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陽縣人民政府
關於禁售禁燃煙花爆竹的通告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縣政府相關部門:
為深入貫徹落實《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南省汙染防治攻堅戰三年行動計劃(2018—2020年)的通知》(豫政〔2018〕 30號),遏制燃放煙花爆竹對環境空氣質量的影響,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河南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新鄉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新鄉市人民政府關於禁售禁燃煙花爆竹的通告》(新政〔2019〕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縣政府決定在全縣區域內全面禁售禁燃煙花爆竹,現通告如下:
一、禁售禁燃範圍
原陽縣行政區全部區域。
二、禁售禁燃內容
禁售禁燃區域內全面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三、禁售禁燃要求
(一)禁售禁燃煙花爆竹,採取“政府組織、部門聯動、基層實施、社會參與”的方式,依法管理。
(二)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員會、居民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公司等要全面加強禁售禁燃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引導和管理工作。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市場監管、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要嚴格按照職責分工,全面落實禁售禁燃煙花爆竹責任。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及各類企業、學校要廣泛宣傳教育,引導人民群眾移風易俗,自覺維護人居環境。
(三)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經由道路非法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違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河南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有關規定,責令停止燃放,對個人處500 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本規定自2019年12月15日起施行。原《原陽縣人民政府關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同時停止執行。
特此通告
原陽縣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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