牧科技局接孫家壩鎮農業服務中心電話舉報,稱在該縣孫家壩鎮龍坪村長崗嶺組有人流動無證經營交雜玉米種子,接電話後執法人員立即前往孫家壩鎮龍坪村長崗嶺組,經查當事人張某銷售的“惠玉788”雜交玉米種子是從思南縣種子代理商處調進的“惠玉788”5包,規格1kg/包,審定編號:2015002號,檢測日期2016年06月,生產日期2017-09,質量保證期8個月,未能提供購貨憑證。當事人的經營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思南縣農牧科技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二項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罰款2000元。

九、貴陽清鎮市農業局查處清鎮市社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有機肥料案

2018年5月21日,貴陽清鎮市農業局執法人員按程序對清鎮市供銷社社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銷售的有機肥料(名稱:得一牌線敵黑沃有機肥料,生產廠家:昆明線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抽樣檢測。經(黔)質檢第W20180601364號抽樣檢驗報告認定該有機肥料不合格。清鎮市農業局執法人員按程序將檢驗報告送達當事公司,規定時限內未提出複檢。2018年8月1日,清鎮市農業局執法人員按程序予以立案。2018年8月13日,清鎮市農業局依據《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一款第一項和《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罰款1000元。

 十、黔南州福泉市農村工作局查處牛場鎮惠民獸藥店未按規定實施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經營獸藥案

2018年7月5日,黔南州福泉市農村工作局到牛場鎮惠民獸藥店開展獸藥檢查,發現其購銷臺帳建立不完善,未按規定在購銷記錄上載明獸藥的商品名稱、通用名稱、劑型、規格、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商、購銷單位、購銷數量、購銷日期和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執法人員當場下達整改通知書,並限其於2018年7月25日前完成改正事項。2018年7月30日,該局執法人員再次對7月5日下發的整改事項進行監督檢查,在檢查中發現購銷臺帳記錄仍存在不完善現象。通過執法人員的現場勘驗、調查取證,證明其違反了《獸藥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未按規定實施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經營獸藥”的規定。2018年8月7日,該局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其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當事人在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後當場提出放棄陳述申辯,福泉市農村工作局依據《獸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未按獸藥經營質量規範經營獸藥的違法行為,罰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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