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在職人員判刑後,服刑期滿養老保險怎麼辦?

港灣溫馨家園


在職人員判刑出獄後,怎麼辦理養老保險?以前交的養老保險還能有效嗎?

根據國家人社部關於國家公職人員被判刑後養老保險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有關規定:

1、在職人員違法犯罪被依法判刑,從刑期開始之日起,便巳失去享受按規定應被剝奪的公民權利。一般用人單位對被判刑的在職人員將按有關獎懲的規定,作出開除的決定。

因此,其被開除後巳失去在職人員的身份,不能再享受在職人員的勞動保險待遇,包括退休待遇。即使刑滿釋放後,也不存在補辦退休的問題。

2、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在勞動教養或服刑(含緩刑)期間,不繳納養老保險,不計算繳費年限。

3、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若刑滿釋放後被機關事業單位重新錄用,符合條件的可繼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 若刑滿釋放後被企業錄用或自謀職業、以及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改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執行。

4、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刑滿釋放人員,其判刑前的實際繳費年限(不含視同繳費年限)可與刑滿後實際繳費年限合併計算,判刑前的個人實際繳費可按規定計入刑滿後參保的個人賬戶。改執行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人員,其原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不予計發補貼費。

5、機關事業單位在職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刑滿釋放人員,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以所在省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20%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全部由自己負擔。個人身份參加養老保險的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作為個人繳費基數,可選擇的檔級為60%、80%、100%,基於如今社會平均工資逐年提高,考慮到個人承受能力,部分省市增加了40%的檔級。


葉公來幫忙


目前,我們國家對在職人員判刑後,並不會對其交納的養老保險進行作廢處理。

在職人員被判刑後,養老保險會中斷繳費,當其服刑期滿繼續交納養老保險時,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會累積計算。

養老保險交費現在越來越單純,只是一種保險而已,跟繳費年限和繳費基數等因素掛鉤。和觸犯刑法之類的行為沒有關係。

如果在服刑期間去世,個人賬戶養老金的餘額仍然能夠返還,跟正常人員是一樣的。

其實被判刑主要影響最大的是擁有國家視同繳費年限的人員。主要是原先國有企業的固定工人、上山下鄉知青、復退軍人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依據國家勞動保障總局保險福利司82年21號文件,刑滿釋放重新就業的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工齡和工作年限。

不過這一個文件可以有兩種解釋方法。

關於視同繳費年限的解釋是,國家實施養老保險制度之前,國家認可的連續工齡,可以視為交費年限。

由於1992年開始,全國所有企業工作人員都陸續參加了職工養老保險。2014年10月開始,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也參加了養老保險。國家認可的連續工齡但是是養老保險制度之後就已經停止連續計算了。

所以,如果我們在單位參加養老保險之後判刑入獄,之前的連續工齡並不會作廢,仍然會被視同繳費。

但另外一種解釋是,一旦被判刑,之前的所有連續工齡都被清零,所以視同繳費也沒有了。

不過現在是養老保險制度交費之後,對於被判刑的參保人員,確實是非常寬泛了。而且靈活就業人員如果通過代扣代繳方式,自己交納社會保險費的話,即使入獄,只要社保卡內有錢,仍然可以社保交費。

所以,我們現在養老保險看重的是實際交費時間和繳費基數,跟判不判刑沒有太大關係了。


暖心人社


問題是:在職人員判刑後,服刑期滿養老保險怎麼辦?



作為一個曾經的人力資源工作者,十分願意為你解答相關問題。

答案是:在職人員判刑後,無論開除處分與否,服刑人員刑滿釋放,一般情況下,符合相關規定條件,可以連續養老保險手續,也就是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可以合併計算。

一、服刑人員養老保險問題

如果服刑人員在服刑之前已經辦理了養老保險,在服刑期間家裡人代為繳納是沒有問題的。

如果之前沒有辦理過新開戶,需要本人前去辦理,因為好多信息採集都需要他本人自己出面,因此代為辦理是會遭到拒絕。

只有等他刑滿釋放以後,再進行開戶辦理。

二、養老金髮放

服刑人員養老金髮放,依刑罰種類不同;服刑人員身份不同,包括在職、退休人員不同,在職人員身份不同,區別對待。

在職人員服刑前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與刑滿釋放後再就業繳費年限可以連續合併計算;

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社會養老保險繳費滿15年以上,可以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退休養老保險待遇。



三、退休人員違法犯罪,被判處拘役、管制、勞動教養、有期徒刑宣告宣告緩刑等監外執行以下的人員:

(一)未參加養老保險的人員,停發退休費,發給生活費。

(二)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發給基本養老金。

(三)拘役、管制、勞動教養、有期徒刑宣告緩刑期內不參加退休費、養老金調整。

(四)拘役、管制、勞動教養、有期徒刑緩刑期滿可以繼續領取退休費、養老金。

(五)拘役、管制、勞動教養、有期徒刑緩刑期滿,參加下一年度退休費、養老金調整。



四、如果退休人員違法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實體刑罰的,暫停退休待遇,而不能領取退休費、養老金的。

而且,服刑期間不能參加退休費、養老金調整。

刑滿釋放後可以繼續領取退休費(可能會有變動)、養老金,下一年度參加退休費、養老金調整。

對於已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在退休前犯罪刑滿釋放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根據相關規定,如果在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如果在1998年7月1日(包括當日)後參加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如果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或15年的,可以補繳至滿10年或滿15年,享受養老金待遇。

五、在職、退休人員違法犯罪,判刑後在服刑期內死亡的,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與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在職、退休人員正常死亡一樣,養老金個人賬戶內個人繳費(養老金)剩餘部分可以繼承。

六、國家公職人員,判處實體刑罰的,必須的給予行政開除公職處分,其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前的工齡,也就是視同繳費年限將清零。

視同繳費年限,在計發養老金時,是與實際繳費年限同樣起作用的。

國家公務員,2014年10月,開始實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際繳費年限不足5年,視同繳費年限清零,對養老保險待遇,是有非常重要的影響的。

但是,實際繳費年限予以保留,刑滿釋放後,再就業繼續繳費,與服刑前的繳費年限連續合併計算,達到規定條件,可以享有退休養老保險待遇。




z山海


我是80年參加工作的因觸犯刑律90年被判有期徒刑3年93年刑滿釋放請問80年至90年期間單位視同是否該給我謝謝。


手機用戶51350617447


根據我國目前保險制度,在職人員判刑改造出獄後必須重新辦理養老保險,如果年滿60歲激費不足15年可以一次性補激後辦理退休。在職人員判刑前的激費中斷和出獄後激費是不能銜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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