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0 律師觀點|永嘉江南醫院虛高人工晶體的行為是否構成詐騙

導讀:永嘉江南醫院9名股東涉嫌騙取醫保基金的報道引發網民熱議,究竟是騙取醫保基金還是商業模式創新?爭議巨大!其關乎民營醫療機構營利模式的探究,今後對於同類案件將具有司法風向標的意義。

這兩天中國之聲一篇有關永嘉江南醫院9名股東涉嫌騙取醫保基金的報道引發網民熱議。有關江南醫院的行為究竟是騙取醫保基金還是商業模式創新?爭議巨大!邵律師認為該案之所以受到社會各方的關注,其關乎民營醫療機構營利模式的探究,今後對於同類案件將具有司法風向標的意義。

永嘉江南醫院有限公司成立於2015年12月16日,註冊資本200萬元,在開業不足一年的時間內,股東卻因涉嫌騙取醫保基金的刑事犯罪,陸續被抓。

我們先來了解一下我國《刑法》關於詐騙罪的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涉案當事人是否構成上述罪名,取決於其是否構成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一、關於醫院是否有“非法佔有為目的”的犯罪故意。

“非法佔有”需要犯罪行為人具備主觀故意,即犯罪行為人希望通過實施犯罪行為達到侵犯刑法保護法益的目的。永嘉江南醫院其成立的根本目的是讓更多的老百姓在自己的醫院看病從而獲取經濟利益,而不是通過一些非法的手段故意欺騙醫保基金,從而達到非法佔有醫保基金的目的。

二、關於醫院是否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

根據以往已經判決的有關騙取醫保基金的案件進行分析,我們可以看到絕大多數採用的都是虛構、偽造、編造住院病例,增加住院天數等“虛構事實”的手段來套取醫保基金。而永嘉江南醫院的醫療行為本身都是真實存在的,其醫療行為本身並未虛構,僅僅是沒有如實向醫保告知其人工晶體的真實進價。

三、關於醫院虛報人工晶體價格的行為定性。

民營醫院對於醫療服務是允許自由定價的,表面上看江南醫院確實有虛報醫用耗材價格的行為,但這一行為本身源於一份不合理規定——要求民營醫院與公立醫院採取相同定價模式。因此,當這一不合理規定侵害到民營醫院的利益時,正當地維護自己的利益是法律賦予的權利。退一步講,即便後來這份規定未被有關部門修改,江南醫院的行為最多也就是違反行政法規,不觸犯《刑法》。即使虛高部分耗材的價格也不必然造成醫療價格虛高。

四、判斷醫保基金是否受到侵犯從而造成社會危害也是“罪”與“非罪”的構成要件。

江南醫院與其他醫院比較手術費用相似,沒有因為虛高人工晶體從而導致其總體治療費用明顯高於同類手術的治療費用,因此其不存在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也不可能威脅到國家統籌基金的安全,更不會對社會造成嚴重危害。

如果江南醫院虛報人工晶體價格的行為就能被認定為侵佔醫保基金的話,那麼與其價格相似的同類手術90%以上都要被定性為非法佔有的目的的詐騙行為,因為他們虛報了除“人工晶體”以外其他項目的價格,這顯然是荒謬的!

醫保在判斷是否合理收費時採取的也是同相比較,同類手術基本費用醫保自有一個合理理解,在其不知道人工晶體進價的基礎上,醫保還是認定江南醫院的“白內障”手術費用符合醫保支付範圍。因此,其本質上並不存在醫保基金工作人員被騙而產生誤解從而交付財物的“詐騙行為”,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五、關於股東是否需要為單位違法行為買單的問題。

從新聞我們得知公司有9名股東被抓,根據查閱工商資料,我們得知永嘉江南醫院有限公司全部股東就是九名自然人,股權分配如下:張永謙30%,付小瑩、鄭直、尹雄、盛文、張區、宋慧洋、陳健、朱勝進每人各持8.75%,合計70%。

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股東與法人是兩個獨立主體,如果股東僅出資,並不參與日常經營,對於單位違法犯罪並不承擔刑事責任。即使沒有單位犯罪,也不必然導致全體股東都承擔刑事責任。其中的原由不得而知,有待最終的判決結論。

根據上述五個方面的分析,邵律師認為本案的指控中,公訴機關單純地考慮了江南醫院因為虛報價格多得醫保款的想法,而忽視了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導致指控邏輯錯誤。公訴機關如果單純憑藉“醫院虛高人工晶體價格”指控股東涉嫌詐騙罪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確定不構成刑事犯罪的,應該依法宣告無罪,並且立即釋放被關押人。

律師觀點|永嘉江南醫院虛高人工晶體的行為是否構成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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