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14 徵收基本被農田,“大佬”批准“我”畫押!

徵收基本被農田,“大佬”批准“我”畫押!

導語

無論社會如何發展,經濟如何提高,耕地都是老百姓生活的基礎,甚至是生活來源。耕地是作為最重要的農業生產資料,應當受到嚴格保護,而基本農田是耕地的精華。保護基本農田,實質上是保護國家糧食安全和國民經濟的基礎。介於基本農田的重要性,國家對徵收基本農田做了嚴格的規定。

要點總結

一、你的地屬於基本農田嗎?

基本農田是指按照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不得佔用的耕地。但哪些屬於基本農田呢,對此,國家做了專門的規定。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下列耕地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一)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三)蔬菜生產基地;(四)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五)國務院規定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其他耕地。此外,《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規定:基本農田要落實到地塊和農戶,並在土地所有權證書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中註明。該規定的意義在於,進一步加強了對基本農田的保護,任何情況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擅自佔用已經劃定的基本農田,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 。

二、徵收基本農田,還得由我簽字

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第十四條的規定(1)在徵地依法報批前,要將擬徵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徵地農民;(2)對擬徵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3))確有必要的,國土資源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4)要將被徵地農民知情、確認的有關材料作為徵地報批的必備材料。因此,徵收農用土地需由被徵地農民在徵地調查結果確認表上簽字才可徵收,否則違法。

三、未經國務院批准,不可徵收基本農田!

1、《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規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涉及基本農田調整的,確需改變和佔用基本農田的,必須報國務院批准。此外《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徵收基本農田的,要經國務院批准。

2、《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非農業建設佔用及農業結構調整等涉及基本農田的,要實行聽證。關於基本農田補償,《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規定:經批准佔用基本農田的,徵地補償標準按法定最高標準執行。

案情簡介

2016年11月22日,申請人通過政府信息公開得知省政府作出的《批覆》批准徵收了他們的承包地。徵地批覆作出之前,被申請人未履行徵地告知義務,沒有告知申請人的聽證權利,社會保障費用沒有落實,至今申請人沒有拿到任何土地補償款。據此,申請人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請複議。複議機關經審理查明,2008年1 1月1日,涿州市國土資源局向申請人所在的某村發出《徵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該村村委會在《聽證送達回執》上蓋章簽收;2008年11月20日,涿州市國土資源局與該村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共同調查了土地權屬,清點了地上附著物及青苗,填寫了《徵地調查結果確認表》(以下簡稱《確認表》),全家場村委會和部分被徵地戶在《徵地調查結果確認表》蓋章、簽名予以確認,但申請人並沒有在《徵地調查結果確認表》上簽名確認。2008年12月 23日省政府作出《關於局部調整涿州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批覆》(下簡稱《批覆》),將14.1647公頃基本農田調整為非基本農田。

複議決定

複議機關認為被申請人未經國務院批准即將基本農田轉變為非基本農田,且申請人未在《確認表》簽字即將其基本農田徵收,違反法律規定,經審理,作出如下決定:確認被申請人作出的《批覆》違法。

案件分析

根據國務院《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規定,徵收基本農田依法應由國務院批准。被申請人通過調整規劃將基本農田變更為非基本農田並批准徵收,違反了《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的規定。另外,《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第十四條規定,對擬徵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被申請人在徵地調查過程中,申請人並沒有在《徵地調查結果確認表》上簽名確認,違反了上述規定,據此,複議機關作出如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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