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本人城鎮戶口,父親農村戶口。父親去世後我可以繼承父親在家庭聯產承包土地時所分得的土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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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很遺憾地告訴你,你是城鎮戶口,你的戶籍不在農村,那麼對於父親分到的田地你是不能繼承的。農村承包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是不能作為個人遺產繼承的。

2.土地是集體分給本村農戶承包的。承包人去世,土地尚在承包期內,與承包人在同一戶口簿上有其他家庭成員的,由其家庭成員續包(不是本村村民的子女,是不能續包的);沒有其他家庭成員的,由發包方收回再分配。

3.承包地雖然不允許繼承,但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如已收穫的糧食等,作為承包人的個人財產,應依照《繼承法》規定繼承。《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1條第一款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繼承開始後,無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辦理;有遺贈撫養協議的,按協議辦理。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自承包人死亡時開始繼承,而不必等到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才開始繼承。

4.《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1條第二款規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主要考慮到,林地投資週期長、見效慢的特殊性。如果不允許林地繼承,不利於調動承包人積極性,可能出現亂砍濫伐,破壞生態的情況。因此,林地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無論繼承人另有林地承包經營權或是在另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落戶,還是取得城市戶口,在城市就業,在承包期內,都有權繼承。應注意的是,同耕地和草地一樣,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的林地承包也是以戶為生產經營單位的,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的,也不發生繼承問題,應由家庭中其他成員繼續承包。

5.由上可以看出,你父親去世後你不可以繼承父親在家庭聯產承包土地時所分得的土地,但是如果承包地的合同沒有到期,合同繼續履行,土地上所獲得的收益由你繼承,等到土地承包期一過,村集體將有權收回你父親的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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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家農村土地承包法未做出修正之前,還是以原來的法定標準為準。

從現行法律規定來說,題主是不可以繼承本人父親在農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按照規定,農村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是農村經濟組織內部成員獨享的權益。

作為城鎮戶口居民的題主,自然不享有繼承權。但是這個繼承,指的是繼續承包的權利。因為村集體的土地,所有權屬於村集體,農村居民只是享有承包經營權這個使用的權利。不可以買賣繼承的,當然,屬於本村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成員除外。

土地承包法規定,在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調整承包地。當然這個指的是對村集體內部成員而言的。

如果題主是在農村土地確權登記以後遷出,遷入城鎮戶口的,自然還享有在農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之前遷出的,也就意味著放棄了在農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但是題主原來的承包地不必然由村集體收回,還有自己原來家庭成員繼續承包經營。這個適用減人不減地的原則。

如果題主在農村家庭還有其他家庭成員的,自然不用擔心原來土地被收回的情況。但不可由題主再繼承的。可以由原家庭其他本村集體成員繼續承包經營,只不過是更換一下戶主身份,但不是繼承,是繼續承包。


農村老俗話


家庭聯產承包耕地應該視同家庭財產,每個家庭成員及後代都有繼承的權力,農民不種的耕地只能出租給集體農戶,但不可作為商品出售和轉讓。戶口沒有城鄉之分,有耕地的人不可以參加職工退休保險,可參加居民社保險。有耕地的退役軍人和大學生該允許參加職工社保,因為前者是國家的終身衛士,後者是國家的棟樑,他們都是國家的終身工作者,所以理應享受最高社會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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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城鎮戶口很久了,和你父親是兩個戶口的成員,且你不屬於你父親生前仰屬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故你沒有繼承你父親承包的土地權力。但可以申請協商優先扭轉你父親生前承包的土地的經營權,租金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如你父戶口內還有其它家庭成員,土地承包權會自然過渡到他們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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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農村土地屬於集體所有制的,你父親只有承包權,沒有土地產權。承包期間尚未到期,你可以選擇承包權,繼續承包,(放棄承包權)到承包期期滿,你必須把土地產權上交給集體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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