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2 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您準備好了嗎?

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您準備好了嗎?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3號)第二條的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已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位和個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其未抵扣的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

哪些一般納稅人可以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呢?

《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對可以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條件進行了界定。

條件一,工業企業年應稅銷售額超過50萬元、商業企業年應稅銷售額超過80萬元規定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2018年4月30日前已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的;或小規模納稅人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未超過規定標準的,但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2018年4月30日前已自願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的。注意:從另一個角度來理解,此次允許轉登記的,不包括按照500萬元的標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營改增企業。

條件二,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下同)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下同)累計應稅銷售額沒有超過500萬元。轉登記日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或者4個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應稅銷售額估算上款規定的累計應稅銷售額。

只有上述兩個條件同時滿足的一般納稅人,才可以轉登為小規模納稅人。

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您準備好了嗎?

合上述條件的納稅人什麼時候可以辦理轉登記手續呢?

根據財稅〔2018〕33號文件規定,符合上述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在2018年5月1日到2018年12月31日期間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轉登記手續。

辦理轉登記手續需要提交哪些資料呢?

根據《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第二條規定:辦理轉登記手續的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登記表》,並提供稅務登記證件;已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無需提供稅務登記證件。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納稅人填報內容與稅務登記、納稅申報信息一致的,主管稅務機關當場辦理。

(二)納稅人填報內容與稅務登記、納稅申報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場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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