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河北:《河北省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執法管理規範(試行)》發佈

近日,河北省應急管理廳和河北煤礦安全監察局聯合印發《河北省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執法管理規範(試行)》,全文如下:

河北省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執法管理規範(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全省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執法工作,加強執法協作,共享執法信息,提升執法效率,擴大執法效能,有效促進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根據《安全生產法》《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及《國務院關於加強和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指導意見》、安全生產分級分類監管等相關規定,制定本管理規範。

第二條 河北省境內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執法工作適用本規範。

第三條 省應急管理廳和河北煤礦安監局、市應急管理局和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建立聯合執法工作機制,成立協調機構,明確聯絡人員,及時溝通執法安排,定期共享執法信息,加強執法協調聯動,實現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執法均衡性、協調性、有序性,避免集中執法、重複執法和執法盲區。

第四條 市縣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明確每一處煤礦的監管主體,並向省應急管理廳報備。

第五條 市縣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在編制執法計劃時,要逐級向省應急管理廳報送年度執法安排,加強溝通協調,便於全省統籌煤礦安全監管執法計劃。

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內部要注重監管與執法銜接,確保安全監管和執法工作有效結合,重點災害防治和執法工作相結合,安全教育培訓與執法工作相結合。

第六條 省應急管理廳和河北煤礦安監局加強溝通協調,對高風險煤礦實行重點檢查,每半年不少於一次;對其他生產建設煤礦實行隨機抽查,每年不少於一次;對雙停礦井開展隨機安全檢查,每年不少於一次。但原則上一個季度對同一處煤礦開展安全檢查不超過兩次,兩部門輪流開展安全檢查。

第七條 市應急管理局和煤礦安全監察分局相應建立溝通協調機制。

市縣煤礦監管主體每月對生產建設煤礦開展安全監管執法不少於一次,對重點煤礦、高風險煤礦聘請相關專業專家開展全面安全檢查。

對停產停建礦井,需要通風排水的、具備下井條件的,監管主體派人駐礦盯守;不具備人員下井條件的,對井口採取防止人員靠近措施,監管主體每旬至少巡查一次。

原則上市縣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對同一處煤礦每月開展安全檢查(不包括遠程監察、複查)不超過兩次,重點督促煤礦落實主體責任。

第八條 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監察機構建立上下聯動和協調配合工作機制,鼓勵同級、上下開展聯合和協同執法,實現優勢互補、協調聯動。

實行執法工作同級聯席會議制度,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交流執法經驗和體會,總結分析存在問題和缺陷,研究執法機制和工作重點,形成工作合力。

第九條 始終保持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執法高壓態勢。堅決避免執法"寬、松、軟"問題,堅持運用督辦、停產、停面、扣證、吊證、降級等方式,督促煤礦落實責任、及時整改、消除隱患,有效管控煤礦各類風險。

始終堅持安全生產聯合懲戒。對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安全管理責任缺失的煤礦,實施安全生產聯合警示、約談、曝光、督辦等懲戒措施,全力推動全省煤礦企業主體責任落實。

第十條 進一步加強和規範信息報送工作,聯絡員保持日常溝通聯繫,特殊情況及時協調。同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及時交換年度執法計劃,每月共享執法信息(包括下月執法安排、執法煤礦、執法時間及發現的主要問題、處罰金額、處罰方式、下一步擬採取的工作措施等),確保情況互通、信息共享。

第十一條 本管理規範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由省應急管理廳和河北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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