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巴彥淖爾市臨河區人民政府關於對部分類型車輛限時限路通行的通告》臨政字〔2016〕90號規定,禁止大、中型貨車駛入臨河城區,現為了有效解決市政建設需求,對部分工程車輛進入臨河城區進行修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務院《大氣汙染防治行動計劃》,為有效保障臨河城區道路暢通有序,提高城市大氣汙染防治水平和城市環境空氣質量,以加強工程車輛管理,公安交管部門現就規範工程車輛進入臨河城區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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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所指工程車為傾倒建築垃圾的渣土車、自卸貨車、水泥罐車、攪拌車、吊車。
2
上述工程車輛限時限路在臨河城區道路上通行。
(一)晚21時至次日早7時允許沿下述路段通行:
1、東起新華東街—建設南路—曙光街。
2、南起先鋒路—曙光街。
3、西起110國道—西苑路—曙光街。
4、北起勝利北路—烏拉特大街—金川大道北路—慶豐街口—慶豐西街—景觀大道—西苑路—曙光街。
(二)其它時間禁止駛入臨河城區道路。
臨河城區四至界限:東至朔方路(不含朔方路),南至曙光街(含曙光街),西至西苑路(含西苑路),北至臨河區繞城路(不含繞城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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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車輛在限時限路時間和路段以外需要進入臨河城區道路,需用車企業或車企向公安交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發放通行許可證件,按照規定線路、時間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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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辦理工程車輛進城許可證件的要求:
(一)嚴格落實工程車通行證辦理程序,車輛所屬公司或用車企業向公安交管部門提供車輛及駕駛人信息材料(行駛證、駕駛證、車輛有效保險複印件)、企業與運行車輛簽定責任書(企業為主體責任人)複印件。
(二)申請車輛需無違法未處理記錄,車輛外觀整潔,號牌安裝規範,字號清晰,欄板規範安裝,防止飄灑,汙染道路環境。定期檢驗車輛,加強日常維護保養,確保車輛安全性能良好。
(三)如在許可的有效期內多次交通違法(3次以上)的工程運輸車,或故意汙損號牌和不安裝車輛號牌的車輛駕駛人一次記12分,相應的工程運輸車駕駛人一律取消參與城市施工運輸資格。一個工程車車輛公司或用車企業有3輛車,發生上述情況的,取消申請通行許可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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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通告規定的,臨河交警大隊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機動車違反禁令標誌指示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工程車輛嚴禁有超速、超載、汙損號牌、禁止鳴笛、違法佔道停車,未按規定線路、時間通行、逾期未參加審驗從事運輸等違法行為,一經發現,交管部門將依法從嚴查處。
素材來源/秩序中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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