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31 精準識別需要更加“精準”

精準識別是精準扶貧的前提。因此,要真正避免漏評、誤評,達到“不留死角、不漏一戶、不錯一人”的識別目標,仍需我們牢牢抓住“精準”這個關鍵詞,壓實責任、善於“繡花”、做細工作,為打贏脫貧攻堅戰奠定堅實的基礎。

精準扶貧的成就歸功於精準識別。在精準扶貧過程中發現的一些問題也是由識別不精準所造成的,比如“漏評、錯評”兩種情況。

所謂漏評,就是本來應當享受幫扶的貧困戶,因為識別程序的瑕疵,被漏報沒能建檔立卡;所謂錯評,就是本來不應當享受幫扶的農戶,因為識別程序的瑕疵,被錯報並建檔立卡,表現為“富戶戴窮帽”等。

漏評、錯評,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於精準識別中簡單“票決”所造成的。從有些地方發生的漏評、錯評數量來看,將村民提名、代表表決作為精準識別的“進入”程序是存在瑕疵的:漏評的農戶,大多屬於生活特別困難、性格特別內向、村內人際關係特別差的農戶;錯評的農戶,一般屬於經濟條件比較好、與村民往來比較多、村內人際關係比較融洽的農戶,甚至可能是村幹部的親朋好友。漏評和錯評會造成貧者愈貧、富者愈富的馬太效應,與中央精準扶貧的目標背道而馳。

票決識別貧困戶之所以出現問題,是因為精準識別從本質上來說,不適宜村民民主決定。一方面,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從法律規定上來說,“貧困戶的確定”不屬於村民投票決定的事項。另一方面,從事務性質上來說,“貧困戶的確定和扶貧款的發放”也不屬於村民自治範疇。

我國農村基層的治理格局是“鄉政村治”:鄉鎮政府作為農村基層政權,對本鄉鎮行政事務行使行政管理權,但不直接干涉村務管理;村民自治組織作為村民自治的執行機關,對村務行使自治權。扶貧款來源於國家財政或其他籌措渠道,其發放不屬於村民自治範疇。另外,貧困戶的判斷標準是國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所確定的科學標準,而不是村民得票多少。

為什麼票決貧困戶存在這麼多問題,又不符合村民自治的要求,卻頻頻被各地作為精準識別的關鍵步驟呢?經過有關部門調查發現主要有兩個原因:一是村民投票簡便易行。精準識別,貴在精準,但農戶收入的精確統計卻是困難重重,這主要是由農戶家庭收入結構的複雜性所決定的,農民人均收入的確定,是非常困難的事情。二是便於解釋、推脫責任。每一位村支書或村主任,基本都來自於村內大姓,或遠或近,與村民都有血緣關係。而由村民提名、代表投票來確定貧困戶,哪怕是出現一些誤差也有足夠理由向“老少爺們”解釋:扶貧對象是村民代表“選”出來的。當然,現實中也不排除個別村幹部以村民票決貧困戶來掩蓋權力尋租的事實。

鑑於精準識別對於精準扶貧的重要性以及票決識別中所存在的問題,在精準扶貧過程中,有必要進一步完善精準識別的程序,讓識別更精準,從而緩和因漏評、錯評所造成的幹群矛盾,提升農村基層組織的公信力。

精準識別的第一步是貧困家庭提出申請。貧困家庭申請與村民提名的區別在於,前者是由直接利益相關人提出,而後者是由非利益相關人提出,以此避免貧困戶由於人緣不好而漏評的尷尬。

精準識別的第二步是第三方參與精準識別。第三方評估有兩大優勢:一是客觀公正,第三方與村民、幹部、扶貧單位和上級政府均無利害關係;二是評價體系科學、準確,可以更好地掌握農戶的貧困程度。

精準識別的第三步是村民民主監督。村民監督與票決貧困戶的區別在於,村民監督是讓村民行使否決建議權,村民如果認為貧困戶不符合標準,可以提出相反意見,由相關部門進一步核實,村民監督只是否決建議權,而非直接決定權,以此避免農戶因人際關係而造成的漏評、錯評。

綜上,精準識別採用“第三方評估+村民監督”的機制,由此實現“靶向”識別,從而實現“不留死角、不漏一戶、不錯一人”的精準扶貧目標。向貧困發起總攻,堅決打贏脫貧攻堅戰,確保到2020年所有貧困地區和貧困人口一道邁入全面小康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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