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9 「法律」校方未繳納社保 員工訴請得支持

「法律」校方未繳納社保 員工訴請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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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日,某校保安人員劉某向霍邱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校方承擔其養老金損失共計4萬餘元,經開庭審理,法院依法支持劉某的部分訴請。

「法律」校方未缴纳社保 员工诉请得支持

劉某於1979年入某校工作,期間,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校方亦未給劉某繳納社會保險。經劉某申請,2017年,霍邱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書,支持了劉某的部分訴請,認定雙方於1980年至2017年9月存在勞動關係,而對於劉某補繳社會保險的請求則以劉某已達退休年齡而未予支持。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已形成勞動關係,且生效裁決書已認定雙方從 1980年至2017年9月存在勞動關係,而該校的行為又致使劉某無法享受相關養老待遇,故該校即應及時為劉某繳納養老保險。鑑於此問題尚無統一規定,法院按照安徽省六安市參保基數標準,依據校方應繳納社保年份及金額累加計算為基礎,酌定校方賠償劉某3萬餘元。

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系國家強制性規定,故用人單位應積極為員工繳納社保,依法對員工的基本生活權利予以保障。

「法律」校方未缴纳社保 员工诉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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