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8 廣東開展房地產市場秩序專項整治,劍指違法房企、“黑中介”

6月28日,記者從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獨家獲悉,該廳此前已在全省部署開展廣東省房地產市場秩序專項整治工作。

早在5月18日,該廳便向各地市下發《2018年廣東省房地產市場秩序專項整治工作方案》,要求通過深入開展房地產市場秩序專項整治行動,嚴肅查處房地產開發企業和中介機構違法違規行為,進一步規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中介機構經營行為,建立健全房地產市場監管機制,加快構建事中事後監管體系,依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引導房地產企業樹立依法經營、誠實守信的意識,努力營造主體誠信、行為規範、監管有力、公平競爭的房地產市場環境,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無獨有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與中宣部、公安部等七部委,要求2018年7月初至12月底在全國30個城市先行開展治理房地產市場亂象專項行動,其中便包括廣州、深圳、佛山三座廣東城市,打擊重點也包括投機炒房、房地產“黑中介”、違法違規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虛假房地產廣告等方面。

重點查處房企、房地產中介及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行為

記者從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提供的工作方案中看到,今年的整治範圍是省內所有房地產開發企業、中介機構及在建在售商品房項目,將重點檢查2016年1月1日後領取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商品房在建在售項目以及群眾投訴比較集中的商品房開發項目。根據該廳工作方案明確的實施步驟,各地5月至6月要制定工作方案,6月至8月開展檢查巡查,而9月至10月為整改落實階段,11月至12月為總結通報階段。

據悉,今後廣東鐵腕整治的重點對象包括兩方面,一類是房地產開發企業違法違規行為,包括髮布虛假房源信息和廣告,欺騙消費者;捏造或散佈漲價信息、政策變化等方式惡意炒作,哄抬房價,擾亂市場秩序;捏造或散佈漲價信息、政策變化等方式惡意炒作,哄抬房價,擾亂市場秩序,以及採取眾籌、首付款、零首付、假按揭等手段,違規提高金融槓桿等15類行為。

另一類是房地產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行為,包括在門店、網站等不同渠道發佈虛假房源信息,造謠、傳謠以及炒作天價學區房、炒作不實信息等誤導消費者或市場預期;誘導、教唆、協助購房人通過偽造證明材料等方式,騙取購房資格,騙提或騙貸住房公積金,規避限購限貸等擾亂市場秩序,以及協助當事人簽訂“陰陽合同”規避交易稅費的行為等13類行為。

從嚴從重查處,強化社會監督,健全長效機制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要求,對上述重點整治對象,各級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從嚴從重查處,強化社會監督,健全長效機制。

根據要求,各地要認真落實“雙隨機”檢查制度,加大多部門聯合執法力度,始終保持高壓的嚴查態勢,要真查真打、嚴查嚴打、狠查狠打。對違法違規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通報一起。對涉及違法犯罪的,要及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對領頭的企業,該重罰的要重罰,要依法依規嚴厲打擊,重點打擊在房地產領域涉黑涉惡問題。

該廳強調,各級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要建立常態化的房地產市場監管和日常巡查工作機制,將房地產市場秩序整治工作作為一項長期工作,使之制度化、常態化。著力推進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健全信用檔案,完善誠信典型“紅名單”制度和嚴重失信主體“黑名單”制度,建立健全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建立房地產市場監管服務平臺,讓違法違規房地產開發企業處處受限、寸步難行。

新聞鏈接

2018年廣東省重點整治對象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違法違規行為

1.發佈虛假房源信息和廣告,欺騙消費者的行為;

2.捏造或散佈漲價信息、政策變化等方式惡意炒作,哄抬房價,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

3.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銷售商品房的行為;

4.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以認購、認籌、預訂、排號、髮卡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取或變相收取定金、預訂款等費用,藉機抬高價格的行為;

5.捂盤惜售或者變相囤積房源,取得預售許可後不在10天內一次性公開全部房源信息並進行銷售,不公示銷售進度控制表等行為;

6.商品房銷售不明碼標價,不執行“一房一價”標價,在標價之外加價,收取未標明費用等行為;

7.以捆綁搭售或者附加條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購房人接受其商品或者服務價格的行為;

8.一房多賣或將已作為商品房銷售合同標的物的商品房再銷售給他人的行為;

9.不按照批准的規劃設計方案進行開發建設的行為;

10.參與或變相參與非法集資的行為;

11.採取眾籌、首付款、零首付、假按揭等手段,違規提高金融槓桿的行為;

12.房地產開發企業向購房人交付商品房時,未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以及未嚴格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進行保修的行為;

13.商品房買賣合同存在霸王條款、規避減輕開發企業責任、隱性欺詐、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14.以提高住房銷售價格、減少價格折扣等方式限制、阻撓、拒絕購房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行為;

15.其他不正當經營的違法違規行為。

(二)房地產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行為

1.在門店、網站等不同渠道發佈虛假房源信息(未取得產權人書面委託的房源信息、房屋買賣或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後仍未撤除的,視為虛假房源信息),造謠、傳謠以及炒作天價學區房、炒作不實信息等誤導消費者或市場預期的行為;

2.誘導、教唆、協助購房人通過偽造證明材料等方式,騙取購房資格,騙提或騙貸住房公積金,規避限購限貸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

3.壟斷市場、囤積房源,採取內部認購或僱人排隊製造銷售旺盛的虛假氛圍以及通過炒賣房號非法牟利,聯手炒房人、售房人抬高房價等操縱市場價格的行為;

4.協助當事人簽訂“陰陽合同”規避交易稅費的行為;

5.擅自改變房屋內部結構分割出租,為不符合安全、防災標準的房屋提供租賃經紀服務以及低價收進高價租(售)出賺取差價的行為;

6.侵佔、挪用房地產交易資金的行為;

7.未履行書面告知義務,強制提供代辦貸款、擔保服務並額外收取費用的行為;

8.洩露、出售或不當使用委託人的個人信息,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9.未取得營業執照或未在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擅自從事房地產經紀服務、房地產估價活動的行為;

10.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準、機構信息等內容或公示內容不完整、不準確的行為;

11.借用冒用房地產經紀人員名義簽署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的行為;

12.房地產估價師和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證書掛靠行為;

13.其他違法違規的行為。

【記者】馮善書【校對】藍淑茹

【作者】 馮善書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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