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16 打“小三”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嗎?

打“小三”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嗎?

“小三”,也叫“第三者”,是人們對破壞別人婚姻家庭人員的貶稱。人們口中所講“小三”,多指女性,比如形容該類女性為“狐狸精”。其實生活中的第三者,男女均有,並不單指女性。在法律上,“第三者”這個詞首次被使用在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闡明因第三者介入導致離婚的,在財產分割、子女撫

“小三”該打,相信這是老百姓觀念中的普遍認識。因為“小三”的危害太大了,破壞別人家庭、挑撥夫妻感情、影響家庭中孩子的身心健康等等。同時,如果“小三”盛行,會極大破壞整個社會風氣,嚴重影響社會的穩定。但話又說回來,“小三”也是人,雖然行為為人所不恥,但畢竟只是道德譴責範疇。如果出於氣憤,原配對其進行毆打,輕則要受到治安處罰,如果“小三”被打成輕傷以上情況,原配還要被判刑、做牢,即使以脫衣扒褲來羞辱“小三”,也要承擔侮辱的法律責任。所以,還要告誡原配:理智些,再理智些,衝動是魔鬼。

打“小三”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嗎?

必要強調的是,法律調整的是整個社會關係,比如侮辱婦女罪,對方是女性,侵害方對其侮辱,達到刑法規定的程度,就要擔罪,這是不分什麼小三,小偷,或其它民俗中統稱的"壞人",任何人都有其合法權益,都將受法律保護,需要承擔的,都僅是違背法律規定行為的後果,法律沒有規定小三該打,該侮辱,那嗎,誰打壞了,誰去侮辱了,都將承擔相應法律後果。所謂法有禁止不可違,就是這個道理。

在現代,第三者也就是小三,這個話題已經越來越公開化了,情人現象私下幾個男人或者女人侃在一起,談論己不是該不該,而是怎麼做,已經不是理論問題,而是技術問題了。許多家庭的解體及婚姻關係的惡化,都與第三者有關,其實這事防不勝防,婚姻的質量取決雙方的默契,出現第三者死追猛打,結果總是事與願違,弄不好就把自己打趴下了,反真把家打散了;大多數人在遭遇第三者時,雖出生入死,痛苦熬煎,最終往往犧牲後來者,可得理不讓人,小三被打,反促使當事人產生深厚的同情與道義上的責任感,天平迅速倒向弱者,本在道德上處於劣勢的小三,在感情上反成贏家了

正確的處理方式是冷靜分析婚姻問題的關鍵在哪,幫助愛人走出困境,更幫助自己度過難關,假如配偶生性輕薄,倒能幫助你早日重新抉擇,從不幸中解放出來。最後我的回答是:打小三,是最愚蠢的作法,超過限度,就把自己打進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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