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省長和書記是中央人大選。
根據我國憲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分別選舉並且有權罷免本級人民政府的省長和副省長、市長和副市長、縣長和副縣長、區長和副區長、鄉長和副鄉長、鎮長和副鎮長。所以省長只能由省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而不能由中央直接任命。
因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都是國務院統一領導下的國家行政機關,都服從國務院(中央人民政府),所以省長歸屬國務院領導。因為,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同樣每年召開一次,所以在地方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果省長產生人事變動,則由國務院任命人員代理行使省長職權,所以稱為代省長。待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召開選舉通過後,才能正式稱為省長。
省委書記的任免程序: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考察合適人選,或由中央領導同志動議,經中共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會醞釀,並通過,中央直接發文任免。省委書記也可以有省委全體會議選舉產生,但必須於中央提名人選一致。
省長的任免程序: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考察合適人選,或由中央領導同志動議,經中共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會醞釀,並通過,中央直接發文先任命其為省委副書記、省長提名人選。再由當地省委建議人大常委會先行任命為副省長、代理省長,等省人民代表大會開會時候追認選舉。省長也可以省人大會議選舉產生,但必須於中央提名人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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