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9 任性員工自離,我不給他離職證明怎麼就違法了?

昨天我司的HR蕾蕾突然找到我說:前幾天一個員工來找我說要離職,他提交離職申請的日期是5月4日,結果5月5日我在公司想找他談離職的事情的時候,才發現他已經走了,既沒有打招呼,也沒有辦離職交接。6月初這個員工又突然回來找到我說,他找到了一家新公司,但是公司要求他必須提供上家公司的離職證明。說實話我真的蠻氣的,當時一聲不吭就走了,還害我罵了老闆一頓臭罵,我現在就想整整他,不給他開離職證明可以嗎?

處理員工自離時,一般有兩種方法,一是嚴格依法依規辦理,二是協商處理

根據《勞動法》規定,自動離職是指勞動者不向用人單位打招呼,隨意脫離所在工作崗位和所在單位的行為,自離也是曠工的行為

根據企規規定,只要員工曠工三天就算自離,但並沒有規定員工曠工達到多少天就算自離,這也是充分賦予了企業在曠工方面自主管理的權限,所以規定三天以上曠工就算自離不違法。也就是說,可以對該員工做出辭退處理。

01 證明

不管員工以什麼原因離開公司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50條的規定,企業解除了員工的勞動合同,都應當於解除時出具離職證明。

02 離職補償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有五種情況的自離,員工是可以獲得補償的

,即: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此案例未說明員工離職的原因,如果聰明一點的勞動者,可能會努力去抓企業有否有這樣的行為。

03 條件

雖然有如此規定,但企業並不等於就可以理所當然地按照這些規定來處理員工的,還需要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04 程序

企業曠工、自離等規定需要通過民主程序制訂,如果員工不知情即沒有證據證明員工知情,也是無效的規定。

05 通知

員工無故離開公司後,企業應及時通過EMS或掛號通知員工本人或家屬,限期回司上班,愈期則按規定給予辭退或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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